我国企业是高等教育大发展的最大利益获得者。依据马克思主义社会再生产理论和劳动价值学说,遵循受益原则、支付能力原则和社会公平原则,企业有义务在普通税收支出之外增加对高校的投入。而企业自身利润最大化的本质属性决定其投资高等教育缺乏内驱力。因此,只有以税收手段促使企业加大对高等教育的投入。直接设立新税种专项用于高等教育和用税收减免手段刺激企业投入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有效办法。2007年“两会”通过的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统一成一部所得税法的决定,改变了我国企业税赋水平较高,且国内外企业所得税相差较大的局面,为企业对高等教育投入提供了大环境。在此背景下,对消费人才的企业征收“高级人才使用税”,考虑以企业对人才的工资支出为税基按比例征收,可以抑制人才高消费现象,同时使企业分担部分高等教育成本。采取税收优惠的经济杠杆鼓励企业对高校捐赠,发挥政府宏观协调功能,搭建校企科研合作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