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严峻的就业形式下,我国高校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面临着显性和隐性两种形式的就业歧视。显性歧视包括户籍歧视、性别歧视、年龄歧视、身高歧视等。隐性歧视包括院校歧视、学历歧视、专业歧视、外语和计算机水平歧视、政治面貌歧视、身体健康状况歧视等,这种歧视一般情况下容易被认为是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行使,因此往往被忽视。 我们应该借鉴美国的经验,建立一个独立于教育管理部门、用人单位行业工会的第三方机构,作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歧视审查机构,对用人单位招聘过程中的歧视行为、相关人事制度、管理制度、薪酬制度、培训制度、晋升制度等进行相应的审查,从根本上解决造成就业歧视的问题。审查遵循以下标准:(1)关联性原则,指对求职者或者雇员就业权的某些限制确实是必要的,并且这种限制是基于该种职业、工种或者岗位本身特殊性的内在需要。(2)比例原则,即允许用人单位对求职者的社会因素有一定的限制,但是这种限制必须与工作对劳动者的社会素质的要求成正比。(3)行业特殊需要原则。特殊行业的特殊需要,必须以社会的普遍认识为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