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历史的特殊性之一在于其发展的中断,即20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初近三十年的空白构成了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在发展历史上的特殊性。由于发展的中断,使得80年代我国民办高等教育不得不从头起步。时至今日,民办高等教育制度虽然已基本确立,但是在民办高等教育的性质、民办高等教育的经费、民办高等学校的管理、民办高等学校的教师等一些关乎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之根本的各种制度建设还远远没有完成。随着民办高等教育的迅速发展,其中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诸如制度不完善、办学不规范、师资队伍水平不高、办学资源不足等,甚至出现了民办高校倒闭的现象。为全面认识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现状、正确理解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趋势,有必要在国际比较的基础上,对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特殊性进行分析。 一、发展环境的特殊性 1.强大的公立高等教育系统 在现代高等教育比较发达的国家中,美国与日本的私立高等教育发展尤为引人注目。例如,2000年在美国4182所高等学校中,私立高等学校有2484所,占总数的59.4%;2450所本科院校中,私立本科院校1828所,占74.6%;高等学校在学人数1531.1万人(包括非全日制学生)中,私立高等学校在学者355.9万人,占总数的23.2%;本科院校在学人数936.3万人中,私立本科院校330.8万人,占35.3%。① 美国私立高等教育不仅规模庞大,而且拥有一批世界一流的私立大学。又如,2004年在日本1280所高等学校中,私立高等学校996所,占总数的77.8%;高等学校在学人数310.2万人中,私立高等学校在学者227.9万人,占总数的73.5%。② 美国与日本的私立高等教育发展到如此规模,有许多影响因素,其中私立高等教育的起步值得关注,即两个国家的私立大学的发展或者先于公立大学,或者与公立大学同期。如美国哈佛大学等一批著名的私立大学创办于17世纪,比州立大学早了约200年;日本早稻田等私立大学虽然以“大学”命名于20世纪20年代,但是作为高等教育机构,它们发端于19世纪末,与东京大学的成立处在同一时期。这种先于公立大学或者与公立大学同期的状况,使私立大学在开始阶段获得了领先地位或至少是与公立大学站在相同的起跑线上。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民办高等学校的起步、发展与美、日两国不同,其是以强大的公立高等教育系统的存在为背景的,即民办高等学校出现之时我国已有相当规模的公立高等教育系统。即使经过二十余年的发展,民办高等学校及其学生数量也还只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总数的14%左右。民办高等学校与公办高等学校的差距不仅表现在数量上,质量(水平)上的差距或许更大。尤其是在竞争日趋激烈的市场环境中,强大的公立高等教育系统给民办高等学校的发展带来了一种强烈的“压迫感”,这就需要民办高等学校的办学者一要认清发展的艰巨性,遵循高等学校的办学规律,树立长期奋斗的战略思想;二要注意发展的灵活性,正确选择与确定民办高等学校在市场竞争中的位置,扬长避短,求得适于发展的生存空间。 2.短缺的公共教育经费投入 在美国与日本私立高等教育的发展过程中,政府的资助与支持发挥了重要的作用。20世纪70年代初,日本政府制定了《日本私学振兴财团法》和《私立学校振兴助成法》,开始用公共经费资助私立大学。就国家资助私立学校的目的,《私立学校振兴助成法》指出:“鉴于私立学校在学校教育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及地方政府支持私立学校的有关规定,为维持与提高私立学校的教育条件、减轻私立学校学生的经济负担并加强私立学校办学的健全性、使私立学校得以健康发展而制定本法律。”③ 日本政府给予私立大学的补助经费占私立大学经常费用总额的比例在1980年时曾经接近30%,20世纪末仍然保持在12%左右。④“美国私立大学经费的特点之一是对学费的依赖程度比较低。规模较大的研究型大学获得的联邦政府研究经费在学校收入中所占比例较高,学校资产运作的收益也比较大。学生人数较少的文理学院虽然获得的政府研究经费在学校收入中所占比例不高,但是个人、财团、企业的捐赠以及资金运作收益等成为重要的经费来源”。⑤ 公共教育经费投入不足是我国教育发展所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严峻的公共教育经费投入状况对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产生了不利的影响。一是公立高等学校在政府财政性经费投入不足甚至减少的情况下,只有面向社会,争取更多的市场性资源,如设立“民办二级学院”从一定意义上讲就是公立高等学校争取市场资源的一种方式。这在客观上给民办高等学校的生存与发展增加了难度。二是政府没有能力给予民办高等学校发展经费上的支持。我国民办高等学校在很难得到政府及社会资金支持的情况下,只有依靠学费办学,其办学之难可想而知。 3.不完备的法律制度 从美、日等国私立高等教育发展的经验来看,完备的法律制度是重要保证。完备的私立高等教育法律制度不仅规定着私立高等教育及私立高等学校的性质、任务,而且规范着政府、私立高校在私立高等教育发展中各自的职责、权利与义务。 20世纪中叶以来,日本政府为了更好地规范与支持私立高等教育的发展,制定了包括《私立学校法》、《关于给予私立大学研究设备国家补助的法律》、《日本私学振兴财团法》和《私立学校振兴助成法》等在内的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私立学校法》规定了尊重私立学校的自主性、实现私立学校的公共性和政府资助私立学校等三条私立学校发展的基本原则。《私立学校法》的第一章第一条即为:“本法律考虑到私立学校的特性,以尊重私立学校的自主性、提高私立学校的公共性、使私立学校得以健康发展为目的。”⑥ 尊重私立学校的自主性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就是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私立学校的权限作出明确的限定。承认私立学校的公共性并确保其得以实现是法律所要解决的、关系到私立学校的性质与发展的重要问题。私立学校具有公共性之根据从理论上讲是私立学校也属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与公立学校同样担负着为全体国民提供教育服务的任务。由于私立学校的个人(这里的个人应包括单个人和若干“个人”的组合)所有性质与公共性之间存在着现实的矛盾,因此法律必须对私立学校公共性之实现作出相应的规定。以实现私立学校的公共性为前提,法律规定政府应该对私立学校的发展给予必要的支持与资助。这一法律体系不仅成为日本政府审批私立大学、指导私立大学发展之基础,也是在私立大学办学过程中发生问题诉诸法律时法院审理与裁决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