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64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1610(2007)02-0006-04 高校如何正确定位,在我国当前是一个颇为棘手的问题。一方面,政府不断强调各个高校要在各自的层次上办出自己的水平和特色;另一方面,高校在不断地进行升级运动,追求高层次、综合性、研究型。这种矛盾似乎有愈演愈烈的迹象,以至于有人发问:我国高校的恰当定位为什么这么难?[1] 一种现象的发生必然与其制度相联系。制度既可能是形成良性秩序的关键,也可能是造成混乱的原因。在某种意义上说,有什么样的高等教育制度就有什么样的高校定位。由于许多有关高校定位的讨论是在既定的制度安排下进行的,这种“制度空缺”的讨论使得我们难以从根本上认识清楚我国高校定位难的原因。可以说,我国高校的定位难,与高等教育制度本身有着割不断的关联。如果不对制度本身来一番认真的审视,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高校定位问题。 一、制度变迁中的高校定位 从制度变迁的角度来说,当前我国正处于从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的转型时期。制度转型使得高校从非利益主体变成利益主体,从没有自身的利益诉求变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从而呈现出不断地进行升级运动。 在计划体制下,各个高校的定位都是由政府计划决定的。高校没有自身的利益诉求,也无办学自主权。因此对于自身的定位无须考虑,即使有所考虑也因没有办学自主权而化为泡影。尽管在计划体制下,我国高校管理体制也曾有过对地方放权、高校下放等举措,但最终因为“一放就乱”而又将权力收归中央政府。因此,在计划体制下,我国高校形成的有序状态是一种计划均衡。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高教管理体制也逐渐有所变化。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正式提出了要扩大高校的办学自主权。随着高校办学自主权的扩大,高校经费来源渠道的多样化、高校办学主体的多元化等等,高校有了自身利益诉求,如何定位就成为每个高校首先要思考的问题,原来高校定位的计划均衡被打破。与此同时,新的制度又极不完善,高校定位的市场均衡没能很好地建立起来,因此当前我国高校的定位就陷入一种困境:一方面高校定位本身还带有相当强的计划性,另一方面各个高校要求自身发展而又缺乏一个健全的市场竞争制度环境。在这种状况下,高校定位带有人们所谓的“盲目性”是可以理解的。因为作为利益主体的高校要追求自身的利益,在现在制度环境下,只有不断的升级才能使这种利益得以最大化,但如何升级又缺乏健全的制度依据,因此其定位必然带有机会主义特点。 我国高等教育制度变迁的频繁发生还影响了制度的稳定性与连续性。一般说来,制度的主要功能之一是帮助人们形成稳定的预期,以防止机会主义。因此制度的稳定性与连续性就显得非常重要了,如果制度变迁过程中不注重制度的稳定性与连续性,人们就难以形成稳定的预期,由于“制度界定了参与人的激励”,[2] 42各个高校就可能实行机会主义。从我国的高等教育制度变迁历史来看,制度的稳定性与连续性就没有得到很好保证。一是制度变迁过于频繁,人们在制度中形成的预期时常随着制度变革而化为泡影。没有稳定的预期就没有稳定的策略,机会主义就必然产生。一是制度变迁没有照顾到连续性,每次变革都比较激进,变革的幅度都较大,几乎每次变革都是对前一制度的否定,而高校在前一制度阶段所作的努力也就有可能随着变革而付之东流。在制度不稳定不连续的情况下,高校对自己的定位也不可能很明确。利用制度的空当来提升高校层次与水平,是一些院校的成功经验之一,这些经验更加激励了高校的机会主义路线。 因此,从高等教育制度变迁来看,计划体制下的高校定位使得高校无自身的利益诉求;随着办学自主权的扩大,高校本身也成了利益主体,也有了自身的利益诉求,必然要在理性计算的基础上展开竞争,于是原有计划均衡下的高校定位就被打破。现处于计划均衡与市场均衡夹缝中生存的高校,由于原有制度的不稳定与不连续,因而很难有稳定的预期。在现有的制度安排不健全的情况下,想通过公平竞争以达到市场均衡也不可能。因而碰运气式的机会主义就产生了。这种机会主义的表现,就是人们所说的盲目性追求高层次。其实从制度分析的角度来看,就高校自身来说,这种所谓的盲目性其实一点也不盲目,而是经过了精心的理性计算并有历史经验的支撑;但从整个高等教育系统来看就是盲目的。其原因就在于个体理性的追求导致了集体的非理性。导致这种博弈困境的原因,就是亚当·斯密所说的:“在人类社会的大棋盘上,每个个体都有其自己的行动规律,和立法者试图施加的规则不是一回事。如果它们能够相互一致,按同一方向作用,人类社会的博弈就会如行云流水,结局圆满。但如果两者相互抵牾,那博弈的结果将苦不堪言,社会在任何时候都会陷入高度的混乱之中。”[2] 1 二、一般性制度、指令性制度与高校定位 根据不同的标准,制度可以分成不同的类别。就制度的适用范围来说,可以分成一般性制度与指令性制度。一般性制度是适用于未知的,数目无法确定的个人和情境的制度,是一种具有普适性的制度。而指令性制度指的是针对具体的、个体的制度,因而是一种照顾到特殊性的制度。一般来说,制度应具有一般性,也就是说,制度不应在无确切理由的情况下对个人和情境实施差别对待。因为“违背普适性准则一般都会削弱对规则的服从和规则的显明性,并因此而削弱制度的规范性、协调性品质。”[3] 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