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152(06)04-001-03 校长是大学的领导者,在大学教育中居于核心地位。从某种意义来说,一所大学办得好不好、生存与生长的空间如何、发展前景是否光明,校长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为,校长的教育理念、办学思路、管理风格与水平等个人素养,对大学的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科学研究等方面都有直接或全局性的影响,而这种影响又是其他人难以企及的。诚如陶行知先生所言:校长是学校的灵魂,有什么样的校长就会有什么样的学校,就有什么样的学生。 在深化高等教育改革,促进大学创新发展的今天,完善大学校长的成长的体制环境,对于充分激活校长的潜能,促进大学的创新发展就显得十分的重要。 一、改革大学校长的选拔制度 目前我国大学校长的选拔是在上级党委组织部门的组织下进行的。大部分校长选拔以“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革命化”作为标准,分别从年龄、最低学历、专业出身和背景以及政治身份上给予严格限定。校长的任职条件一般首先是党员身份,这是选拔的前提和基础;其次才是学术水平、行政管理能力、品德和人格方面的条件。 克拉克·科尔认为,当代大学是一种多元化的巨型大学。根据多元巨型大学的需要,大学校长扮演着多重角色:大学校长是调解者,其头等大事是相安无事,和平是最高原则;大学校长是改革的发起者,应该致力于进步,进步比和平更重要;大学校长是斗士,应该为维护大学的利益,为自由与质量而战;大学校长是形象的创造者,应该创造一种令人喜欢的学校形象及其自身作为学校突出象征的形象。由此可见,当代大学的新发展赋予了当代大学校长新的历史使命,这就需要我们的大学校长有高深的学识、宽阔的胸怀、超人的胆略和深远的眼界。而我国目前的校长选拔标准由于过于强调政治标准,遮蔽了大学校长的特殊素质要求,很难选拔出真正有所作为的大学校长。 大学校长选拔制度的改革应该至少遵循四项基本原则: 一是认识大学的本质特征。要把大学校长的岗位彻底与国家行政级别脱钩,从根本上改变大学校长目前的官员式的思维定式和行为模式,消除大学的官本位运行体制,遴选出熟悉、理解大学,致力于实现大学理想的人出任校长。 二是要使大学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由对大学的财产和人事拥有决策权并能够对大学未来承担责任的政府、大学教师、学生及社会其他方面的代表共同组成董事会。党和政府主管部门对于大学的领导和管理,可以通过教育法规及其在董事会中的代表来体现,由董事会按照规则进行大学校长的招聘与聘任。董事会作为大学中的最高权力机构,拥有对大学运行和发展的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和校长的治校行为进行监督。一旦董事会确认校长违反“合同”,则有权解聘校长。校长则须对大学的各项活动负法律和道德责任。 三是要采取公开选拔的方式。大学校长的选拔要公开进行,相关选拔信息应在有影响的、全国性的教育报刊和网站上公布,在全国范围内选拔校长,在条件成熟时甚至应该拓宽到国际范围。通过公开的遴选促进校长的流动。这样,校长们可以潜心研究大学理念和办学规律,超越一所学校经验局限性,真正成为治理大学的专家型校长。 四是要充分发挥广大教师的作用。在大学校长选拔过程中要真心实意地依靠大学教师,充分依靠广大教师,实行“民选、民用、民察、民免”,并提供组织上的保障,成立教师参与选拔校长的组织。这样的组织要由能真正表达广大教师意愿的教师参加,这样组织要自始至终参加遴选的过程,从确定选什么样的校长,制订校长的岗位职责,到最后做出决策。只有在教师的监督和参与下,才有可能真正遴选出熟悉和了解大学是如运作、真正懂得大学教育的人出任大学校长,当选的大学校长才能得到教师的真心拥戴和支持,顺利地将自己的大学理想变为现实。 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经过反复探索与实践而形成的高等学校的根本领导机制。《高校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和《高等教育法》的实施,标志着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高等学校内部领导体制逐步形成,标志着我国大学领导体制和内部管理初步走上了法制化道路。在大力推进依法治校的新形势下,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核心内容就是将这一体制的要求与依法治校所遵循的原则“并轨”。 一是要进一步提高对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认识。大学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被历史实践所证明了的,也是在新形势下改善党的执政方式、提高党的领导水平的有效途径。 建设创新型国家的今天,大学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阵地,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是大学的首要任务。在我国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大学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有利于坚持马克思主义、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大学的指导地位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有利于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有利于培养和造就数以千万计的专门人才和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 二是要进一步细化党和行政的职责。《高校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和《高等教育法》对党委与行政的职责规定是明确的,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会遇到一些困难甚至还有相互矛盾的地方。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是《高校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赋予党委的职责之一,而《高等教育法》明确提出大学实行“职员制”,同时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职员制”的有关规定中将职员的职级确定、考核管理等划归行政,由校长组织聘任工作,使党管干部原则难以落实。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作为一种复合型体制,需要用细化有关制度的方法来解决党和行政的职责问题,解决党委和校长职责划分上的漏洞、空白和矛盾之处。因此,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应尽快制定出台具有权威性、可操作性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以更加有效地指导大学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贯彻实施;同时,学校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高校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尽快制定合法规范、切实可行的“学校章程”,将这一领导体制真正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