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40-0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203(2007)01-0031-06 如何解决贫困学生上大学的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世界各国都在想办法资助贫困大学生完成学业,朝着让所有社会成员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平等、受高等教育的过程平等及受高等教育的结果平等的方向努力。中国政府也提出不让一个学生因经济困难而影响学业的工作目标。但在上世纪末中国实施高等教育成本分担政策,并几乎同时实施高校大规模扩招以来,因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而上不起大学问题,以及由于同样原因带来的校园贫困生问题引起政府与社会的广泛关注。由对这个问题之成因的分析又进而引起对高校学费问题的讨论,而高校收取学费属于我国实施教育成本分担政策的产物,所以有人甚至对高等教育成本分担政策本身也提出质疑。 为了解决贫困学生上大学难的问题,我国政府、学校及社会各界都提出了很多解决的办法,但时至今日,这个问题仍然十分严重。人们不禁要问:问题的症结在哪里?到底是高等教育成本分担政策和制度有问题?还是在实施这一政策的过程中哪一环节出了问题?或是由于其他相关政策不配套所致或社会结构变迁所致?本文仅就这些问题提出一些看法。 一、教育成本分担政策对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众所周知,中国高等教育从1998年开始普遍实施交费上大学的政策,1999年开始大规模扩招。迄今为止,高等教育毛入学率取得了较大的增长,本专科生招生数从1998年的108万人增加到2005年的 504万人,毛入学率达到21%。高等教育大发展在满足人民群众上大学的需要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民众是欢迎的。但从另一角度考察,7年间在校大学生数增加了4倍多,而同期国家的高等教育经费投入却没有达到同比增加的程度。所以这一成绩的取得,也有教育成本分担政策的一份功劳。 学费占私人教育支出比重的逐年增加是我国实施高等教育成本分担政策以来的重要特征之一。有关研究指出,1995至2000年,中国高等教育政府投资占高等教育全部经费的比例,由70%下降到 56%,学生交费占高等教育全部经费的比例则由30%上升到44%,生均学杂费占生均总支出的比例是22%。全国1070所高校中,学杂费收入占事业费支出40%-50%的有800多所学校。[1]高等教育成本分担政策的实施使得我国的高等教育投资体制发生了结构性变化,学费收入已经成为财政预算内拨款之外最重要的高等教育经费来源。据教育部原副部长张保庆说,2003年,全国高等教育经费1100亿元,其中高校教育收费400多亿元,而国家对高校的财政投入为700多亿元。从以上的数据可以看出,高等教育成本分担政策缓解了国家在财政能力有限的情况下高等教育大发展所需的教育经费紧张的问题,成为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事业发展中稳定的经费来源之一。 高等教育成本分担政策的实施对促进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发挥的巨大作用,是应当充分肯定的。但我们也应注意到,仅从统计学意义上考察,在校大学生绝对数量增长4倍,就意味着在校贫困大学生的发生概率和绝对数量也会增长4倍。而实际上,由于大规模扩招和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实现,必然会使学生来源向着经济条件相对较差家庭的方向延伸,所以实际上贫困大学生的绝对数量的增长还会大大超过上述同比增长量。 事实证明,中国高等教育的大发展,教育成本分担政策功不可没。但同时应当承认,教育成本分担政策的实施,加重了学生及其家庭的教育成本,是将原来全部由政府负担的高等教育经费按政府确定的一定比例,转为由受教育者自己承担,这无疑会加重受教育者及其家庭的经济负担。如果这一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出现偏差,相应的贫困生资助政策跟不上,大学里产生的贫困生问题必然会比过去严重得多。实施教育成本分担政策本身是合乎国际通则的,也是合理的。我们现在需要着力检讨的,不是教育成本分担政策本身,而是在实施过程中是否存在某些偏差。笔者认为,中国确实存在着对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理论的片面理解,中国的现行高等教育成本分担政策在实践中是存在一些缺陷的。当前社会对这一政策的诟病,并非政策本身的问题,而是政策在实施中出现了偏差。由这些偏差导致了社会对高等教育分担政策形成某些偏见。澄清理论,纠正偏差,消除高等教育成本分担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因理解偏差所产生的负效应,使得该政策真正成为我国高等教育进一步发展的制度保证,是十分必要的。 二、教育成本分担政策在我国实施过程中的主要偏差 我国在教育成本分担政策实施过程中的偏差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国家与个体之间的责任与义务失衡 20世纪7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布鲁斯·约翰斯通提出了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的主张,认为高等教育成本无论在什么样的社会、体制和国家中,都必须由来自政府、家长、学生、捐赠者个人和团体等几个方面的资源来分担。从宏观视角考察,在现实世界中,国家、社会、个体三者在总体上是有着共同利益关联的,但从中观或微观视角考察,他们又可划分为不同的利益群体,相互间存在着一种博弈关系。因而,高等教育成本分但是多方利益博弈的过程,也是各方如何分配权利和义务的过程。这也就意味着教育成本分担的主体与责任是有主次轻重之分的。这一点也是约翰斯通的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理论所强调的。在他看来,高等教育成本虽然必须由多元主体分担,但在任何社会、任何体制下,国家都应该是高等教育成本的主要承担者。对此,他在《高等教育财政:问题与出路》一书中指出,接受一定数量和形式的高等教育,仍然对大多数人的个人机会及其自我实现起着基础性的作用。由公共财政投入的高等教育,仍然对各种基础研究、文化的传承、文明社会的进步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而政府以外的其他分担教育成本者难以发挥这样的作用。[2]这一观点也为国外诸多推行高等教育成本分担政策的国家与地区的实践者所赞同,即高等教育成本分担政策并不意味着国家政府可以放弃其投资的主体地位,在多元投资体制下,公共财政的投入依然是主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