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04(2007)01-0169-05 “教育公平包括教育权利平等与教育机会均等两个基本方面。”[1]它包括小学、初中、高中和大学四个层次的教育权利平等和教育机会均等。本文从高等教育哲学的视角,根据教育公平的生成和教育公平主体教育公平感的建构过程,来探讨高等教育入学机会的公平问题。在高等教育的发展历史中,先后出现了两种高等教育哲学,即高等教育认识论哲学和高等教育政治论哲学[2](P13)。在这两种哲学视野中,教育公平事实的生成和教育主体的教育公平感建构是不同的,但有一点是共同的,那就是存在事实上的教育不公平,教育公平的“实然”状态与“应然”状态不统一。伴随着这两种高等教育哲学,第三种高等教育哲学,即以人为本的高等教育哲学已经出现。在这种哲学视野中,教育公平的“实然”与“应然”状态有望统一,教育公平事实的生成和主体的教育公平感建构有望获得统一。 一、教育公平的事实生成与教育公平感的建构 从教育公平的生成角度看,教育公平是在政府、市场、高等教育系统和个人(社群)共同作用下生成的社会事实,这种社会事实表征着公民教育权利平等和教育机会均等的程度。在教育公平的实然状态生成过程中,起决定作用的因素有:政府(中世纪大学时主要是教会,政府起相对次要的作用)、高等教育系统、个人(社群)和市场。 政府存在的合理性就在于对个人权利实施保障。政府根据自己的价值判断去促进教育公平事实的产生。在教育公平事实的生成中,政府在通过对高等教育系统规模的控制;什么人可以获得进入高等教育系统的机会、进入高等教育系统的数量及各层次人数比例、以何种方式进入高等教育系统等手段最大限度地创造一个相对平等的教育公平事实。因此,当一些人的受教育权利得不到保障,或者当高等教育的入学起点显失公平时,政府都会从自己的价值判断出发,控制或调整高等学校的招生政策。例如,从整体上来看,弱势群体、边缘化社群的青年进入大学比率低、进入大学的层次低已成为世界性问题。许多国家的政府对此正在采取一些措施予以调整。比如,牛津大学来自贫穷背景的学生的比例在过去10年(1995-2005)里从 13%下降到7%。对此,英国政府在2004年促成国会修改了高等教育法,专门成立了公平入学办公室,要求大学尽可能广泛地面向各阶层招生,并与各大学谈判,签订招收一定比例公立学校毕业生的协议,对那些违反协议的学校进行处罚,最高罚款为50万英镑,并限制其收取学费的水准[3]。巴西一些公立大学近年来开始引进并实施“肯定行动政策”,为黑人等少数种族提供优惠名额等。 高等教育系统影响教育公平的生成事实的因素主要有三个:第一,高等学校的数量及招生数量,这个数量决定一国高等教育的水平,一般讲来当一个国家适龄青年入学率达到50%,即实现高等教育的普及化后,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公平问题相应会减弱。第二,高等学校的分层情况和分布情况,分层就是研究型大学(其中的少数被称作精英大学)、一般大学、社区大学之间的比例情况,它最好与适龄青年的要求相匹配;分布是指高等学校在本国各地区的设置情况。由于高等教育越来越地方化,一个地区的高等教育资源越丰富,这一地区入学机会竞争就会减弱,教育公平问题也就会不突出,而一个地区的高等教育资源不丰富,必然会造成一个地区入学机会竞争的加剧,教育公平问题也就会凸显。第三,招生的方式,高等教育系统根据自己的情况来决定哪些人、以怎样的方式进入高等教育系统。 个人(社群)是教育公平生成结果的直接承担者,他们对教育公平有着最为直接的认识,他们强烈要求教育公平。个人(社群)的阶层、区域和种族决定着他们拥有不同的习惯。而个人习惯决定着不同的个人(社群)对什么人、以怎样的方式进入高等教育会有不同的教育公平事实建构。对于个人(社群)来说,偏远地区、高等教育资源相对缺乏的地区和弱势群体、边缘群体的人们对教育公平有着更为强烈的追求。这种追求是一种巨大的力量,这种力量有时会影响一个地区或国家的稳定和发展。 市场对入学机会公平的影响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市场的承载能力,即一定时期的市场对高等教育毕业生的接纳能力。承载能力既是一个绝对的概念,也是一个相对的概念。说其绝对是因为一个市场对某一类人才的需求是基本稳定的,如中国大城市对人才的需求。同时它也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如现在大学生难找工作,但只要他们放下身价走出大城市,他们同样会拥有一份属于自己的工作。二是市场的回报率,即进入市场的高等教育毕业生的综合收益,包括精神的和物质的。物质的收益是高校毕业生实际得到的以货币为代表的收益,而精神的收益较为复杂:包括能力的提高、知识的获得、素养的提高、地位的上升、荣誉的收获等[4](P197-203)。第三是各类层次的高等教育毕业生的收益比例。即研究型大学、一般大学和社区大学同届大学毕业生的收益比例,这往往决定各类高等学校的报考人数。 教育公平感是个体(或社群)对教育公平事实的“实然”与“应然”状态之间关系的看法,它可以用如下公式来表示:教育公平感=教育公平实然状态/教育公平应然状态。教育公平实然状态就是政府、市场、高等教育系统和个人(社群)四种力量在教育“机会均等”问题上相互作用、博弈生成的结果。教育公平的“应然状态”来源于个体(社群)对教育公平事实的价值评价。这种评价主要是以个人形式进行的,它依据的是个人经验内容的偏好和对公平“实然”的预期,或者说主要取决于个人的习惯和个人对他人教育机会的认识,它是一种比较的产物,是一种当下的评价,也就是说这种评价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变化,因为人们的习惯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这种评价虽然是个别进行的,但同一阶层由于习惯类似,所以它总是带有一定的社群性质。可以肯定地说,教育公平感的得数永远是小于1的,因为世界上不可能有真正的、绝对意义上的教育公平,只有一个相对的教育公平。也就是说,当教育公平感近似于1或接近于1时,这时的教育公平状态就是比较好的。当然这种教育公平感数据应该来自大多数个人公平感的平均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