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10X(2007)02-0072-05 在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上,学界一直存在着两种根本对立的观点:以斯密为代表主张市场自由主义和以凯恩斯为代表赞成政府干预、反对完全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从历史发展进程和实际经验来看,对政府或市场的不同选择实际上贯穿市场经济成长过程的始终。信息化时代的今天,是否需要政府的干预,如果需要干预,干预程度又该如何,这都是需要理清的问题。而网络文化产业①作为新兴产业,在其发展过程中自然把政府与市场都纳入进来。进入21世纪的信息社会,政府与市场的博弈关系已显现于网络文化产业发展的各个过程中,诸如发展网络游戏业和网吧产业过程中所彰显的政府“放松”还是“管制”与市场之间的争议,网络恶搞现象所表现出的政府与市场之间力量的博弈以及网络内容非安全性中所反映出的市场运作中政府机制的缺失等等。网络文化发展过程中政府与市场双方已经展开了较量,如何处理好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也就成为网络文化产业得以顺利发展的关键。 一、网络文化产业管理中的政府与市场的博弈 政府与市场的博弈是一种政府力量与市场力量的较量。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存在使得政府调控与市场机制之间的博弈成为可能(见右图)。政府作为“看得见的手”对网络文化产业的发展施加影响,而市场作为“看不见的手”通过网络文化产品或服务的交易活动形成具有自我运行系统的市场机制,优化了文化资源的配置,提高了网络文化产品生产率并促使其进行技术革新。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两只手”的博弈。
(一)市场排斥政府介入、又需要政府规范 市场本质上是排斥政府的。按照完美的经济假设,现代经济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能够有序运行并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市场作为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促进文化市场健康发展的必要手段,能够遵循文化生产的价值规律要求,凭借市场机制调节文化产品的生产、流通和消费,根据文化供需关系的变化实现网络文化资源的合理配置,并通过竞争实现优胜劣汰促进网络文化的产业化。于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网络文化企业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独立的利益主体按照其内在的市场逻辑运行,能够实现网络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因而,从市场自身的发展诉求来说,市场排斥政府干预而需给予其最大空间和自由度来实现既定目标[1]。市场失灵呼吁政府介入。霍奇逊认为,“一个纯粹的市场体系是行不通的,必定渗透着国家的规章条例和干预,市场通过“制度网”发挥作用。”[2]目前我国市场机制还未发育成熟,许多应由市场解决的事情,网络文化市场还完成不了:其一,虽然市场靠“竞争”可以为网络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具有类似公共产品性质的市场规则和秩序,但单纯依靠市场自发力量推动这种制度创新难以避免搭便车问题,真正的市场规则和秩序还得通过政府来提供,即市场领域内公平和效率的统一还需要通过政府与市场力量的互补来解决[3]。其二,网络文化市场中存在违规经营问题。以网络游戏为例,伴随竞争的加剧,网络游戏已成为许多运营商抢夺接入用户的重要手段,而市场法规的不配套和不完善以及强有力技术手段的缺乏,私设服务器提供盗版游戏服务以及暴力、色情内容泛滥的问题突出起来,成为当前网络游戏市场业内危害的最大问题[4]。其三,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面对西方发达国家网络文化产业的竞争,政府往往倾向于对本地的网络文化企业实行扶持和保护,虽然有损公平的竞争机制,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国外企业对我国网络文化产业的挤压,从这个层面来说市场也需要政府[5]。其四,网络文化产业的特殊性使得我们不能把它仅看作产业,还要关注它的文化属性;否则,在市场利益最大化原则下忽视文化属性,势必导致社会责任的缺失,而这一文化属性的发挥必须凭借政府。政府作为最大的政治性权威组织,其决策原则上是以公共利益为依据的,能够建立起维护市场规则的秩序、保障基本的市场环境的公平,能够确保网络文化产业在“市场准入”和“经营”的合法性问题。如果市场条件下网络文化产业在市场准入和经营合法性方面都没有达标,那么网络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的外部性在缺乏规范的环境下就毫无疑问地让渡给了儿童、学生等未成年人,影响他们价值观念的形成。可见,一只手不能“包治百病”,政府的调控、整合成为市场的必要补充。 (二)政府干预市场、又需要放活市场 政府干预市场可以弥补市场失灵。现实生活中不存在完美的市场,市场会失灵,没有自动实现规范、引导不合法市场主体的功能,相反会带来市场主体行为失范,需要政府干预和引导。市场经济条件下,网络文化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利益主体,其决策的出发点不是社会效益和追求“公平”,而更多的是对自身利润最大化与“效率”的追求。于是,在现实生活中,市场失灵彰显出来:垄断、外部性、收入两极分化,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等等。特别是网络文化产业市场化过程中溢出的外部负效应更是不可避免:一些网络媒体为了提高点击率和数量,不惜代价地宣传虚假信息和有害的落后文化、腐朽文化,已成为社会精神产品公害,严重污染了网络文化的环境;而网吧为了追求经济效益,无视“禁止未成年人进网吧”的规定,让儿童、学生等未成年人进入网吧过度玩游戏、看充斥着暴力的电影等,使得网吧原有的“提供丰富信息、了解社会”的优点被缩小化,对未成年人的伤害扩大化。由此,政府对事关国家文化安全的网络文化产业在其发展初期采取以准入限制为主的保护措施,凭借其权威性和强制性来规范、确立市场秩序,这应属于理性的路径选择。故政府以旨在弥补和修正市场失灵的缺陷为出发点,采用诱导性的手段如价格、税收等经济杠杆和相关文化产业政策的制定和引导来规范市场机制,顺利实现网络文化产业的初始目标。 政府失灵又需放活市场。政府决策能够促进网络文化产业的发展,但政府过多、过细地干预会束缚网络文化企业和个人的生产或经营的手脚,阻碍网络文化市场的培育和发展。特别是政府在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时由于缺乏发展文化市场的有效办法而造成某种程度上文化市场的真空,最终势必导致文化市场失去活力[6]。实际上,政府做出决策的公共利益标准是很难确定的,往往是各种特殊利益的“缔约”,而且很多政府“一把手”的决策是建立在信息不充分的基础上,加上政府有使用权力的偏好,这就不可避免会对网络文化产业发展态势做出错误的判断,甚至将网络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扩大化。政府的“寻租”行为更容易导致政府失灵,如政府在网络文化产业的市场准入管制方面的寻租,在网络文化产品的关税和进口配额的寻租等,都会导致网络文化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有序秩序被破坏。网吧产业是网络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网吧在发展过程中引致的政府失灵为数不少。政府对网吧进行严格执法、严厉制裁违法者,实现网吧的经营“合法”性是理性的,但作为履行职能的政府实施“网吧治理风暴”,将所有网吧全部关掉,就超出了“宏观调控”的范围,其越位行为就好比是实行“一棒子打死”政策,忽视了网吧作为网络文化产业的经济属性和市场自身运行的规律性,扼杀了网吧产业发展的积极性。此外,政府在规范网络文化产业过程中存在管理主体“多元化”问题,网络文化产业的管理涉及文化部门、公安部门、工商部门、消防部门等等,放松管制与加强管制错位交叉,存在严重的多头管理、相互推诿的问题,特别是当管理背后的利益关系导致利益与权力相结合而形成执法单位不能有效执法时,政府的管理职能就会走向另一极端,从而扮演“全能政府”的角色,最终结果是阻碍网络文化产业的发展。可见,政府失灵的现实使得政府必须作出经验总结,回归市场,诉求市场活力来推动网络文化产业的有序竞争和实力提升。总之,政府必须认清自己位置,在市场经济规律的前提下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将对网络文化产业的干预限于存在“市场失灵”的领域,即对网络文化产业这一新生事物,政府应采取“倾斜式、扶持性”政策来“扶持”和“加速”这一“幼小产业”的成长,把微观活动交给市场机制来调节,凭借“看不见的手”与“看得见的手”产生的合力,推进网络文化产业在产业发展的初期得以顺利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