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9-8041(2007)05-0041-09 在当今中国学术界,就像在20世纪后期以来的西方学术界一样,普遍主义受到不少人的批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要继续坚持普遍主义,也不能把它视为不成问题的观点。因此,从总体上说我非常赞同赵敦华教授《为普遍主义辩护》①一文的观点:普遍主义确实有必要加以辩护。但是,仔细阅读了赵敦华教授的文章以后,我发现要真正对普遍主义进行有效的辩护,必须对普遍主义到底是什么意思、它有哪些变种、这些变种分别回答和提出了哪些问题等等,作出进一步讨论。出于论辩的需要,我将把重点放在与赵敦华教授观点的分歧上,希望通过这种有意强化分歧的讨论,来加深我们在“为普遍主义辩护”这个立场上的共识。 一、“普遍主义”:“立场”与“政策” 赵敦华教授在文章中说:“‘普遍主义’(universalism)和‘特殊主义’(particularism)这两个概念,在文化、政治、文艺、宗教、法律等领域都有所应用。”赵教授接着把重点放在哲学意义上的普遍主义上,并且指出他“为之辩护的普遍主义是指这样一种立场:某种知识、世界观或价值观,普遍适用于全人类或大多数人类社会”。在为普遍主义辩护的过程中,他提到美国国际关系学者瓦伦斯廷(Peter Wallensteen)从国际关系角度对普遍主义与特殊主义的研究,认为“普遍主义与特殊主义虽然反映了大国之间的利益争夺,但这并不是没有是非好坏之分的政治斗争,普遍主义政策至少能比特殊主义更有效地缓和国际紧张局势,因而也能更好地维护本国的利益”(黑体字为引者所加)。赵教授在这里既提到“普遍主义立场”,也提到“普遍主义政策”。由此引出的问题是:普遍主义作为一种立场和作为一种政策,它们有什么区别?有什么联系?它们是否同样值得辩护,或是否值得以同样方式辩护? 为此,我们先来看一下赵教授所引用的瓦伦斯廷的文章对“普遍主义”是怎样解释的:“普遍主义政策的意思是主要大国之间协同努力组织彼此间的关系,以制定出一些可接受的行为规则(普遍标准)。特殊主义政策的意思则相反强调一特定强权的特殊利益,甚至是以破坏现存的组织或权力关系为代价。”②这篇文章发表于1984年。用人们在1989年以后谈论国际关系经常使用的术语来说,这里所说的区别,也就是国际政策上的“多边主义”和“单边主义”的区别。 值得注意的是,瓦伦斯廷认为,上述意义上的普遍主义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普遍主义”,而只是“主要大国的普遍主义”。而“真正意义上的普遍主义”包含这样一些原则:在有关世界和平和安全的问题上,非主要大国的国家要有更多的参与;主要大国更容易接受其他国家中和国家间关系中的变化;在主要大国的关系上,尤其在脱离接触(disengagement)、裁军(disarmament)和分歧(dissensus)的领域中,要有更高程度的一致性;主要大国在第三世界冲突中的可允许的行为方面要有更多的限制;主要大国的对外政策要有更大程度的国内问责制度,要更加依赖于非政府组织,等等。③简单地说,在瓦伦斯廷那里,国际关系中的真正意义上的普遍主义不仅蕴含了大国之间的平衡和妥协,而且蕴含着各个国家的相互尊重和对国际事务的平等参与。这是—种范围更广、规则更公平的多边主义。 那么,瓦伦斯廷这种“真正意义的普遍主义”,是否就是赵敦华教授所理解的那种“普遍主义立场”的产物呢?不一定。根据萨缪尔·亨廷顿(Samuel Huntington)在1996年一篇题为“独特的,而非普遍的”的文章中的看法,“普遍主义”立场导致的国际政策恰恰是单边主义的,而不是多边主义的。在亨廷顿的概括中,西方文明不仅有“古典遗产”、“西方基督教”、“欧洲语言”这样—些历史文化特点很强的内容,而且有“精神权威和世俗权威的分化”、“个人主义”、尤其是“人权”、“法治”这样的历史文化特点不那么强的内容。④但是,亨廷顿反对把西方文化看作普世文化,认为那种把“西方价值”看作是普遍价值的“普遍主义”,其实与“帝国主义”之间存在着联系。亨廷顿写道: 认为非西方民族应当采纳西方价值、制度和文化,这种信念如果认真对待的话,在它的实施当中是不道德的。……文化跟着强权而来。如果非西方社会再次被西方文化所塑造,它只能是西方强权的扩张和动用的结果。帝国主义是普遍主义的必然的、逻辑的结果,但是普遍主义的主张者很少会支持为达到其目的所必需的军事化和强制化。不仅如此,作为一种正在成熟中的文明,西方不再拥有把自己的意志强加在其他社会之上的经济动力或人口动力。任何要这样做的努力,也会与西方的自决和民主的价值背道而驰。⑤ 根据上述分析,亨廷顿得出了“最有利于美国的,既不是全球主义,也不是孤立主义,既不是多元文化主义,也不是单边主义”的结论。但2001年上台的小布什政府的外交政策,恰恰是“全球主义”(要在全球推行被认为具有普遍意义的“美国价值”)与“单边主义”(既然在全球推行这些价值得不到绝大多数国家——包括其主要的北大西洋盟国——的支持,那就只能由美国单方面来进行)的结合。也就是说,在这里,“普遍主义立场”所得出的国际政策并不是“多边主义”意义上的“普遍主义”政策,而恰恰是特殊主义或单边主义的政策。这种单边主义的普遍主义,用哈贝马斯的话来说,“是一种老牌帝国的‘普遍主义’,它仅仅从它自己的世界观的中心化的视角出发,来感受超越其边界的遥远视域的世界”⑥。 当然,我们可以说,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对“普遍主义”这个词的理解有分歧。同样称为“普遍主义”,赵敦华教授用这个词所指的立场与政策,与亨廷顿用这个词所指的立场与政策并不是同一回事。但是,在赵敦华教授对他所赞同的“普遍主义”的解释 (“某种知识、世界观或价值观普遍适用于全人类或大多数人类社会”)和亨廷顿对他所不赞同的“普遍主义”的解释(“随着其他社会在教育、工作、财富和阶级结构方面采纳相似的[现代]模式……这种西方文化将成为世界的普遍文化”)之间,我看不出有根本的矛盾。两者的内容当然不完全相同,但并不能说它们之间有什么逻辑矛盾:布什政府的智囊们的出发点,恐怕就是“某种知识、世界观或价值观普遍适用于全人类或大多数人类社会”这样一个主张。在这种情况下“为普遍主义辩护”,需要作出相当仔细的分辨和疏解,而这却是赵敦华教授文章中不足之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