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05;G1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60X(2007)02-0134-08 积极发展文化产业,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在过去的几年中,我国的文化产业虽然已经出现了良好的发展势头,但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要相比,文化产品的生产能力还存在很大差距。主要问题是文化的产业化程度较低,总量规模偏小,质量档次不高,科技含量低,竞争力差,文化市场经营秩序混乱,各地发展不平衡,文化资源挖掘和利用不够等等。这些问题迫切需要通过大力发展文化产业来加以解决。为了从根本上提高中国的文化竞争力与经济的可持续性,本文从文化产业的“文化经济”属性和文化开放格局下的全方位观念调整与制度创新层面,对中国文化产业发展相关问题进行深入思考。 一、正本溯源:文化产业与文化经济 “文化产业”的提出在国际上仅有半个世纪的历史。这一名词是法兰克福学派的阿多诺和霍克海姆在二人合著的《启蒙的辩证法》(1947)中首次提出的用以代替“大众文化”的专门概念。1963年,晚年的阿多诺在《文化产业的再思考》一文中说:“我们用‘文化产业’替代了‘大众文化’,以便明确地排出它的宣传者们所考虑的内容,该名词会给人们以错觉,似乎它是来自于大众自发创造的文化,是当代大众化文化的一种形式。真正的大众化文化与我们所用的‘文化产业’有所区别。文化产业是把人们所熟悉的传统文化融入了新特质。其产品是为大众消费而特别制作的。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消费的性质并且很大程度上是按计划而制造的。”[1]阿多诺与霍克海姆都认为,由资本家所控制的文化产业会操纵影响工人们的情绪,是控制大众意识形态的手段,因此说最初的“文化产业”概念是具有某种否定意义的。 20世纪中期,由于传统观念的束缚,新古典经济学的发展和社会学、语言学等学科对文化研究的深化,扩大了经济与文化学科间认识上的鸿沟,经济与文化变得各执一端,甚至成为完全风马牛不相及的领域。从20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西方部分经济学家开展了跨学科的研究,对经济与文化间的关系作了较系统的探讨,阐释了“文化”成为“产业”的可能空间和发展特点,从此“文化产业”便开始走入国家经济发展的视野之内。1990年,以时代华纳合并为标志,美国开始实施对各类传媒的“非管制化”政策,使得像时代华纳这样的特大型文化产业组织出现了大规模的合并趋势,进而开始全面进军国际文化市场,这就使以法国为代表的一些欧洲国家在文化上感到了威胁,从而提出以“大力发展文化产业”来应对挑战的国家发展战略。“文化产业”由此一跃成为西方发达国家国民经济发展中的支柱产业之一,并向世界各国展示了它广阔的发展空间。 20世纪90年代,世界经合组织(OECD)提出“知识经济”的概念和定义之后,很快将文化的各个产业都纳入到了知识经济领域之中。美国早在英国之前很久就一直使用“版权产业”概念(它包括“核心版权产业”、“相关版权产业”和“流通产业”等方面)。上个世纪80年代,我国知识产权界(特别是版权领域)的专家们一度将这个概念引了进来,并且演变成了“版权文化产业”和“文化产业”,而最终得到党中央和中央政府文件正式确认的是“文化产业”概念①。 1998年4月,在由150个政府参加的国际会议上,代表们达成一致意见,同意将“文化”纳入经济决策制定的范畴内加以考虑;1999年10月的意大利佛罗伦萨会议上,世界银行提出:文化是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文化也将是世界经济运作方式与条件的重要因素。这标志着经济与文化在不断接近以后开始走向融合甚至重合,“知识经济”视野内的一种新的经济类型或者经济发展模式——“文化经济”诞生了②。[2]在世纪之交,为“知识经济”所推动的全球化发展已经进入到“后工业时代”,非物质的、符号的交换与消费已经成为超越民族国家典型的增长领域,文化竞争成为综合国力竞争的主要领域。特别是在以美国为代表的“新经济”发展趋势的影响下,世界各国各地区都已经把文化发展战略变成了一种国家发展战略。作为国家发展战略的主干之一,文化产业的发展迅速被人们所认可和接受,尤其是在那些已经决心加入到世界经济体系中来的国家。因此可以说,发展文化产业,有意识地采取相应政策,使得文化发展与国家经济建设同步,已经成为一种潮流和大势。[3]现在经济上达到一定程度的国家,几乎无一例外都把文化产业和文化经济作为整个国家建设的切入点和结合点,并通过“文化产业”这种“软实力”辐射出来的魅力、影响力、吸引力、亲和力与渗透力,促使大规模的信息流、消费流、资金流与人才流向着有利于自己的方向涌来。 那么,作为国民经济发展支柱之一的文化产业该如何界定呢?如果按照产业划分,文化产业应当归入“第三产业”的范畴;如果按照价值划分,它就应当属于一个地区或一个国家的“软实力”了。这个“文化被产业化”之后所形成的产业,是一个由市场化的行为主体实施的,以满足人们的精神文化需求为目的而提供文化产品或文化服务的大规模商业活动的产业群。著名经济学家施罗斯比(Throsby)在其《经济学与文化》一书中就明确提出:文化产业是以创造性思想为核心的向外延伸与扩大,是以“创造”为核心并与其他各种投入相结合而组成各类文化产品的经济集团。[4]一般来说,文化产业的核心部分是传统意义上的艺术创作,包括音乐、舞蹈、戏剧、文学、观赏艺术、工艺品,也可以包括新兴的影视艺术表演、计算机与多媒体艺术等等;这些艺术形式自身各自形成为一种产业,但它包括比艺术生产范围更大的延伸产业。例如,音乐产业中的大量参与者,包括作曲家、演奏家、出版商、音像制作公司、配销商、促销商、零售商、收藏群体等等。音乐产业覆盖的范围广泛,但产业的核心是原来具有创作灵感的音乐家。在某一区域某一国家中所有艺术形式的组合——当然也包括其相关服务的提供者——组成为所研究的区域或国家的艺术产业总体。因此,围绕核心文化产业这个圆点可以构成为若干个同心圆,在同心圆区间形成一些产业,它们既有上述文化产业的特征,同时也生产其他非文化性的商品与服务,可称其为“初级文化产品与服务”。从“文化”的本质意义来说,它们的层次低于核心的文化产业。当然,在有些产业中这两者之间往往缺乏明显的分界线,例如书籍与杂志出版、电视与广播、报纸与电影等等就是如此,这些产业中伴生地生产着文化与非文化的产品与服务。有的学者将电影列入核心艺术领域,而有的学者则把它列入媒体与娱乐业范围。其实应根据电影的类别加以细分,某些电影产业可以列入核心艺术类,而有些则属于媒体娱乐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