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1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369(2006)5—0106—04 文化产业政策是各国对本国文化产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制度及具体管理措施的总和,它对各国文化产业的整体格局及发展方向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对文化产业强国的相关政策进行梳理与反思,一方面可以了解当前我国在国际文化产业领域竞争对手的战略背景;另一方面,对于文化产业强国经验的借鉴、失败教训的规避,也有助于促进我国完善本国的文化产业政策,促进文化产业健康发展,增强全球竞争力。 当前世界文化产业主要集中在两大区域:美国与欧盟。与此相应,当前西方发达国家的文化政策也主要区分为美国模式和法—加模式:美国的文化政策模式秉承自由主义传统,以强调文化产品生产、销售的高度市场化和最小化政府干预为主旨;而法国、英国、加拿大等国,则强调文化产品不同于一般商品的“文化”属性,对自由主义的文化政策提出质疑,其文化政策模式大多强调政府对本国文化产业的理性规划,只是在文化发展目标以及规划、调节的力度与方式上各国有所区别。 以自由主义为特征的美国文化产业政策 在文化产业政策研究领域,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是:美国没有统一的文化产业政策。在历届美国执政者看来,任何以国家政策的方式对文化发展作出规划、引导,都是对个人表达自由的干涉。“文化产业”在美国被称为“娱乐产业”,美国政府对国内文化市场的监管方式,与钢铁、汽车等其他产业部门几乎没有区别。与此相应,在国际贸易领域美国也要求其他国家开放本国文化市场,取消对本国文化产业的保护壁垒,以实现全球文化产品的贸易自由和资本的自由流动。 将文化产业与其他产业部门同等对待,可以说是美国文化产业政策与法国、英国、加拿大等国,甚至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文化产业政策根本不同之处。美国政府认为,文化产业在经济领域不具有特殊地位,文化产品与钢铁、汽车等其他产品没有什么不同,文化不需要特殊的规划和“保护”,政府所应做的,是为文化企业的经济活动以及个人的文化创造提供一个公平合理、充分竞争的舞台。美国政府认为,对于文化的发展来说,最为重要的不是对所谓优秀的文化及真理进行扶持,而是要营造与维护一个能够让各种声音自由表达的环境,同时这也保证了受众能够有充分的选择机会。 那么,美国是怎样营造文化“自由市场”的呢?在美国国内,政府主要通过反垄断法,防止某一文化产业领域的市场份额集中在少数大型企业手中。因为市场份额过分集中,会阻碍这一领域的充分竞争,窒息该领域发展活力。美国对于垄断的约束一向比较严格,但随着海外文化市场的扩大,美国文化企业日益立足全球而不仅限于国内,美国对于文化产业的垄断约束有了微妙的变化。1996年克林顿政府以放松管制为特征的《电信法》的出台就是一个例证,它赋予电话公司在其营业区内销售视频节目、经营有限电视等权利,并放宽了对文化、信息企业合并的限制。这就意味着,为增强本国文化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美国放宽了对文化企业规模的限制。强行拆分微软与容许时代华纳兼并,是美国根据国际竞争需要、灵活运用反垄断法的两个典型个案:微软已占据全球相关市场90%的份额,即使拆分也不会影响美国在这一领域的国际竞争力;而容许时代华纳兼并,是为了加强美国在媒介领域的全球竞争力。这说明美国在文化管理方面“兵无常法”,不拘泥于固定的手段,在自身目标——争取、保证美国文化产业的全球竞争力明确的前提下,随着情况的不同而进行不断的调整。 虽然美国在文化产业政策方面一贯奉行自由贸易政策,强调市场调节和政府尽量少地干预,但在不同历史时期,这一政策在具体内容和侧重点上有所区别。冷战时期,为与前苏联的意识形态宣传对抗,美国采取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对电影、电视、报刊、广播等文化产业施加影响和干预,在文化管理方面的支出也十分可观。冷战结束后,美国的文化支出预算大幅削减,在文化产业管理方面更加强调市场调节和“贸易自由”,并且更为重视文化产业的经济效益而非社会效益。直到“9·11”事件发生后,美国才又重新关注文化产业的社会效益,并加强了通过文化产品的输出扩大美国价值观在世界的影响力的活动。 在国际贸易领域,美国曾是“文化例外”的首倡者:在1950年的《佛罗伦萨协议》中,美国坚持协议应有“保留条款”,允许各国不进口那些“可能对本国文化产业发展构成损害的文化商品”。① 然而,当国际市场对于美国文化产业的发展越来越重要时(1996年文化产品出口首次超过汽车等传统工业的出口,上升为美国出口的第一产业),美国也越来越坚持全球文化市场的自由开放,坚决反对法、加等国通过贸易壁垒、政府补贴、配额制等形式对国外文化产业活动的限制。 以国家文化安全为要务的法—加文化产业政策 如果说美国对文化产业的管理代表了文化产业政策的一个极端,即极端强调文化产业的商业属性和市场对于文化发展的自动调节作用,那么,法国和加拿大的文化产业政策则代表了另一个极端——对于文化产业中“文化”属性的极端强调。法国官方发布的文化政策很少出现“文化产业”一词,无论当政的是左派政府还是保守党政府,对于“文化遗产”的保护都放在法国文化政策的首位,其文化政策继承从王政时代以来对于文化艺术的扶持策略,尤为注重对内扶持高雅艺术,对外展示法兰西文化的辉煌。法国一向鄙视并激烈反对美国式的娱乐化的“文化”,包括好莱坞电影、肥皂剧和迪斯尼乐园等。它注重传统的、精英化的“文化”,每年有巨额的政府支出用于保护文化发展。这一用于保护、扶持文化发展的政府支出,不仅用于公共文化事业领域,还扩大到了文化产业领域。 20世纪80年代法国保守党政府上台后,批评了前左派政府对于文化的“过度扶持”政策,尤其是对文化产业补贴、干预过多。保守党政府推进了法国文化的产业化,以往由政府控制的电视台等文化机构也逐步向市场开放。但总的来说法国政府对于文化还是以保护为主,认为文化产业关涉到国民素质、民族传统和凝聚力、国家形象与国家安全等,因此是与其他产业有着巨大区别的特殊领域。在国内文化产业的管理方面,法国政府不仅出台了系统的文化政策和规划,每年还有庞大的政府支出用于电影、音乐等文化产业领域的发展。在国际文化贸易方面,法国是美国自由贸易政策的坚决反对者。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法国以“文化例外”为由,坚决反对文化市场的自由贸易,几乎为此退出整个GATT谈判。在WTO谈判中,法国进一步将“文化例外”演变为“文化多元化”原则,提出文化产业不同于一般产业,指责美国低俗化的文化产品和文化发展方面的商业倾向对于别国文化构成了毁灭性的威胁,全球的“美国化”趋势令人担忧。法国不遗余力地在欧盟内部推动“无国界电视”等,对于欧盟视听媒体中“欧洲内容”所占比例做了规定,以限制好莱坞和美国其他视听产品的入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