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产业生产过程的裂化与特征 文化产业作为一个特殊的产业存在,首先裂化为创意性生产和普通性生产两个部分的存在;并在生产过程中形成阶段性的间歇,与作为现代经济基本特征的连续性生产形成鲜明的对照;进而赋予文化产品生产的不确定性特征。这三个根本性的特点,使文化产业在生产运营中表达出与一般产业的重大区别。 (一)“创意性生产”和“普通性生产”的裂化 文化产业的生产过程是由“创意性生产”和“普通性生产”合力构组起来的[1](P5)。文化产品生产的核心要素是创意性,文化产品由此而获得耐久性和重复使用性,以及私有公共产品的存在状态,并具备了通过扩大需求来增加拥有者营销利益的潜能,文化产业正是据此而获得了不断其流的生产资源和发展的基础。创意性生产主要体现为耐久性和重复使用性的原创作品,而文化产业把这一作品投入批量化复制或实际制作的过程以及围绕于此而展开的组织协调和经营决策等一系列工作,则构成了文化产品普通性生产的主体。一方面,任一文化产品的生产都对原创作品有高度的依赖性。这就促动诸如制片厂、出版社等等的不同文化产业的经营者抬高对某一原创作品的竞价,其目的在于与创意性生产的各类人才建立长期的伙伴关系,或是吸引潜在的创意性生产者,来建立起生产维系和扩展所必备的人才和素材的资源库。在美国,每个大型电影制片公司都与20~30个导演、演员以及制片人或制片组织签订几个系列电影的合同,或是签订优先考虑对方项目的合同,来建立起这样的关系[1](P97)。另一方面,裂化为创意性生产和普通性生产的文化产业生产,也把其生产者分割为创意性生产者与普通生产者的存在。一个文化产品最后成型,诸如影视、舞台演出等等,都离不开这两者的协同一致性。更重要的是,这一裂化并未形成泾渭分明的两个独立实体,而是往往呈现出两者相互交织、渗透与转换的关系。尤其对复杂文化产品而言,它是一个多种创意性投入的合成物或统一体,在其间歇性的不同生产阶段上,与资金的持续投入相伴随的是创意性的持续投入。这些在不同时段上的创意性投入,来自不同的方面、具有不同的技能素质、也对产品的创意性有着不同的理解和贡献,影响并合力构组了最终产品的质量和表现形态。多种创意性在参与生产中所出现的巨大差异性,必须统合为最终产品的统一性要求。这种高度的复杂性进一步加强了文化产业生产的不确定性。 以电影产品为例,它需要制片、编剧、导演、演员、摄像、道具、化妆、音响、作曲以及编辑等等,电影编辑过去曾被视为技术人员,而不是艺术人员,而现在被视为对电影具有重大影响的艺术创作力量;技术导演的出现是因为他们更了解电影胶片的特性以及懂得如何才能拍摄出最理想的镜头;艺术导演则替代了原来导演和摄像的一些职能,主要负责灯光和合成等等。决定一个电影产品商业运作的成败有多种因素,有的借助于影星在观众心目中的地位;有的则依靠原作的故事情节;有时仅把一位二流演员换成一流演员,就会使该影片成为一流产品……称职的演员可以引导观众对影片各方面都产生好感,但是,演员是否适合一个角色,并不完全取决于他在大多数观众心目中的形象,更多地是以剧组成员的融洽关系以及相互的配合来达至的。在这个创作团队中,一个成员小小的一个表演差错,就可能大幅度地降低产品的整体价值;反之,每个艺术创作人员素质的稍许提高,都会给产品整体价值带来几何级数的提升,这种整体价值的提升,有时甚至不能以数学方式来表达。如依据中国古典文学名著《三国演义》所改编的电视连续剧,在许多方面都获得了高质量的成功,但是,该剧开篇词演唱中把“白发渔樵江渚上”之“樵(qiao)”错发为“焦(jiao)”音的低级错误,成为该剧无法弥补的一个明显缺憾。 (二)生产过程的阶段性裂化 有的文化产品不需要进一步加工就可以直接进入销售,如美术作品、已存剧目和音乐作品的演出等等;而更多的文化产品诸如书籍出版、影视制作等,都需要对各种原创性进行综合加工的再投入,理查德.E.凯夫斯把这类产品称之为“复杂的创意性产品”[1](P5);而所有新文化产品的问世,也存在着销售推广的成本投入与组织的问题。这就使每一个文化产品从最初的创意到最终的成型销售,分割出明显的阶段性,在这些不同的阶段上都要滞留一定的成本,并引入了众多不同的产权组织或产权人,由于产品生产的全过程往往不能在同一个产权关系下完成,而分割为不同产权关系阶段性的独立或合作决策,文化产品的整体性生产也就裂化为阶段性的行为,在每一个阶段上都面临着是继续投入、还是停止生产的选择。 尽管文化产品的整体生产过程大多呈现出合作—经营的性质,但在文化产业普遍使用的购买权合同形式下,当前期生产者或投资者甲把半成品交给后续的生产者或投资者乙时,前者的投入便转化为无收益确定性的滞留成本,而由后者决定是否追加投入来继续生产;即便在双方在获得预期成功的信息或共识的基础上,是否追加投入以及如何投入的决策权已转入乙的手中,而甲则丧失了选择的余地。 (三)双重裂化与生产的不确定性 首先,创意性生产和普通性生产的裂化,使创意性生产成为文化产业生产不确定性的主要源头。以电影产品为例,尽管剧作家所体现的是创意性要素的投入,如果该产品生产的其他参与者对其不满或产生意见分歧时,人们就会放弃前一个剧作家,并形成与另外作家的合作;在影片拍摄完成后,剪辑或编辑的权限对导演而言,是维持、巩固以至加强导演创作观点的重要保证,这又关联到电影商业运作的成功性和预期收益的可能性,成为对该产品进行总体性决策的至关重要的因素,在具象化为艺术追求与商业利益冲突的协商与妥协中,既可能形成授予导演“初次剪辑”权力的情况,也可能形成制片人不采纳导演意见的状态。 其次,在最终文化产品裂化为不同阶段的资金和艺术依次投入的过程中,产品成败或质量的信息也是渐次得以展现的。因此,文化产业对某个具体项目的生产和商业运作,不在所有投入都完成的最后阶段,都呈现出高度的不稳定状态:在购买权合同形式下,有的项目在投入巨额资金后仍要放弃,这当然意味着前期投入的损失。但它的一个重大优势在于给生产者带来了及时改变经营策略的灵活性。 如一个电影产品,生产者通常作出总体预算成本105%的第一步投入,来完成剧本、场景设置和工作样片等一些该产品生产的基本条件,如果这些条件满足了预期收益的要求,就会进入第二步的投入,而在二期投入的审核中,如果预期收益减少20%,就会导致该项目的完全放弃。在电影拍摄完毕后,还要投入大约占影片拍摄费用30%的发行和推广费用,如果预期收益低于累加了这两项费用的总成本,这部影片依然不能展出,或者迫使生产者改变经营策略,降低发行成本,以保证预期收益大于总成本[1](P131—132)。在这些不同的阶段性生产中,同样再度裂化和展现出阶段性间歇的特征:如作为影片拍摄第一步的剧本准备阶段,首先由制片人与经纪人和作家以购买权合同形式,来获得剧本开发的版权,而剧本编写同样展现为一个阶段性的过程,在每一个阶段,购买者都决定着下一阶段的合作是否继续。制片人可以购买剧作家对剧情的描述,或是具有白样本性质的剧情摘要;如果得到认可,剧作家就可以得到一笔经费,进入把故事情节改编成一部完整剧本的第二阶段;在此阶段性的生产中,制片人可以结束与前期剧作家的合作,雇佣其他剧作家对剧本进行“修改”或“润色”,或是聘请某方面的专家进行诸如玩笑或对白部分的专项修改[1](P10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