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我首先提出两个基本看法。第一,最近三四十年我们一直在谈论信息社会并身居其中,它以信息技术、电讯、传媒和金融服务的繁荣为象征,它现在已不再能够限制我们的想象力,并且极可能正在走向消亡。我个人对信息社会的定义是,通过技术手段进行信息处理占据了人们的大部分时间并成为他们的主要收入来源。如果我本人是一个数据的话,那么我将为自己生活在信息社会而感到骄傲。但是作为一个有思想、有感情、有创造力的生命,仅有这些是远远不够的。 其次,与此相关,我们正在犹犹豫豫、走走停停地步入一个注重思想和个人表达的世界。在信息世界里,技术使我们头晕目眩,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技术基本上是由别人所研发。而在注重思想和个人表达的社会里,我们必须应对的是自己的想象力。 我正在谈论的是一种角度的变化,重点的转移。思想和信息是互相交织、互相依存的。但当我说我有一个想法时,我表达的是一个更为个人的观点,与我说我有一些信息所表达的思想完全不同。 人们根据信息即能做出正确判断,并实施合乎逻辑的一系列行动,但信息不能帮助我们在同样合乎逻辑的选择之间再做取舍。思想——创意——它难得合乎逻辑,除了在事后。(这就是创意和创新如此不同的原因吧。)我们需要信息,但我们也需要主动、睿智、持之以恒地去挑战信息。我们需要有原创思想和怀疑精神,勇于争辩,甚至有时直截了当地表示反对;总之,一句话,有创意。 定义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什么是创意?我相信它可以被简单地定义为“有新思想”。一种新的思想必须符合四项标准:个人、原创、有意义、有用处。据此,画一张油画、发明一个小物件、解决交通拥堵、促进黑人及少数民族群体共同参与经济建设等,都属于或可算得上是有创意。当然,这类创意不具商业价值。只有当创意的思想转化为或改善了商业产品时才能体现商业价值。 而创意产业的定义却大不相同。创意产业的概念源自20世纪90年代早期的澳大利亚。90年代后期,托尼·布莱尔和克里斯·史密斯在英国大加推广。英国政府文化、传媒、体育部(DCMS)成立了创意产业署和特别工作组。但是,在大力推广中,该部却使“创意”一词的含义与其习惯用法相去甚远。创意产业署本意是为所有基于创造力、拥有知识产权的产业服务,但它很快便将范围缩小至那些具有艺术或文化倾向的产业,以及少量计算机电子产业,并将知识产权局限于版权,忽略了专利、商标和设计。(其原因显而易见,文化、传媒、体育部负责文化、传媒工作,自然希望推崇他们对整个英国经济所做的贡献。)结果自然问题重重。根据文化、传媒、体育部的界定,科学不属创意,市场营销亦不是,但广告可以算。手工制作是典型的小规模制造业,也被列属创意产业。这种归类上的重合尚可接受,只要我们不把创意产业的增长用来反证制造业正在下降。 可以理解,相关产业界根据自己的目的对该术语或大力欢迎或予以忽视。那些希望得到政府关注、尤其是政府财政补贴的行业(如社区艺术)热情接受,而那些已享有声誉、不希望政府过多关注的行业(如报纸发行)则不予考虑。 政府有时也显得有些迷茫。经常很难区分文化、传媒、体育部倡议的创意产业行动和贸易工业部推出的企业创新行动。实际上,两者差别似乎不大。只是文化、传媒、体育部通过对文化艺术的补贴,对个人、小公司及非赢利性组织更为了解、更负责任。的确,创意工作的一大优势是它可以是小规模并且非赢利性的(而你不可能建立小规模、非赢利的炼钢厂)。但我们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创意产业主要是小规模、非赢利性质。创意产业生成期概念的含糊及持续的特性认同危机导致该词汇从未真正拨动民众的心弦。它只是一个专业术语,并未融入大众常识。 我个人认为,最好将“创意产业”一词限定为脑力劳动占主导地位、劳动成果拥有知识产权的产业。这个定义不是想把所有有创意行为的产业都囊括进来(创意行为随处可见)。但它确实涵盖了脑力工作为决定性动机的产业。这比文化、传媒、体育部只认版权不认专利、只认广告不认市场营销的做法要更为合理。 依此观点,创意产业特有的其他参数(如大小企业之间的特定平衡、公有私有制之间的特定平衡、独立与合作工作的相对数量、同行审查的作用、公共资金投入的作用、通常产生的知识产权的特定类别、经营模式、艺术和文化的中心地位,等等)只能被视为部分创意产业的普遍特点,而非所有创意产业。它们并不是创意产业定义的一部分,但确也甄别了不同的类别。 我们对创意产业的规模颇为熟悉。简言之,我们知道创意产业经济规模小,但很重要。2000年其全球税收达到约2.2万亿美元(约占全球国民生产总值7.5%),其中英国的贡献接近1570亿美元。总体上,创意产业的增长率要高于其他产业的平均增长率,尽管有些领域也在下降。增长率最高的当属以技术为基础的产业,如软件编程和电子游戏;最低的是音乐和电影制作。不同国家的增长率也差异很大。美国电影业欣欣向荣,英国电影业却深陷危机,下议院文化选择委员会在2002年岁末竟如此诘问:“英国电影工业还存在吗?”人们希望能得到一个肯定的回答。 我们还知道创意产业的数据并非完全健全。首先,数据比较匮乏。缺少雇主数据和全日制雇员数据。自由职业者及个体职业者的数据更不可靠。财务方面,许多公司通过提供多年长期产品许可及服务赢利,其所得收入多为一次性的,复杂且基本保密。国际贸易(进口/出口)方面的数据严重缺乏,部分原因是由于很大部分的长期许可交易。国内税收关于无形资产分期偿还的规定不能反映市场的真实性,其结果是,数据分析师无法收集到准确信息,投资人也难以做出明智的决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