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施行不同的企业所得税已历时10年多年,随着入世协议过渡期的结束,在内资企业失去关税保护和外国投资进入中国的限制将大大减少的背景下,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统一市场、创造公平竞争环境是不可阻挡的理性抉择。 一、“两税并存”的背景和作用 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是对单位或组织就其生产、经营所得额和其他所得额征收的税种。纳税主体包括内资企业和组织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等。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在我国的涉外税收体系中占了主要地位。 “两税并存”自20世纪80年代初期开始,正式形成于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对于内资企业而言,我国自1984年至1988年相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94年税制改革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将以上三个内资企业所得税合为企业所得税。在外资企业所得税方面,我国在80年代初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后于1991年4,月将两者统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为适应对外开放战略布局的调整和进一步放宽政策的需要,在对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收上采取了很多鼓励投资和引进技术的优惠政策,例如鼓励外商来华投资,对外商投资兴办出口型企业予以优惠,对高新技术投资和兴办先进技术企业予以优惠,鼓励外商追加投资和再投资等。 从改革开放20多年的实践来看,在改革开放初期,对外国投资者来中国投资制定单独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具有重要的作用且取得了很大成就。在改革开放初期,“两税并存”的税制和为了吸引外资、引进技术的税收优惠政策是与当时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政策需要,是在投资综合环境还不完善的情况下采取的,这也是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在引进外资的初期必然经历的一个阶段,它对我国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促进国民经济迅速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统一现行企业所得税的必要性 (一)加入WTO,国民待遇原则要求我们必须统一内外有别的企业所得税制 WTO原则中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国民待遇原则。从所得税的角度看,税收的国民待遇原则通常是指对外国投资者的税收待遇在相同条件下,不应高于也不应低于本国投资者。但从现实的情况来看,针对内资企业实行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而对外资企业实行的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而且,内外资企业采用的是不同的税率,内资企业较之外资企业平均税负高出10%—12%左右;同时采用的税基也不相同;另外为招商引资,对外资企业又有相当多的税收优惠政策,此外还有种种政策倾斜。这就使得外资企业在国内的某些地方和产业领域享受着“超国民待遇”,相反,对内资企业形成一种事实上的税收歧视,这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公平竞争造成了损害。显然,目前的所得税税制严重违背了世贸组织的国民待遇原则,也不符合世贸组织所倡导的自由贸易和平等竞争的原则。因此,必须对其进行改革,统一内外有别的所得税制,建立公平竞争、透明规范的制度环境,以适应经济全球化的趋势。 (二)合并我国企业所得税是促进产业结构优化与升级的需要 带动产业结构的优化与调整是我国吸引外资的重要因素之一,而我们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总体上是区域性税收优惠为主,并没有对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产业产生引力作用。比如,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是33%,实际执行是30%。而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就可以有多种“减负”选择:在深圳等5个特区,企业所得税为15%;在大连、宁波等14个开放城市,企业所得税为24%;在开发区;企业所得税则为15%。其中,90%以上的外资企业都设在特区、开放城市以及开发区内,这是造成内外资企业实际税负相差甚远的主要原因,这不仅导致了内外资企业的不平等竞争,也加剧了区域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而且这种“普惠制”的税收优惠尤其为那些劳动密集型、技术含量不高、能耗高、甚至污染严重的投资项目带来了相当好处。据统计,日前只有30%左右的外资投向高新技术产业,绝人部分外资投向一般制造业,包括一些高耗能、高污染的行业。这也可以很好地解释一个事实:即流入我国的外商直接投资中,港澳地区的投资大于欧美国家的投资,劳动密集型产业的投资比重大于对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的投资比重。所以,只有通过合并我国企业所得税,并实行“特惠制”的税收优惠,才能合理引导外资的产业流向,优化外资结构,促进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与升级。 (三)内外有别的企业所得税制本身存在的诸多弊端,要求对其进行统一 1.内外有别的企业所得税制加大了税务部门的管理成本,客观上导致大量偷税和投机行为等短期行为的发生,扭曲了内外资企业的行为。 首先,这种税收逆向歧视导致内资企业的行为发生扭曲。一些企业甚至把精力放在怎样去捞取优惠待遇上,从而出现了大量的“假合资、假外资”企业。有研究估计,“假外资”占了实际FDI利用额的二分之一左右。另外,这种不平等的税制也扭曲了外资企业的行为。有人曾做过统计:从改革开放到现在,有25%的外资企业根本没有正常纳过税。它们是在享受完“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期后就将资金转移走了。这种外商投资企业不但不会对我们所预期的我国的经济发展做出什么贡献,反而产生了一系列的负面影响。 再次,内外有别的所得税制也容易引起内外资企业的人才失衡。由于内外资企业计税工资不统一造成内资企业人才大量流失。内资企业职工工资发放实行计税工资政策,纳税人支付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标准扣除。而对外资企业,则按工资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中列支,这就使得外资企业比内资企业少交纳了不少的税款,提高了外资企业的利润,而且造成了外资企业职工工资普遍高于内资企业的事实,人为地给予了外企不平等人才竞争的优势,必然会引起内资企业人才流向外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