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行政问责制既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责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作为现代民主行政的重要内容,行政问责制度是一种旨在全面追究和实现政府责任的监督机制,在其内涵、要素与功能日渐明晰的基础上,行政问责制度效应的发挥与价值的实现最终有赖于构建一套精确完备且有较强操作性的运行程序和制度保障,进而实现从行政性问责向程序性问责的本质转变。根据我国现有的行政生态与制度基础,从一项制度必须应有的运行程序角度来说,我国地方政府的行政问责制应该完成从人治问责向法治问责的转变,对行政问责的主体、客体、范围、程序、责任承担方式等进行系统建构,从而确保地方政府的行政问责制走向良性发展的轨道。 一、地方政府行政问责制的特点与现状分析 行政问责制度是政治发展、国家制度建设、政治文明建设应有的内容,是人民主权的生动体现,是有限政府和责任政府的一个重要实现途径。行政问责制的推行和完善,对于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建设责任政府,建立一套有效的权力运行和制约机制等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地方政府多年的积极努力,总体来看我国行政问责制的进展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行政问责从中央到地方逐步展开,问责层级和地区逐步扩大。我国的行政问责始于2003年非典期间,从那时开始,在中央和国务院的要求和部署下,各级地方政府逐步开展并不断深化了行政问责的制度建设。 二是地方政府陆续出台了行政问责的办法和规定,使行政问责逐渐制度化。随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各级政府的责任意识、法治意识和服务意识不断增强,政府自身建设也不断加强,地方政府开始整章建制,一些地方政府及政府部门将行政问责制度化,并且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三是吸收和借鉴先进做法。很多地方政府在总结自己经验的同时,注意借鉴国内外行政问责的经验和做法,着力于行政问责制度的真实运行和纵深发展。各地积极探索,总结出了一些行之有效的作法,做到立足国情省情,为我所用,使行政问责获得了一定的实践成效,问责机制逐步理顺和深化。 四是推行行政问责制整体处于试点阶段,各地发展不平衡。当前我国推行行政问责制还处于起步阶段,有些地方抓的比较早,措施和制度比较完善;也有些地方相对滞后。 当前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建设还刚刚起步,行政问责缺失的问题还相当突出,面临诸多困境,从理论层面分析主要表现为:问责主体缺乏法定明确性;问责客体限于政府系统;问责内容缺乏法律规范,问责标准弹性过大;问责程序可操作性不强;问责的法律体系尚存缺陷;转型中的行政生态环境还不能有力地促进问责制的推行。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地方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从社会现实层面上看也存在较为突出的现实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行政问责制局限明显。一是问责模式局限于同体问责,这种问责仍然是上问下责,基本属于行政体制内的监督与追责范畴,人大问责、民众问责和新闻媒体问责等异体问责制度缺失;二是问责依据局限于层级较低规则,这些权威明显不够的规范性文件,在问责范围、认定标准与惩处尺度等方面的规范内容不尽相同,有的甚至相互矛盾;三是问责性质局限于惩罚性消极责任,这种问责一般被视为上级政府及其官员对下级政府及其官员某个已知具体过失的惩罚,把政府与官员的责任局限于具体的事件或事故,局限于具体问题的具体错误,局限于纯粹的惩戒性措施。 另一方面,地方政府的行政问责制度化尝试存在误区。误区一是,将行政问责等同于引咎辞职,将引咎辞职功能与适用范围扩大化,认为对官员问责,就是官员引咎辞职;认为倘能官员引咎请辞,则官员责任全免;误区二是,将行政问责等同于整肃吏治,不少地方和部门往往将行政问责界定为反贪或者整顿官场秩序;误区三是,将行政问责等同于问行政人员之责,将问责对象扩大到所有行政公职人员,或者将问责对象界定为除各级行政首长之外,还包括派出机构、企业、事业单位领导人,使行政问责呈现泛化趋势。 二、当前地方政府推行行政问责制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根据我国地方政府行政问责的实践,当前推进地方政府行政问责制,需要重点解决好以下一些实际问题: 一要把行政问责制与开展绩效评估结合起来。绩效评估是实行行政问责制的前提和基础,有了绩效评估的结果,行政问责才有可靠的依据,因此,要科学确定政府绩效评估的内容和指标体系。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政府工作的绩效指标应更多地围绕人民生活质量和政府公共服务水平来设定,政府管理水平的高低、公共服务的好坏应以社会对政府的评价为主。要实行以结果为导向的目标绩效管理,综合采取多种评估办法,通过指标考核、公众评议、考察核验等办法,改变政府官员只对上负责不对下负责的工作导向机制。评估结果要与行政效能监督结合起来,与干部使用、评优、奖励挂钩,实现目标、绩效、奖惩之间的互动。 二要把行政问责制与行政监察、审计结合起来。要加快建立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度,明确行政问责的具体内容、形式和程序,制定落实法定质询、罢免的具体程序,创立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易于实施的责任追究制度。通过把行政问责与行政监察、审计监督结合起来,有责必问,有错必纠,推进责任政府建设。尤其是对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要严格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