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形成于计划经济时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经济结构的变化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原有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遇到了一系列新的问题。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企业职工民主管理形式,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迫切任务。 一、我国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分析 (一)我国职工民主管理制度的发展和成绩。 1、计划经济时期我国职工民主管理制度。 我们党一直高度重视职工参与企业管理,将其看做是党的宗旨和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重要体现。早在建国前,在根据地的公营企业中就实行“三人团”制。建国初期,在公营企业普遍实行了工厂管理委员会和职工代表会议制度。 1956年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为了更好地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应将由工会主持的企业职工代表会议改为代表常任制的职工代表大会。据此,中共中央在1957年4月发布了《关于研究有关工人阶级几个重要问题的通知》,要求将现行的企业职工代表会议改为职工代表大会(在较小的企业为职工大会);适当扩大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职工代表大会采取常任制,由工会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准备和召开工作,并规定了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1960年3月,毛泽东提出“鞍钢宪法”,即“两参一改三结合”:干部参加劳动,工人参加管理;改革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工程技术人员、管理者和工人在生产实践和技术革新中相结合。“鞍钢宪法”的实质是工人参与管理。尽管后来历次政治运动程度不同地使“鞍钢宪法”的精神实质走了样,但其所产生的影响(包括在国际上的影响)是深远而巨大的。 1965年在邓小平主持下制定的《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条例》(即“工业七十条”),进一步规定了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即“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群众参加管理、监督干部、行使三大民主的权力机关。”“工业七十条”进一步规定了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其确定的职代会的职权,构成了改革开放后职代会职权的基本内容。 改革开放以后,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得到了恢复和进一步完善。1986年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对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职权、组织和活动方式等作了详细规定。198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专门设立了“关于职工代表大会”一章,进一步对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作了明确规定。 2、计划经济条件下我国职工民主管理制度的主要特点。 无论是改革开放前建立和形成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还是上世纪80年代以《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为标志进一步确立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际上都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产物,其基本特点为:一是职工民主管理是完全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职工以企业“主人”的身份参加民主管理。二是职工与企业间实际上不存在真正的“劳动关系”,职工与企业管理者都是国家的雇员,都捧的是国家的铁饭碗。三是二者不存在明显的利益区别,职工与企业管理者的工资、福利、保障标准等均由国家制定并给予保证,因而职工民主管理基本上不存在职工与企业管理者之间的利益制衡和利益协调关系。四是职工民主管理更多地具有政治色彩,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建设主要靠政治推动,民主管理活动往往靠职工的政治觉悟和主人翁精神。这对组织和发动广大职工积极投身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缺乏利益机制的情况下,政治热情也难以持久。五是由于职工民主管理缺乏利益机制,随着党和政府的注意力和着重点在强调统一领导和强调民主管理两个方面的经常变化,职工民主管理、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职能和范围也难有明确的界定,往往出现极端民主化和职代会完全依附于企业行政两种倾向。上述因素导致计划经济条件下的职工民主管理产生较严重的形式化倾向。 3、改革开放以来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的努力。 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目标的确立,我国职工民主管理制度也面临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对传统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的改革和调整在所难免。为此,各级工会作出了很大的努力。 首先是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进一步明确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职工民主管理工作,坚持和完善职代会制度的重要性与必要性、指导原则和总体要求。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始终把推动企业民主管理、强化制度建设作为工会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在党委领导、政府支持下,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积极探索在各类企事业单位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实行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多种职工民主管理的有效途径,不断完善和丰富职代会内容,提高职代会质量和实效,与各方合作,推动形成齐抓共管,合力推进的工作格局。 其次是在坚持职代会基本制度的基础上,对职代会的内容、职能进行调整,以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1995年11月全总制定了《关于加强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工会工作和职工民主管理的若干意见》;1996年4月,全总又与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国务院确定的百家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中工会工作和职工民主管理的实施意见》。上述两个文件去掉了过去规定的职代会审议决定职工住房分配方案和民主选举厂长两项职权,增加了讨论通过集体合同,选举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监督公司董事、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内容。 再次是努力推动非公有制企业职代会的建设。2004年全总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公有制企业职工民主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包括非公有制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并对非公企业职代会的职权作了原则规定。与此同时,许多省市也颁布了非公企业民主管理和职代会的条例。在各级工会和相关部门的努力下,非公有制企业建立职代会的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截至2006年底,私营企业建立职代会的总数达到37.4万个,港澳台资企业达到1万多个,外商投资企业达到1.9万个。 四是确立了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积极推行职工董事、监事制度。目前,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已在全国各类企业以及一些地区、行业广泛推行,三方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也在省一级和大部分地市普遍建立了起来。在公司制企业,则积极推动建立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公司法》规定,所有公司制企业都实行职工监事制度,职工董事制度则成为国有及其控股公司制企业的强制性规定,非国有及其控股公司的选择性规定。截至2006年底,全国已建工会的公司制企业中,建立董事会9.7万个,其中建立职工董事制度的6.0万个,占62.0%,建立职工监事制度的5.1万个,占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