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我们所要建设的和谐社会应当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以及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然而,在我国,影响社会和谐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是权力的滥用。建立有效合理的权力制约机制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所在。 一、“以社会制约权力”的科学内涵 权力制约指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和控制。权力制约思想由来已久,并为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家所珍视,被认为是限制权力滥用和专横的有力武器。从历史延续来看,民主制度下主要存在三种权力制约方式,即“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和“以社会制约权力”。传统的权力制约模式主要表现为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尽管这一模式为西方国家广泛采用,但是随着行政权力的扩大和行政集权化的趋势,这一模式已面临着新的挑战和革命。托克维尔等人敏锐地观察到传统权力制约模式的这一变化,创造性地提出了社会制约权力的理论构想并在西方社会被赋予广泛的宪政实践。但社会制约权力理论在我国还属于尚未完全开发的领域。 “以社会制约权力”本身就是一种民主思想。可以说,它是对近代以来民主的两种发展思路和逻辑的综合。不少学者认为,近代以来的民主理论主要存在两种思路:三权分立论和人民主权论。两种思路的共同出发点是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都强调人民的权利来源于自然赋予,主权归属于人民。但是,三权分立在承认人民作为一个整体拥有主权的基础上,认为主权可以通过替代来实现,并可以分割,从而创立了代议制民主和三权分立体制。在卢梭之前,人民主权论和三权分立论的基本观点是一致的。但卢梭激进的人民主权论最终将其引向了理想状态,乃至在实践上走入了死胡同。但是,民主也不是完全按照三权分立论的轨迹发展的。在这条主线之下,也有不少人寻求将三权分立论和人民主权论结合起来,特别是能充分发挥两者优势的形式。在西方民主的发展进程中,托克维尔和达尔是这种探索的代表。他们的共同之处是认同在代议制和三权分立的基础上,寻求通过社会领域的力量对国家权力构成制约,以此来体现人民的权力。这种思路被有的学者概括为“以社会制约权力”。 “以社会制约权力”,是指在国家、社会二元结构的前提下,通过特定的民主原则和法定程序来配置社会权利资源,优化社会权利结构,开辟权力制约的社会渠道,制约国家权力行使主体、规范国家权力运行程序、提高国家权力运行效益,以防止和纠正权力运行的偏误和紊乱。 第一,“以社会制约权力”体现了“人民民主”的基本要求,是维护和实现人民的权力的中心。基于对国家公共权力随意扩张、侵犯人民权利这种可能性存在戒备,人民才需要由自己的代表组成权力机关来监督、制约国家公共权力。但是,这种代表人民的权力机关更多的体现为一种国家政治权力,所以,人们可以通过整个社会层面的努力对国家权力形成制约。 第二,“以社会制约权力”是提高公民的普遍参与程度的重要方面。现代民主非常注重公众和社会的参与程度,将其视为民主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不断扩大参与程度是推动民主发展进程的动力之一。公众和社会以限制权力滥用、维护自身权利为目的的行为,也是民主参与的一种重要的形式。 第三,“以社会制约权力”是对现代民主可持续发展的一种探索。民主作为一种上层建筑,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发展。“以社会制约权力”作为一种新的探索,推动了民主模式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弥补了传统权力制约机制的缺陷。它为我们开辟了一条各种社会因素进入过政治生活领域和民主程序的正常渠道,让它们在现有的制度框架内来制约国家权力。 二、在当代中国“以社会制约权力”机制建构的必要性及现状 和谐社会在政治上主要表现为民主与法治,民主与法治得以实现的保障是国家权力的有效制约。“以社会制约权力”正是我们在法治政府建设中需要大力提倡的方式。 第一,理论上讲,“以社会制约权力”与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一致的。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建设的指导思想是马克思主义,目的是更好地实现政府为人民服务,更好地实现人民民主。而“以社会制约权力”则是马克思主义的人民民主理论在当代中国的具体应用。实行“以社会制约权力”,既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也适应法治政府的需要。 第二,从法治政府建设的实际需要来看,实行“以社会制约权力”也是必要的。当前的法治政府建设,虽然重点是提高政府能力,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但从某种程度上讲,法治政府建设也是解决现在日益蔓延的腐败现象的希望所在。从这一点看,“以社会制约权力”的意义就更明显了。 第三,从现实条件看,“以社会制约权力”已经开始显示出其影响,法治政府建设需要主动利用这一有利因素。当前,社会团体、大众传媒等社会力量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虽然不是普遍现象,但其威力已经被逐步认识到了,作为法治政府这一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举措,不应该忽视这一点。 第四,法治政府建设应该将一些新生因素纳入自己的轨迹。在当前中国,得益于市场经济所带来的诸多有利条件,一些新生事物出现在社会生活中,如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的发展等,虽然它们目前还没有发展成为政治生活的主要因素,但从长远考虑,应该尽早对其做出安排。“以社会制约权力”就是对这些新生力量的一种安排,即将她们纳入现行政治体系的框架之内,避免其成为反对力量,同时又可以对国家权力构成一种外部制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