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居乐业,国泰民安,是人类几千年来的梦想。达到这样的和谐境界,离不开公平正义。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说,公平即和谐,没有公平就没有和谐。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基本要素。在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社会越来越呈现多样化、多元化,社会成员间收入差距不断拉大,公平正义逐渐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一、社会公平的内涵 公平作为一种社会理想和原则,反映了人们对现实的社会权利关系的道义追求。它是围绕尊重和实现每个人的生存和发展权利而形成的一个多维的社会范畴,主要包括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分配公平。 权利公平是社会公平的核心。社会关系说到底是人们之间的权利关系,所以,社会公平必须围绕人的权利来展开,首要一条是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不是抽象的,在主权国家,它由宪法所规定和保障,涵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以及资源环境等各个方面,涉及每个公民生存和发展的各项权利。权利公平意味着社会成员平等地享有各项公民权利。 机会公平也称起点公平,是实现权利公平的前提。指社会为每一个社会成员提供均等的生存、发展机会。它主要表现为社会成员平等地获得政治参与、投资创业、文化活动、资源利用、职务升迁、接受教育和培训、劳动就业、获得信息等方面的机会。虽然机会公平不一定必然导致结果公平,但没有机会公平就必定没有结果公平。对于心理、身体等方面有缺陷或相对较弱的人,社会为其创造条件,使其能够享有与普通人相同的生存和发展的机会,也是机会公平在社会主义国家的一种实现形式。 规则公平指社会运行的各项规则具有合理性和统一性。它要求社会主体所面对的行为规范和行动准则如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体现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并且,每个人都受着同样的行为规范的约束。规则公平为社会公平提供了制度保障。 分配公平也被视为结果公平,主要指每个劳动者都获得与其劳动和贡献相当的物质利益。分配公平体现着社会财富分配的合理性,是人们评判社会公平程度的最直接的和主要的依据,因而成为社会公平的具体标准和归宿。 一个正常健全的社会,一定要保障所有社会成员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的基本需求和条件。这就是人们通常说的社会公平的涵义,也是评价社会公平的尺度。 但是公平只是一个历史范畴、具体范畴,因而也是相对范畴。公平具有相对性,也就是说绝对公平是从来没有的,绝对公平只存在于观念和幻想之中,公平本身就包含着差异和差别。这表现在两方面: 一是从横向来说,尽管我们的思想观念、政策法规明确了公平的具体涵义、公平的原则和评价尺度,但面对的现实世界却是千差万别的,尽管我们强调权利公平、规则公平、机会公平、分配公平,但由于情况的错综复杂,在实际中只能求得大致公平、相对公平。因为我们所处的经济文化环境不同、社会条件不同、个人禀赋和家庭状况不同,所以并不是处在同一个起跑线上,纯粹的起点平等是做不到的,也是不存在的,竞争的最后结果也就不可能完全的公平。 二是从纵向来说,公平的实现也不是瞬息之间、一蹴而就的,是要受到经济政治文化发展制约的,是一个发展的历史过程。历史只能提出和解决它能够解决的问题,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程度如何,公平问题解决和实现的程度也就如何,这不取决于人们的意志和善良意愿。 而社会是否公平,能否实现正义,弱势群体的生存状况是块试金石。一个社会,如果能做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学有所上、弱有所靠;如果能将其所有社会资源对一切人开放或提供平等机会;使弱势群体和其他人一样,时时感受到起点公平,处处感受到机会公平,一致认可结果公平,这个社会,就是一个公平的社会。一个社会,如果能主持公道,司法体系健全,切实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做到不平则鸣,有冤则争;做到侵权必究,有法必依;做到权利平等,司法公正,这个社会,就是一个正义的社会。 当然,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和优胜劣汰,必然导致有强有弱、有富有贫。一个社会的穷人和富人总是会有的,但他们的比例要有个度,不能悬殊过大。群体利益的划分是必然的,一部分人由于主客观因素,暂时处于落后状况、贫困状态也是难以避免的。然而,社会领域不能通行经济领域的价值规律,不能照搬经济领域的优胜劣汰的竞争博弈原则,而应当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作为社会公平的尺度。 二、公平正义与和谐社会的关系 公平正义是衡量社会是否和谐的一个重要尺度,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内容。一个和谐的社会必然是公平正义的社会。或者说,公平正义的实现程度越高,社会和谐的实现程度也就会越高。 (一)从社会利益分配的视角来看,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使所有劳动者和建设者都能够分享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成果,这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价值目标。 在经济领域强调竞争起点的平等,在社会生活领域就要考虑竞争的结果,考虑社会所有成员的生存的基本条件。不能让困难群体丧失基本的生活条件,失去生活的希望和信心;不能把他们排除在社会生活之外,使他们无法享受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