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不但是一个全球性话题,也是我国构筑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致力于研究解决的课题。20世纪80年代以来,公司治理不仅成为理论研究的热点问题,而且也是公司实践的热点问题;同时公司治理也引起了广泛的争议。能否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建立起我国现代企业的公司治理模式,关系到国有企业的公司化改革能否成功,上市公司能否持续发展,也关系到中国加入WTO后国内公司参与国际竞争、抗拒市场风险的能力。 在中国,公司治理的研究与实践活动始于20世纪90年代,开始人们对公司治理问题的重视也仅主要是为了确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国有企业改革目标。1993年国内理论界首次提出公司治理的概念,十五届四中全会文件中正式提到公司治理改革。十余年来中国公司治理无论从理论研究还是实践活动都取得了长足进展。以沪深部分上市公司为代表的一大批现代企业初步建立起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然而由于中国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的先天不足,使得目前公司治理情况不尽人如意。根据连城国际研究顾问集团所研究的上市公司治理评级成果,截至2006年6月30日,沪深股市1300多家上市公司中治理评级为AAA及AA的公司为0,评级为A的公司仅占上市公司总体的1.6%,评级为BBB、BB及B的比例为 52.6%,评级B以下的公司比例高达 45.8%。连城国际研究顾问集团总裁王中杰认为,这一研究成果表明目前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在公司治理机制上尚需进一步建设和完善。特别是2001年—2002年美国发生了以“安然事件”为代表的公司丑闻,从2001年12月安然公司(Enron)申请破产保护到2002年6月施乐公司(Xerox)承认虚报营业收入,美国披露出九起公司治理事件。“安然事件”同时也把公司治理研究推向高潮。由于事件发生在被认为公司治理体系发展最为完善的美国,同时涉及诸如安然、世界通讯、安达信、美林证券、施乐及泰科公司等世界级的公司,这就使得公司治理的研究显得格外有意义。 一、公司治理的理论内涵 关于什么是公司治理,迄今为止学术界并没有统一的解释。公司治理是个难以准确界定的词,其英文原文是“corporate governance”,最早出现在20世纪70至80年代。中文译文曾存有“公司治理结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治理机制”等不同的版本,早期人们出于对公司治理架构的关注,更多使用“公司治理结构”的译法,十六届三中全会以来,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践中,从既有利于解决治理结构,也有利于解决治理机制问题,最终提高治理效率的角度更倾向于采用“公司治理”的译法。 由于对公司治理内涵的不同理解,对其的定义也多种多样。这里介绍几种主要的流行定义。 钱颖一在《企业的治理结构改革和融资结构改革》中指出:“公司治理结构是用以处理不同利益相关者即股东、贷款人、管理人员和职工之间关系,以实现经济目标的一整套制度安排。它包括:(1)如何配置和行使控制权;(2)如何监督和评价董事会、经理人员和职工;(3)如何设计和实施激励机制。 张维迎认为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解决股份公司内部各种代理问题的机制。它规定着企业内部不同要素所有者的关系,特别是通过显性和隐性的合同对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进行分配,从而影响企业家和资本家的关系。 林毅夫等指出,所谓的公司治理结构,是指所有者对一个企业的经营管理和绩效进行监督和控制的一整套安排。他们认为通常人们所关注的公司治理结构,实际指的是公司的直接控制或内部治理结构。对公司而言,更重要的应该是通过竞争的市场所实现的间接控制或外部治理。因而他们是从内、外两个角度来界定公司治理的,同时内外两个角度的中心是所有者对经营管理和绩效的监督与控制。 美国公司董事协会对公司治理的定义为:它是确保企业长期战略目标和计划得以确立,能够按部就班地实现这些计划的一种组织制度安排,公司管理机构还要确保维护公司的向心力和完整性,保持和提高公司的声誉,对与公司发生各种社会经济联系的团体和个人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职责的职能。 从不同定义来看,理论界对公司治理内涵的界定主要存在两种流派:一是强调企业所有者在公司治理中的主导作用,如林毅夫等;二是把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放在相同的位置上,来探讨公司治理,如钱颖一、张维迎等。 二、公司治理模式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公司治理模式是指一国为解决公司治理问题而制定的一系列制度和采用的一系列手段的统称。由于相应的制度和手段受到各国政治经济体制、历史文化传统等因素的影响而具有其独特性,所以公司治理具有显著的国别差异,从而形成不同的公司治理模式。以这些因素为出发点,公司治理存在不同的分类:按公司治理机制所采用的主要手段的角度,公司治理被划分为内部治理型公司治理模式和外部治理型公司治理模式;按公司治理运作基础的标准,则可划分为市场监控型(外部控制主导型)模式(Markets-oriented systems)和银行(股东)监控型(内部控制主导型)模式(Banking-oriented systems),其中前者的典型代表为英国、美国,而后者的典型代表则为德国、日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