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基本的社会公正作为社会利益协调整合的秩序基础,社会和谐就无从谈起。”[1] 从“场论”[3~9] 知道:从根本上讲,这种“秩序基础”是由一个社会中的体制结构[3、4] 决定的,且常见的三类体制结构中,树结构[3、4] 最差,果结构[3、4] 最好,树—果结构[3、4] 接近果结构。而我国的体制内改革,正是从现行的树结构向树—果结构转变,而大众股份制的确定,正是这种树—果结构的建立。这是中国走向稳定、持续发展的根基。 一、57年以来,农村为什么缺少和谐? 我们分“人民公社”时期及改革28年以来这样两部分来谈这个问题。 (1)“人民公社”为什么不和谐? 人民公社失败了,这是事实。她已经在我们的生活中销声匿迹20多年了,这也是事实。但它为什么这样同我们的农民兄弟不投缘、与农村生活不和谐?不仅如此,理论界还把人民公社的失败用来断定“中国农村不可能走集体化的道路”,“只能在土地家庭承包制的状态下‘维持现状’”。果真是这样吗? 想当年,我们党把土地分给农民,使农民从心眼里拥护共产党,农民的积极性也得到了空前的提高。“耕者有其田”,几千年农民的愿望得到了实现,这是多么振奋人心啊! 为了避免两极分化的恶果,我们党选择了将农民组织起来走农村合作化的道路。从互助组、初级合作社、高级合作社,直到人民公社。应该说,通过这种形式,走集体化的道路是正确的、应该得到肯定的。但是,我们党的根本失误在于:在通过上述形式走集体化道路的同时,悄悄地、一步一步地把“土地归农民所有”的本质给改变了。“人民公社时期的土地制度以集体所有为名,但实际上是高度集中统一的国家所有”。[2] 农民由土地的主人地位变成了土地的附属,也使他们的积极性降到了零点。 如果我党当时没有这种失误,而是在通过上述形式走集体化道路的同时,仍然把土地归农民所有——实现这一形式很简单,只要把“人民公社”规定为“股份制企业”,按农民原来分有的土地入股分红就可以了,并可以继承。为了保持稳定,还可以规定:三或五年之后,股份可以自由转让、抵押,人可去但股不消等等。不管股份多少,实行一户一票制,公社领导人,最终都要由股东大会推选候选人并选举产生、经三分之二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以罢免负责人等等,但作为过渡时期(如最长五年),公社领导人可以由上级委派,但股东大会可按时对其进行方方面面的监评(包括撤换),等等。 如果在当时,我们就认识到这样的股份制,现在已是农民幸福生活中的第二、三代了:他们可能继续当农民(可能已是机械化大生产的新一代农民),他们可能是官员(真正意义的人民公仆)、教师、艺术家……;他们可能生活在农村,也可能生活在城市。一方面,他们可能继存了老一代的股份,另一方面,他们也可在新职位(如官员、艺术家岗位)上得到他们应有的待遇。真正实现马克思所说的“各尽所能”。 用“场论”的知识,让我们来对比一下“公社”时期与我国封建社会的体制结构——树结构(“树”——指《图论》中的“树”图)。简单点讲:一个社会中,凡是依靠上级(由上而下)来任命、撤销官员的这种“体制结构”,我们称为树结构。自秦置郡县以来,我国历代封建王朝都是执行的“皇权不下县”这样的“祖训”;就是解放前,县以下虽然设立有派驻性质的区、乡公所,但并不设财政,不是一级完全的政府。农村维持乡村自治,地主和自耕农纳税,贫雇农则只交租子。这就是说:我们虽然与封建社会都以树结构为体制结构,但树梢(即树结构中的最下端)的位置不一样;封建社会以县一级为树梢、而我们的树梢却更低(如果县级设有县、区、公社三级的话,树梢的位置就更低了),也就是说:我们建立的结构是比封建社会体制结构更纯粹、更多层次的一种树结构。解放前,因民国时期的区、乡公所不是完全的政府,故它的体制结构与封建社会的体制结构大致相当。像我们这种比封建社会(含解放前)体制结构的结构图中树梢更低的体制结构,一方面(因层次多、冗员多)农民负担的制度费更重,另一方面农民的人身“自由度”也就更低。农民先以破坏生产工具、宰杀牲畜、砍伐林木直接反抗,后以粗放经营、消极怠工间接反抗等方法来加以抵制。正因为如此,1958年人民公社才刚刚成立,1959年就开始了农村人口大批饿死的“三年自然灾害”,与此同时,党内错误地开展了对“彭、黄、张、周”的“反右倾”批判,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便产生了连封建社会中开国首脑时代都从没有过的“十年动乱”。 如果要从“场论”来看:人民公社的建立,已改变了所有制的构成形式(这是“场论”里的概念,不同于传统意义下的所有制形式概念,见文献[5])也改变了现实的生产关系[5],这种现实的(即用现实模型构造出来的)生产关系中,“通过民兵建制的、准军事化的公社组织来运作动员机制,全额控制农村生产力诸要素,全环节控制农民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10] 在生产关系的这种构成形式中、农民完全成了由“势能”(即通常说的上级)来单方面推动的棋子。结果使矛盾激化。这对于不懂“场论”的人,完全不懂得这一点,似乎可以理解,“不知者,不为过”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