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德国行政权力制约监督的主要特点 (一)以法制健全为保障,行政权力法定化 1、坚持依法行政。在德国,政府及部门行政权力,都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行政机关只能按照规定行使权力,否则就是违法,甚至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严重时还会引发政府危机,导致部门长官辞职、政府倒台。行政机关虽然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制定一些具体的行政管理方面的法规和规章,为行政机关设定一些权力,但是这些法规和规定的制定,是受到社会公众、舆论以及司法机关制约的,这就有效地防止了审批项目过多,程序复杂,增加企业和社会公众负担的问题以及部门利益法律化的问题。为防止行政机关以权谋私,德国对行政权力的行使规定得非常具体、明确、完善,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均给予充分注意和全面的预见,尽量压缩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自由裁量范围。行政机关执法也是这样,法律对执法的适用范围、程序、方式、要求等都规定得很具体,行政机关只有依法行政的义务,没有可以自由行使的权力。 2、优化政府职能及运作。第一,合理界定政府职能,理顺政府和市场及社会的关系。其基本途径是采取民营化、放松管制以及压缩式管理等,将政府兴办和管理的大部分公共企业交给市场和社会,尽可能地出租和承包原由公共部门承担的社会服务。第二,合理确定各层政府分工,理顺联邦、联邦州和地方政府关系。德国是联邦制国家,政府结构由联邦政府、州政府、地方政府组成,实行地方自治。联邦政府为中央政府,下设16个州政府。州以下的各级政府统称为地方政府,包括县、市、镇等各级政府。德国的国家宪法《基本法》对各级政府的事权划分作了原则规定。三级政府间事权划分虽然有一定交叉,但各自的基本事权范围是明确的,并通过法律形式确定下来。为了适应新时期的需要,德国政府根据相关职能对政府部门进行了重组,对政府机构进行合并和撤消,使政府活动更有计划性和协调性。目前,德国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的部门设置精简,一般只设有十到十几个部门。 3、严惩行政权力滥用。德国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和反腐败的法律,主要是《德国刑法典》,其中规定的贿赂罪是确定腐败行为法律后果的主要依据。1997年 8月13日,德国议会通过了《反腐败法》。这部法律不是一部独立的法律,实际上是一部修正案法,只是对刑法、法院法、刑事诉讼法、反不当竞争法、违法行为法、公务权利法、联邦公务员法、联邦惩戒条例等法律的有关条款规定了修正案,提高了贿赂罪的量刑幅度,对公职人员贿赂罪规定了从重处理的情况等,如把受贿金额定为5欧元就要开除公职。 (二)以公众全面参与为主导,行政权力行使公开化 1、保障公民知情权。在德国,公民对政府的监督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公民监督的范围很广,所有政府的行为,公民都可以进行监督。当公民觉得有不公正裁决时,可以向第三方(行政法院)提出诉讼。德国《行政程序法》规定,作出行政决定时,必须给予公众充分的知情权。一是要进行听证;二是政府机构必须保护公民查阅涉及自己利益的有关档案的权利,让百姓了解行政程序和法律依据,了解决策的过程和内容;三是任何行政决定必须书面陈述理由;四是公民有权利索取信息;五是公众参与决策。所有愿意参加市政议会、顾问委员会的公众都有参与的机会。公民有权对政府决策进行调查审理。 2、鼓励舆论监督。德国实行新闻自由,报刊、电台、电视台依法享有高度的自由。媒体可以报道政府、政党内部的情况,只要内容属实,不泄露国家机密,即属合法,而消息来源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能对消息来源进行调查。德国的舆论媒体不是掌握在政府手中,而是独资和合股的股份制企业,都以盈利为目的,为了吸引读者(听众),一般都雇有耳目,专门收集政府要员和公务员的丑闻和绯闻。政府官员和公务员一旦有腐败丑闻和绯闻曝光,就得引咎辞职。如前德国总理科尔受贿事件、科隆前市长腐败事件,都是报社记者经过深入挖掘报道的结果。北德石荷州一个小城的政府,给每个成员发了约100欧元的购物券,此事被揭穿后遭到了公众的谴责,最后该政府被迫集体引咎辞职。 3、发展电子政府。2000年9月,联邦政府总理施罗德发起了建设“联邦在线2005”电子政府的倡议,要求联邦政府到2005年将所有可在网上提供的服务在线提供。为公民、工商界、学术界以及其他政府管理部门提供更简便、快速与便宜公共服务。其服务范围包括:提供信息咨询、提供与各类机构的合作,实行一般申请程序、办理促进项目、实施采购计划、实施行政监督等。联邦政府的门户网站www.bund.de连通了所有联邦部门,非常有利人们找到政府机构的网址、地址、联系方式和其他特殊信息。打开网站,人们不仅可以得知政府首脑的行踪,读到政府要员最新的公开言论,还可以查阅所有的公开文件,可以查阅到各部门的最新信息及与该部门有关的法律条文。 (三)以完善机构为重点,行政权力监督多元化 1、议会监督。德国议会的一项重要任务是监督政府。为了更加有效地履行这一职能,防止政府官员贪污腐败,保障公务活动的公正廉洁,德国建立了请愿申诉委员会,具有比较重要的反贪功能。议会接受民众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请愿申诉后,先由办公室进行分类,对于涉及官员履行职责上的重大问题或比较重要的请愿申诉事宜,交由请愿委员会处理。请愿委员会有权召见政府代表或有关官员查询情况,认为必要时,有权从有关机关索取核实问题所需的资料,检查其档案文件。对于轻微案件,请愿申诉委员会可以经集体表决后直接处理,重要案件则交议会全体议员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