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七大备受党内关注。关注的一个热点是,党的十七大在发展党内民主上怎样有所进步、有所作为!五年前,党的十六大首次提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五年后,党的十七大理应在发展党内民主上开辟更广阔更现实的道路。 根据自己的调研及思考,对党的十七大在发展党内民主上提出如下议: 党章修改草案应在党代会前交由全党讨论 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是“党内宪法”,是全党意志的凝结和体现。因此,党章的修改,理应有全党意志尤其是党员主体意志的充分表达及广大党员的参与。现在,包括宪法的修改在内的许多法律的制定、修改,越来越注重公民以多种途径的参与。相比之下,包括党章在内的党内法规的制定和修改,广大党员的参与度却很差。尤其是对党章的修改,多年来实际上成为党内少数人的事,常常处于封闭化、神秘化的状态,什么该修改,应当怎样修改,往往缺乏党内充分的从容的讨论,以至于党章的一些规定缺乏与时俱进的时代精神。党员是党的主体,党规党法亦应是党员意志的体现。只有广大党员广泛参与党规党法的制定,党规党法才能真实反映党员主体的意志,才具有合法性基础及党内群众基础。1982年9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会前对党章修改草案广泛征求意见,包括1980年2月修改后的第一稿被提交十一届五中全会讨论,1980年4月,中央书记处将修改后的党章草案发给全党讨论。近年来,古巴共产党、越南共产党都在党代会前半年左右将党章修改草案发给全党讨论,效果都很好。 在部分地方、部门、单位试行有指导的党代表竞选制 由于党章赋予了每一个正式党员平等的党内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由于“党内的一切事务由一律平等的全体党员直接或者通过代表来处理”(列宁关于党内民主实质的论述),因此,每一个具备基本条件的党员,都有成为党代表的权利及可能。事实上,有许多党员都期望成为党代表。因此,竞选制就成为产生党代表的最有说服力和公信力的制度选择。2002年末,四川省雅安市在市属的雨城区和荥经县建立党代会常任制的试点中,在全党首次实行了党代表竞选制,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党内外反应十分热烈。党员代表的产生,实质上是广大党员的一种选择、授权和委托的过程,理应通过民主、公开、合理的程序及方式,去真实地充分地体现广大党员的意志。应当逐步在党内形成透明度很高的民主竞选机制,改变长时期以来许多党员不明白自己的“代表”是谁、是怎么产生的、自己的权利是怎么委托的不正常情况。每一个符合党章规定的党员都应平等地具有竞选党代表的权利,每一个候选人都应负责地向选举人介绍自己的观点和主张,选举结束后,选举过程必须向该党组织的全体党员通报(包括提名情况、竞选情况、差额选举情况、当选者情况等),以接受广大党员的监督。那种由党的领导机关内定党代表人选、基层党组织提名走过场、广大党员不能直接选举党代表的做法,应当逐步予以废止。 试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制度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在《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已经提出了“建立党的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制度”的要求。党代会代表提案制度的实施,成本不高、难度不大、受益颇多、风险几无,在十七大上率先采用,条件是基本成熟的。有以下问题需要注意。第一,关于对提案内容的范围界定问题。第二,关于提案内容的来源问题。党员与党员代表的关系,实质上就是委托者与受托者的关系,党员代表首先要向推选自己的党员群众负责。党员代表的提案决不仅仅是一种个人意志及个人行为的体现,提案内容只能是来源于自己所代表的党员的意愿。应当努力探索和创造方便易行的、制度化的党员代表征集党员意愿的具体方式。第三,提案的处置程序问题。应当在大力学习和借鉴人代会、政协会的提案处置程序有益作法的基础上,逐步形成有党内特色的比较完善的提案处置程序。 改革党代会报告、发言制度 马克思、恩格斯、列宁一致认为,党代会是党内各种意见尤其是不同意见平等讨论的最好的平台,并为此有许多生动的实践。要下决心改变目前许多党代会开法单一、报告一统、缺乏批评、少有争论的沉闷状态。建议十七大不仅要有主报告(政治报告)、中纪委的工作报告,而且还应就党内外强烈关注的党的理论建设问题、选人用人问题、从严治党问题、舆论监督问题等,由党的相关工作部门向大会作专门报告(有的可以是书面报告),以接受全党监督,以进一步回答谁来监督中纪委等部门这一类党内监督的难点问题。建议除分团、组讨论发言外,增加代表在大会发言的环节。大会发言应主要鼓励和选择对党的工作有建设性、倾向性的意见(包括不同意见)表达,而不应侧重一般表态性、工作总结性的发言。 进一步改革党代会选举制度 目前在党内普遍实行的由上一届党的领导机构(常委会等)提出下一届领导机构名单的做法,弊多利少,局限性明显,也不利于发展党内民主,应当逐步加以改革。按照民主政治的一般要求及通行做法,经选举产生的领导机构只能在本届任期内行使职权,只对本届任期负责,而无权也无可能对下一届领导机构的组成(内阁成员、政治局委员、政府部长等)提出要求或名单。下一届领导机构组成人员的产生,理应是在经选举产生新一届领导机构后,由新的领导机构按照自己的价值标准及民主的法定的程序来产生。实际上,当新一届党代会召开时,上一届党的领导机构的使命就已经结束了,而由大会主席团过渡性地行使党的领导权,一旦新一届中央委员会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的使命也随之结束,即由新一届中央委员会正式行使领导权。新的中央领导集体应由新一届中央委员会酝酿讨论、民主协商,最后通过差额选举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