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关于收入不平等的话题被炒得沸沸扬扬,不少人指责市场化导致了收入不平等,纷纷求助于政府,希望政府拿出有效办法来解决,似乎又有要回到计划经济时代由政府来进行收入分配的趋势。那么,在市场经济改革走到今天这一步的时候,问题究竟出在什么地方? 市场化究竟给中国带来了什么?从纵向发展和横向比较的角度来看,它不仅带来了老百姓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同时也的确带来了比过去大得多的收入差距。 有目共睹的事实是,市场化使人们生活质量普遍提高,物质生活极大丰富,消费水平和质量迅速提高,从过去的自行车手表之类的三大件消费,到现在的彩电冰箱洗衣机,以及手机普及率的大大提高;从过去的粮、油、棉、布以及日用必需品的配给制,到现在的敞开供应,不愁吃穿。即使是农村,虽然生活水平提高程度不如城市,但是,从过去的面朝黄土背朝天辛辛苦苦干一年却挣不来一年的口粮钱的极端赤贫状态,到现在的温饱基本自给,还能到城里打工挣钱,不能不说,农民的收入也的确比过去有所提高。由此可见,市场化不仅促进了企业的生产,提高了企业效率,带来了繁荣,而且,劳动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也给农民带来了大量的工作机会,使他们有了更多增加收入的可能。 与过去相比,市场化带来的收入提高是显著的。那么,为什么人们总是感到某种不公平呢?原因在于,市场化的同时还带来了大量的、明显的收入差距。如果我们具体分析一下这种差距的来源,可以看到,存在着许多原因。大体来看,这些原因可以分成两类。 一种来源是竞争能力的差异造成的,因为市场经济天生就是鼓励竞争,就是优胜劣汰的机制在发挥作用,因而市场竞争的结果必然会导致较大的收入差距。这样形成的收入差距是合理的,也是一般人们能够接受的。 然而,人们感到不公平的主要原因在于,要素流动的障碍,各地区资源的差异,发展水平和发展阶段的差异等等,其中,最为重要的在于各种制度原因造成的不公平交易机制。实际上,过去遗留下来的计划机制和新生的市场经济相结合而形成的不公平交易机制,是最大的不公平来源。而且,这种不公平交易还不一定是暂时的,还可能会长期持续下去,形成某种制度化的长期固定化的不公平结果。 不公平交易机制的根源就在于政府垄断部门的强势市场力量。这种作为垄断部门的既得利益者不仅可以从其强势市场地位中获取高额收益,还不断强化和扩充其强势地位,使得要素流动的市场壁垒难以消除,市场竞争的完善难以实现,各种过渡性的问题可能会成为长期性的问题。 市场化不断扩大的结果,导致政府权力也不断地卷入其中。在计划经济时代的实物经济基础上,权力控制的资源也不少,但是由于没有市场化,权力无法变现,充其量只会出现一些开后门的送礼请客行为,无非是一些小打小闹的实物交易,不会对收入差距产生显著影响。然而,市场化的扩张,使得权力资源也逐步卷入市场交易,由于交易市场的货币化、期权化、国际化、金融资本化等等,使得权钱交易的空间得到大量释放和扩张,因而导致收入差距也成倍增长。 最明显的例子是土地,随着房产市场的出现和不断扩大,导致土地资源大量转化为商品和进入市场。原先没有市场化之前,土地并不显现其价值,一旦进入市场,有了需求的拉动,土地价值就开始出现并上升。土地资源在市场化之前可以说是“沉睡的金矿”,其价值谁也没意识到,尽管政府财政的钱总是不够花,但尚未市场化的土地是不值钱的。可是,市场化就像点石成金那样,政府控制的土地一下子就形成大量的滚滚而来的财源。这种财源的上升随着需求而增长,尤其当老百姓对住房的需求进入大量增长的阶段时,房地产的价格也开始迅速增长,政府发现自己简直就成了亿万富翁,一小块土地动辄可以拍卖出上亿元来。于是,一方面是失地农民和房奴们的怨声载道,另一方面是房地产开发商和政府收入的迅速膨胀。这就是土地的市场化带来的最直接的不公平结果。 然而,市场化果然能够点石成金吗?我们看到,这样的土地市场化实际上是以大量的行政拆迁和强行征地为背景的。也就是说,在政府需要出钱时,就采用完全行政化的标准进行交易;在政府需要收钱时,就采用完全市场化的交易方式。一方面是极端的行政主导,另一方面则是极端的市场化。极不对称的这两种方式居然能够并行不悖,但是却达到了以最小代价获得最大收益的结果。难怪能够点石成金和财源滚滚,原来就是依靠这样畸形的“为我所用”的市场化。 当政府集中控制了土地权之后,所有的个人、单位和农民都不得自己转让土地,而须由政府统一控制,实行专营。这种方式形成了政府独家经营的垄断格局,形成了竞相依附于权力的市场交易机制。这种买卖力量的非对称结果造成了高昂的土地价格。高价格则必然造成高额垄断利润,尤其在需求大于供给和需求替代弹性不大的条件下,这种垄断价格就更高,垄断利润则会更大。这样的政府独家垄断经营土地的模式,使市场出现了高度的不对称供求力量,均衡力量被打破,购买者没有选择的余地。 在一般的土地私有化经济中,商品房及其土地基本上依靠市场定价,无数的供给者和需求者,形成大量的分散化的土地交易机制。这种机制的特点是交易双方具有大致相等的市场谈判力量,可以进行双向多边的自由选择。这样的交易机制下形成的市场价格,主要是由市场的供求双方经过充分自由的选择和反复权衡比较来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