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从根本上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2006年上半年,厦门做出了建设社会保障性住房的重大决策。目前各项政策制度框架已基本确定,《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管理办法(试行)》、《厦门市社会保障性商品房配售试行办法(试行)》、《厦门市公务人员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管理操作办法(试行)》、《厦门市引进人才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管理操作办法(试行)》已经陆续发布,近年内计划投入83亿元建设社会保障性住房,首批2万套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已进入实施阶段,有些项目已经可配租配售,现已开始全面接受社会申请,社会反响很好,百姓十分关注。本文仅就社会保障性住房制度的特点及政策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做些粗浅探讨。 1 社会保障性住房制度是厦门市一项重要的制度和政策创新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以中低收入家庭为主体的特定对象(含公务人员、引进人才等)提供的具有补助性质和保障功能的住房。是一项关系万千群众安居乐业的民心工程。从制度创新的角度看: 住宅是确保人的生存权的基本物质条件之一,具有社会保障性。温饱解决之后,住房作为人们最基本的生活资料之一,已成为人们的第一生活必需品。 基于住房问题的重要性和特殊性,住房保障是各国政府住房政策的核心内容之一,其政策目标的重点是帮助中低收入者解决住房问题。在发达国家奉行自由市场经济准则的十九世纪和二十世纪初,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人口迅速扩张,城市的住房问题十分突出,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1919年英国率先提出建立一个政府支持(含政策支持和经济支持)与居民合理的住房消费相结合的住房制度,这一基本政策思路,成了发达国家现代住房制度的精髓,至今仍在沿用。美国、英国、德国、加拿大、日本、新加坡、香港等国家和地区,虽然在经济体制、经济发展水平、城市化进程等方面存在着差异,但政府面临的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却是共同的,不同的只是手段和方式的差异。由于住房是基本的生存权,人人享有适当住房是解决住房问题的总目标,因此,国际上把政府介入住房问题作为衡量建立现代住房制度的决定性环节。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和住宅商品化、社会化的过程中,原来由单位提供住房保障(尽管是低水平的)的体制已经不复存在,中低收入家庭的住宅消费问题日益凸现,政府已经有必要通过政策和经济手段,为中低收入家庭承担住宅消费保障的职能和责任,弥补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的缺陷,实现居民住宅由单位保障向社会保障的转化。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制度的建立和推进,标志着现代住房制度的初步确立。 除制度创新外,社会保障性住房虽然是政策性住房,但与原来的经济适用房和公有租赁房存在着较大的区别,在政策设计上有着以下鲜明特征。 1.1 突出保障性 既然是保障性住房,就决定这类住房主要是满足保障对象对住房的基本需要,不能成为特权福利,不能带有奢华色彩,不能导致住房过度消费或住房福利扩大化。因此,在政策上对房型和建筑面积作了严格规定,1房1厅不大于45平方米,2房1厅不大于60平方米,最大户型为3房1厅,建筑面积不大于70平方米,从制度上防止保障标准的趋高性,避免像有些经济适用房面积过大、标准过高、配置过于奢华的现象。 1.2 保障对象特定性 保障对象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根据住房社会保障的需要和可能,对某一特定社会阶层实施的帮助和救济。保障对象含中低收入家庭、公务人员(含教师)、引进人才和其他特定对象,而不是一种全民福利。为避免保障对象的模糊或过于宽泛,严格界定了供应对象,由专业管理部门对一些条件进行了量化,使对保障对象的认定有明确的量化含义和可操作标准。如对中低收入家庭申请条件进行了户籍、收入、财产和住房条件的量化审查,并做出一些排除性规定,使保障对象有了明确指向。 1.3 保障渠道的惟一性 厦门市历史上已经采取过多种方式的住房保障措施,有不少人已经享受了带有保障性质的政策福利房,也有一些家庭正在享有其他方式的住房保障措施,如租住公有住房,或享受廉租租金补助或租金减免或廉租住房的货币化安置。因此,规定对已享受了政策性住房的家庭,原则上不得再申请保障性住房,如属于住房困难户,在申请到保障性住房的同时应退出原来的政策性住房。同时,为了防止家庭成员多头或多次占房,申请和分配实行全名制原则,对家庭成员的收入、住房等情况合并联网审查,避免公共资源被重复多头占有。 1.4 管理的闭合性 由于社会保障性住房供应对象是特定的,这部分家庭由于在特定时期或阶段,在商品住宅市场上无力购买或租住商品房,只能由政府提供低价住宅或低租金住宅。因此,保障房在性质上是用于解决特定阶层和特定对象的公共资源,必须在某种程度上进行闭合式管理,循环使用。政策规定了社会保障性商品房不得上市转让、出租,但可向市建设与管理局申请回购,除购房按揭外,社会保障性商品房不得进行商业性抵押。而保障性租赁房不得转租、转借和空置,并建立了保障性租赁房退出机制,只要承租人资格条件发生变化,就得退出所承租的住房。这一规定使这类住房在功能上更彰显了保障性,淡化了商品特性,排斥投资或投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