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民间金融在世界各国和地区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存在。在西方发达国家,由于民营经济发达,与之相对应,民间金融也成为金融体系的主体和支柱。因而,这些国家的金融很少区分民间和公营,只是区分合法和非合法。而在广大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由于官方正式金融体系不健全,滋生于民间的非正式金融大量存在,并且对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中国的民间金融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民间非正式金融有一些相似之处。但由于特殊的历史背景、制度环境、文化因素,又使得中国民间金融呈现独特的景象。民间金融在中国有着十分悠久的历史,从公元前2000多年的夏商时期,民间货币信贷逐渐昌盛,春秋时候的实物信贷到唐宋的纸币再到明清的钱庄票号兴盛,民间金融存在了四千多年。新中国建立至1979年的计划经济时期,由于我们意识形态上排斥非公有成分,民营经济受到严厉禁止,与之相对应,民间金融也没有生存的空间。1955年,通过公私合办的形式将所有的金融企业国营化,第一次彻底消灭了民间金融,包括钱庄等机构也被国家的储蓄所代替了。然而,以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开始,中国经济逐步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中国市场化改革进程中,民间金融这种几近消失的制度又得以重新产生。只是这种新生的民间金融既不同于中国传统的民间金融,又有别于西方社会成熟的、居主体地位的民间金融。中国现代民间金融这一市场化改革的产物,自产生那一刻起,就因其复杂性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并由此引发了许多争议。 关于中国现代民间金融问题的研究,国外文献相对少一些,这些文献中一般用“非正式金融”概念,如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的教师Kellee S.Tsai专门对中国改革开放以来非正式金融作了深入研究,其研究主要包括:中国非正式金融的主要形式、不同地区间的差异及其原因、非正式金融(灰黑色金融)对中国私营经济的影响。此外,还有一些外国经济学者虽然没有直接对我国现代民间金融进行研究,但他们所作的发展中国家非正式金融问题的研究在某些方面对我国民间金融问题也有参考价值。 国内学者对我国现代金融问题论述较多,他们的研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对民间金融的存在形式、典型地区的发展状况进行描绘。(2)选择一个地区,从实证的角度论述民间金融与民营中小企业之间的关系。(3)从民营经济发展的需要或金融改革的需要来论述民间金融的必要性。(4)对民间金融风险问题的报道。 综观已有的研究成果,大多停留在对我国现代民间金融进行现象描述阶段,缺少对其产生、发展的内在机理进行深入剖析。 二、民间金融的内涵界定 民间金融的定义众说纷纭,归纳起来学术界大致有如下几种观点: (1)从服务对象角度界定:民间金融, 就是为民间经济融通资金的所有非公经济成分的资金运动(姜旭朝, 1996)或金融体系,其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正式、合法的金融组织,如合作银行;一类是非正式或“非法”的,如合会、私人钱庄等(刘静,郑震龙,1999)。 (2)从供给主体角度界定:民间金融是指由民营金融机构提供的各种金融服务和其相关的金融交易关系的总和(孙莉,张翔,2000)。民营金融机构是指由民营经济组织、集体或个人经营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目前主要包括国家参股但不控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如华夏银行)、城市合作信用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基金会以及名目繁多的互助储金会、民间金融服务部、资金调剂服务社、农村金融服务社等(孙莉,2000)。 (3)从本身的性质角度界定:民间金融是相对于官方正规金融而言,是属于正式金融体制之外的,没有纳入中国人民银行等管理机构常规管理系统的金融活动或组织(刘乐山,2002,江曙霞,秦国楼,2000);或游离于经国家有权机关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之外的所有以盈利为目的的个人与个人、个人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资金筹措活动(张建军,袁中红,林平,2002);泛指个体、家庭、企业之间通过绕开官方正式的金融体系而直接进行金融交易活动的行为(黄家骅,谢瑞巧,2003);或正式金融体制之外,由单个国有企业单位、集体和个人所从事的合法、半合法或不合法的资金融通活动(左柏云,2001)。 另外,容易与民间金融混用的几组概念: (1)民营金融,可界定为由除国有或国家控股的金融机构以外的金融机构,也即民营金融机构所提供的金融服务和与此相关的金融交易关系的总和(史晋川,严谷军,2001)。还有的将民营金融区分为广义和狭义,广义民营金融是指政府和国有企业之外其他主体参与的金融活动,狭义民营金融是指私人资本主导参与的金融活动(钱小安,2003)。非国有金融机构,是指国家独资金融机构以外的金融机构(沈炳熙,2000)。 (2)非制度金融,亦称非正规金融或民间金融。一般将正规金融体制(政府法规制度认可的金融体制)内运作的金融机构体系称为制度金融,在正规金融体制外运作的金融机构体系称为非制度金融,主要包括私人借贷、合会、台会、互助社、钱庄(楼远,2003)。非正式金融(informalfinance)是指一国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官方批准的资本市场所构成的正式融资体系之外所发生的金融活动(Kellee S.Tsai,2003)。准正式金融(Semiformalfinance),是指中央银行权威部门并未将其视作正式金融体系的一部分,但得到当地政府机构或实体批准的金融中介组织(Kellee S.Tsai,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