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重大历史任务,温家宝总理在2006年3月《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村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是新农村建设的有力保证,其中,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创新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农村公共产品按照消费竞争性、收益排他性以及外部性的大小可以分为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纯公共产品指的是在消费过程中具有完全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产品,如农村基层政府服务、农业发展战略研究、农业基础科学研究、大江大河治理、农业信息系统、农业环境保护等。然而,现实中的绝大多数农村公共产品是以准公共产品的形式存在的。农村准公共产品是指介于纯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之间,在消费过程中具有不完全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产品。主要包括:一是在性质上近乎纯公共产品的准公共产品,如农村义务教育、电力设施、小流域防洪防涝设施建设、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公共卫生、社会保障等。二是一般准公共产品,如农村高中(职高)教育、水利设施、医疗、乡村道路建设、文化馆等。三是在性质上近乎私人产品的准公共产品,如农村电信、电视、成人教育、自来水等。后两类准公共产品在相当程度上又可视为俱乐部产品,其特点是受益人相对固定,而且其外部溢出的范围通常限于少数利益相关的受益人。由于农村公共产品具有多层次的差异,决定了不同产品提供的目标指向不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也必然存在着差异。 一、目前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主体 农村公共产品按其性质可以分为政府供给、农村社区供给、农村私人供给和非盈利性民间组织供给四类供给主体。 在传统的理论和实践中,通常认为由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存在外部性和“搭便车”行为,如果由市场按照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供给,必然会造成公共产品供给的低效率,因此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理应成为农村公共产品的提供者。中央政府主要涉及两类公共产品的供给:第一类是与公民的基本人权相关的公共产品,如农村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服务等;第二类是那些覆盖全国范围的农村公共产品和服务,如全国的农业技术推广、全国性的农业和农村管理服务、全国性农业公共信息等超越地方政府管辖范围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同样,地方性公共产品则最好由地方政府提供。原因在于:(1)地方政府比中央政府更接近于公众,更了解所辖区居民的需求偏好和其数量、质量、结构等信息,且获取信息成本低。(2)如果由中央政府提供地方性公共产品,高度集权型财政体制会带来较大的效率损失。这主要体现在公共产品的成本费用分摊和监督管理上。 另一方面,考虑某些公共产品的特殊性,如消费者的地域集中性、局限性以及公共产品供求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性等因素,由私人供给可能更有效率。正如萨缪尔森指出的:“一种公共产品并不一定要有公共部门来提供。”因此,农村公共产品的提供主体不是唯一的,从组织形态上看第三部门、私人组织、社区都是比较现实的选择。有学者认为实现这一选择取决于其他行为主体的能力以及他们与政府之间的关系状态。本文认为,还应加上这些行为主体的愿望。就愿望而言,这些行为主体只有在供给农村公共产品中获得收益,包括有形收益和无形收益的情况下,才能产生供给公共产品的主观愿望。就能力而言,在一些公共产品的供给上,私人组织、社区组织以及行业协会等第三部门可能更有效率。就与政府的关系而言,各行为主体与政府之间不仅是管理与被管理,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而且还是以公共利益为核心的合作关系,伙伴关系或良性互动关系。之所以强调合作关系,是针对以往公共管理主体与社会公众之间不对称的关系格局而言的。在传统行政体制下,“公共物品的生产不是由消费者说了算,而是由生产者说了算,由此导致了不恰当的公共物品生产的高成本和过度生产。” 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失衡 理论分析和实践经验表明,在我国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中,应依据公共产品的层次和特性,构建政府、农村社区、私人部门、第三部门四位一体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体系,但我国目前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中,存在着供给主体单一,权责划分不清的问题。 1、供给主体单一,缺少政府以外的其他参与者。 在现行体制下,私人组织、第三部门等主体受政府政策、产权界定和自身文化素质等因素的影响,难以大规模进入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领域,政府仍是单一的供给主体。其表现在:(1)私人组织参与不够。公共产品私人供给的一个重要障碍就是公共产品所具有的非排他性,致使收费变得不可能或者经济上不划算。无论是科斯定理,还是布坎南的“俱乐部”理论,都强调产权和公共产品供给效率之间的关系。因而,解决公共产品私人供给问题的关键是公共产品产权的明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产权不明晰,阻碍了私人组织参与公共产品供给。同时,在我国,农村公共产品最大的受益者——农民由于自身的能力薄弱以及缺乏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激励,也希望自己能够“搭便车”。(2)农村第三部门发展滞后。第三部门指的是区别于政府组织和市场组织之外的非政府组织、非盈利组织的集合,是主动承担社会公共事务和公共福利事业的社会中介机构,其共同特征是民间性、自治性、志愿性、非营利性、公益性和合法性等。第三部门的主要作用在于它能提供政府和市场都无法有效提供的公共产品。在我国,长期以来公共产品主要由政府供给,私人组织和第三部门的作用远远没有得到发挥。(3)农村社区作用没有得到发挥。近年来,不少国家对政府、市场与社区的角色重新定位,特别是把传统政治经济学、行政学中很少讨论的“社区”概念,视为设计未来公共事务治理模式的关键因素。社区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制度化的社会自治领域”,对于解决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问题有着极大的发挥空间。在我国农村,由于乡镇政府职能向村级组织的渗透,农民委员会部分失去了应有的自治色彩,成了具有行政权力的“准政府”,难以准确表达农民的意愿,也难以发挥自治组织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