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以来,大家对经济发展中的两个问题分外关注,一是经济增幅偏高、投资增速偏快,经济出现了过热倾向;二是在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单位能耗不降反升,“十一五”末期能耗水平降低20%的目标面临落空的危险。为此,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启动了所谓的“二次调控”。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并用的作用下,9月份的经济指标显示宏观调控已取得积极成效。 但宏观调控成功的根基并不十分牢固,深层次矛盾也并没有明显化解,影响可持续发展的顽症并未根除,能耗水平达到预期目标难度很大,固定资产投资也有随时反弹的可能。究其原因,除了体制性的因素外,在于问题背后的利益机制并没有得到校正,使得微观理性与宏观合理二者之间出现了背离。因此,调整利益格局就成为必然的选择,这其中税收政策将发挥更大的作用,同时,宏观调控政策也将发生一定的变化。 一、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冲突比较突出 目前看,部门利益、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冲突的情况时有发生,微观理性与宏观合理二者之间出现背离的情况也比较多。之所以出现这种部门利益膨胀的情况,正如专家分析指出,很大程度上在于公共权力市场化。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各部门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自成体系的“条条”格局,改革开放以来,在不同的部门中仍多多少少存在或新生一些下属企事业或中介组织。随着经济市场化的发展,部门本位主义由此而不断增强,主管部门与下属企事业逐渐演变为利益共同体,主管部门给予下属企事业以行政垄断或特许经营,而下属企事业则向主管部门输送经济利益。同时,经济改革也激发了人们的利益观念,一些“利益觉醒”的政府部门成为了事实上的利益主体,在市场经济中开始用手中的权力主动牟取利益,寻求经济利益最大化。当前,我国社会经济正处于转型期,政府职能也处于转变中,各部门的职责难以清晰、科学地界定,部门关系还有待理顺。因此,有的“利益觉醒”部门趁机不断强化、扩展职权,巩固、谋取部门利益。在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缺乏明确的维护力量与衡量标准的情形下,职能部门便从“部门利益最大化”而不是“国家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来制定、执行本部门的方针政策。可见,只有当相关部门摆脱利益至上的局限,以人民利益为重,以大局为重,各项改革才能真正向着公众的意愿稳步推进,社会经济才能真正协调发展。 目前我国经济运行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其背后均存在扭曲的利益机制,如果利益格局不能得到有效调整,经济协调发展、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就有很大的困难,只有利益格局合理,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稳定、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方可真正实现。 二、税制在利益调整中将发挥更大的作用 今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菲尔普斯的研究告诉我们,任何政策都有收益和成本。而我国宏观经济政策成效之所以没有大家预期的那样高,从经济学上讲,主要在于利益格局和利益机制还没有完全理顺,因而宏观调控要想取得理想成效,所付出的成本比较大。从经济管理和经济政策方面看,其实税收政策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由此,就必须对目前的税收制度进行必要的改革。 (一)目前的税制与可持续发展要求有一定距离 自十六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连续提出“五个统筹”、“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和谐社会”等一系列相互联系的新概念和新思想,标志着我国发展理念出现了重大变化,即由注重数量增长转向增长的质量,由经济的平稳快速发展延伸到可持续发展。 从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和税收本身的性质、职能出发,税收就成为保障可持续发展的不可替代的重要手段。因为影响可持续发展的核心——环境污染问题是一个负外部性问题,即企业的私人成本小于社会成本。而税收作为市场经济下最主要的经济杠杆之一,对负的外部性问题有直接、有效的调节作用。个别企业为了实现利润的最大化向外界排放污染物,这就等于将本应该由企业负担的成本转嫁给社会承担,这显然是不公平的。解决这种负外部性问题最有效的办法还是通过政府实施公共政策。目前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政府实施对污染企业的管制,二是通过征税来解决此问题。前者是通过规范或禁止某些行为来解决负外部性问题。但政府管制者为了设计良好的规则,需要了解这些行业可以采用的各种技术的细节。因存在信息不对称,所以政府实施管制的成本较高。而税收作为一种以市场为基础的政策,主要是通过向私人提供符合社会效率的激励来解决负外部性问题,因此是一种最优手段。税收可以将企业的外部成本内部化,增大排污企业的成本压力,企业为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将不得不采用先进技术减少单位产出的能源消耗或购买先进的污染处理设备,从而实现企业间的公平竞争。这样,一方面对社会生产效率、资源利用率的提高和污染的防治可以起到积极的作用,另一方面该项税收收入又可作为专项资金用于环境保护事业。 国内外的实践均表明,当经济增长到一定阶段后,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免费使用必然达到极限。社会要继续发展,就必须转变增长方式,处理好人与自然、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协调关系。但我国现行税制在设计时,基本上没有考虑到利用税收政策节约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尽管有一些有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但存在着种种不足:一是现有的节约能源和控制污染的税收优惠政策,遵循的是“末端治理”的“资源化原则”,对从输入端节约资源的“减量化原则”和尽可能延长产品使用周期的“再利用原则”考虑不多。二是现行涉及循环经济的主要税收调节力度不均衡、不到位甚至缺位,不利于资源的节约、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三是涉及环境保护的税种太少,缺少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专门税种,这样就限制了税收对环境污染的调控力度,也难以形成专门的用于环保的税收收入来源,弱化了税收在环保方面的作用。四是现有涉及环保的税种中,有关环保的规定不健全,对环境保护的调节力度不够。五是考虑环境保护因素的税收优惠单一,缺少针对性、灵活性,影响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效果。六是征收标准偏低,征收依据落后。目前一方面征收标准偏低,一方面不同污染物之间收费标准不平衡。同时由于仍是按单因子收费,即在同一排污口含两种以上的有害物质时,按含量最高的一种计算排污量,这种收费依据不仅起不到促进企业治理污染的刺激作用,反而给企业一种规避高收费的方法。而且因为排污费的收费方式由环保部门征收,不仅征收阻力很大,而且排污资金的使用效果也不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