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行使“集体自卫权”,是战后日本囿于“和平宪法”原则、根据国内外形势做出的重大政策选择,也是迄今半个多世纪里构成其“专守防卫”基本国策的一个具体要素。然而,冷战结束尤其是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普通国家化”路线的加速推进,日本决策层急切推动着安全防卫领域的调整和变革,开始了大力探索行使“集体自卫权”有效途径的政治行动。“行使集体自卫权”问题,既是日本的内政问题,也是引起国际社会高度关注的外交问题。本文首先从国际和日本国内的角度对这一问题的历史来由进行整理,然后纵论日本执政势力尤其安倍政权试图突破“行使禁区”的努力过程,最后对“行使问题”的内外影响特别是对中国安全的负面作用试作展望和分析。 一 “集体自卫权”问题的由来与演变 (一)国际关系中的“集体自卫权” 在《联合国宪章》问世以前,国际法上并没有关于“自卫权”的具体规定。该宪章的第二条第四款首次明文禁止联合国成员国在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其他条款为其成员构建了集体安全体制,同时又以“自卫权”作为其安全手段的补充。自卫权成为联合国成员国的固有权利,即在遭受外国武力攻击时,可以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单独或集体的自卫。《联合国宪章》第51条规定:“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武力攻击时,在安理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前,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right of individual or collective self-defense)”,其中对集体自卫权的规定为:“即与本国关系密切的国家遭受其他国家武力攻击时,无论自身是否受到攻击,都有使用武力进行干预和阻止的权利”。① 《联合国宪章》是在同盟国的对日战争犹在进行但已胜利在望的1945年6月签署的。防止法西斯势力东山再起,是同盟国创建联合国的主要动因之一,其宪章中规定“集体自卫权”的本来目的就是防范包括日本在内的二战“敌国”复起。所以,“集体自卫权”这一概念应该说源自于世界大战的惨剧及其所催生的集体安全理念与实践。 二战后,这一条款成为美国和苏联分别组建北约和华约两大组织的法律基础。而集体对外干预在一定程度上被视为合法。例如,1990年伊拉克侵占科威特,联合国授权以美国为首的多国部队采取军事行动,从而使包括科威特在内的集体自卫权的行使合法化。2001年,在美国“九一一”事件发生后,北约迅速发动了讨伐塔利班的阿富汗战争。这是北约自1949年成立以来首次使用集体自卫权。但是,在国际法学界,许多人认为集体自卫权无法适用于1999年北约在“科索沃问题”中对南联盟采取的新干涉主义军事行动,而对借口打击恐怖势力的阿富汗战争是否属于集体自卫权的发动也存在着较大的争议。正因为集体自卫权有被利用于将对外战争正当化之嫌,国际社会对其持有正反两面的评价。 (二)日本的“集体自卫权”问题 如上所述,《联合国宪章》第51条承认其会员国(日本于1956年加入联合国)拥有集体自卫权。除此之外,《旧金山和约》第五条C款和《日美安全条约》都确认了日本在国际法上保有此权。可见,日本“集体自卫权”问题的焦点并不在于国际法,而在于其国内法和国内政治。日本一些学者称:宪法并没有明文禁止日本拥有或行使集体自卫权。是否如此,则正是这一问题的焦点所在。 日本在二战中战败后,在美军占领当局主导下于1946年制定了后来被称为“和平宪法”的《日本国宪法》。这部宪法的最大特色,就在于其第九条规定日本“放弃使用武力解决国际争端”和“不保持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宪法第九条的逻辑结论是:不得超出本国自卫的范围去行使武力。宪法对内具有优于国际法的地位,日本政府对上述逻辑进行解释的结果就是本国不能行使集体自卫权。这种“政府解释”,在规范战后日本安全战略的诸因素中占有核心地位。 上述“政府解释”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而是经历了一个在论争中清晰化的过程。二战后,日本国内厌军反战的和平主义思潮高涨起来,国际社会也十分关注日本军国主义是否复活的问题。在这一时代氛围下,在“和平宪法”制定前后的1946年,时任首相的吉田茂起初把宪法第九条解释为日本连“自卫权”也已放弃。他指出,当年的军事扩张正是在“自卫权”的名目下进行的。随着冷战开始以及美国对日政策由惩处转向扶植,吉田改口为宪法只放弃了对外战争,而没有否认“自卫权”本身。② 然而,在此阶段,吉田主要把依靠美军保护解释为“自卫权”,依然反对重整军备。 朝鲜战争后,日本在美国要求下走上了重新武装的道路。1954年5—6月间《防卫厅设置法》和《自卫队法》(通称“防卫二法”)在国会通过,“自卫队”于当年7月正式成立。这样,自卫队行使武力的范围和程度问题,即“自卫权”和“集体自卫权”问题也随之渐现于国内政治的议事日程中。1954年4月,在审议“防卫二法”的国会上,法制局长官佐藤达夫就“行使自卫权的三项条件”作了定义:(1)存在现实侵害;(2)没有其他排除手段;(3)为了实行最低必要限度的防御而采取必要措施。③ 同时,还通过了由鹤见佑辅提议的“关于自卫队不向海外出动的决议”。④ 从50年代到60年代,协助美军行使“集体自卫权”的核心内涵通常会被认为等于“向海外派兵”,反对派兵在很大程度上等于反对行使集体自卫权。1954年6月,外务省条约局局长下田武三在国会就“集体自卫权的定义和自卫权行使界限”进行答辩时,以上述“三项条件”为依据表明“宪法不允许行使集体自卫权”,这被认为是日本政府在议会答辩中首次直接言及宪法禁行集体自卫权问题。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