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40年的发展,东盟已从原来的6国发展成涵盖东南亚地区10国的国家集团,GDP总额接近1万亿美元,对外贸易总额1.3万亿美元,在国际和地区事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2003年在印尼巴厘岛举行的东盟峰会上,东盟各国领导人签署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第二巴厘协定》,决心到2020年建成东盟经济共同体、安全共同体、社会和文化共同体。目标是崇高的,道路是曲折的,困难是现实的。目前,东盟的发展正处于十字路口,面临着各种严峻挑战,延续了几十年并曾被赞誉为“东盟方式”的东盟合作机制与原则也面临着改革的争论。改革与否,改革的成功与否,已经与未来东盟的成败紧紧地联系在一起,引起东盟上下的广泛关注。 东盟的现行合作机制与原则 东盟的合作机制,是指东盟的组织机构、决策机制和执行机制。其中,决策机制是指制定政策的机制,执行机制是指负责执行由决策机关制订的政策的机制。 (一)东盟的决策机制及决策方式和特点 1.决策机制 从1967年8月8日东盟成立至1976年2月东盟在巴厘岛召开第一届首脑会议前,每年召开一次的东盟外长会议是东盟惟一的、最高的决策机构。1976年以后,首脑会议开始成为东盟的最高决策机构,其决策作用和决策的权威性超出了东盟外长会议。同时,包括东盟外长会议、经济部长会议等在内的部长级会议也在专门领域发挥着决策作用。1992年新加坡首脑会议实现了决策机制的制度化以后,东盟首脑会议正式成为东盟的最高决策机构,每年一次非正式会议,每三年一次正式会议,由成员国轮流主办。其职能是:决定东盟政治、经济、安全等领域合作的大政方针,对东盟的发展起全局性的决策作用。 2.决策方式和特点 经过40年的发展,东盟逐渐形成了一套被称为“东盟方式”的独特的决策方式,其中包括:“绝对平等原则”,主要表现为首脑会议和部长会议均由各成员国按国名第一个英文字母的顺序轮流主办,从而使每个成员国都有机会利用东道国的身份发挥对东盟的影响。“寻求一致原则”,就是在决策过程中充分尊重各成员国的国家利益,不搞“票决”,而是通过频繁的双边和多边磋商使决策能够尽量满足所有成员国的愿望。“N减X原则”,就是说,如果少数几个成员国表示将不参加某项决策所规定的具体行动,但并不反对该项决策,那么该项决策可以作为东盟的集体决定予以通过并付诸实施,而且在实施过程中,个别成员国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退出或加入该进程。“不干涉内政原则”,就是说东盟奉行国家不分大小一律平等的原则,充分尊重成员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干涉成员国内政。 东盟决策方式的最主要特点在于国家不分大小和国力强弱,在决策过程中绝对平等,这使得东盟成为一个以相互平等协商为基础的利益共同体。如果寻求一致的目标短期内难以达成时,东盟往往退而求其次,在多数同意的情况下通过某项决议,同时又允许持不同意见的国家保留意见,并给予其将来参与决议的时间和机会。“寻求一致原则”和“N减X原则”并行不悖,完全视情况而定,这充分反映出东盟决策方式的多样性和灵活性。东盟组织本身所具有的结构松散、缺乏决策核心的特点,从制度上保证每个成员国的绝对平等的地位,杜绝了任何一个成员国主导东盟事务的情况成为可能。 (二)东盟执行政策的机制、方式和特点 1.执行政策的机制 常务委员会是东盟的最高执行机构,负责处理首脑会议、部长级会议休会期间东盟的日常工作,为部长级会议尤其是外长会议的召开准备议题。常务委员会实行每年轮换制,由外长会议东道国的外长和其他成员国驻东道国的大使组成。常务委员会下设若干个常设职能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负责处理相关领域的工作。相应地,各成员国都设有“各国东盟国家秘书处”,以负责该国与东盟合作相关的具体事项,包括与常务委员会的联系。 东盟秘书处于1976年正式设立,设“东盟秘书长”一人,具有部长级地位,其主要职责是首先提出、协调和实施东盟的活动,同时提出建设性意见并领导东盟秘书处。东盟秘书处的日常工作是负责处理来往信函,受理新成员国加入东盟的申请并呈送外长会议讨论,掌管秘书处的财务。 2.执行政策的方式和特点 东盟执行政策的机制,从结构上来讲具有机构庞杂、系统性不强、职责交叉的特点。比如东盟常务委员会和东盟秘书处就是相对独立的,二者之间没有明确的隶属关系。这与东盟灵活多样的决策方式相一致。执行机构的设置,是为了体现东盟成员国绝对平等这一基本原则。譬如,常务委员会实施轮换制;常设委员会分别设在各成员国;东盟秘书长由各成员国派代表轮流担任,各成员国在秘书处的代表人数绝对相等;等等。 (三)东盟合作机制与原则的主要缺陷 东盟在长期的实践中所形成的合作机制与原则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对于确保成员国持续的合作积极性,增强东盟内部的团结,培育“东盟意识”,促进东盟内部的整合颇具实效性,但也并非十全十美。正如西方评论家所指出的,其最大的缺陷就是:绝对的平等和“协商一致”,一方面阻碍了“超国家机构”的建立,难以形成一个最高权威,因而会影响到决策和政策的贯彻执行;另一方面也难以快速有效地形成决定,扯皮现象严重,决策成本过高。而绝对的“不干涉内政”原则,则使得东盟有时会漠视成员国发生的部分需要帮助的灾难性事件,以及可能影响区域整体利益的事件,听之任之。这不但损害成员国的利益,也损害区域的整体利益,已使东盟不止一次受到舆论的指责。例如,在应对亚洲金融危机、东帝汶维和、非典型性肺炎疫情、禽流感、印度洋海啸、印尼森林大火所造成的烟雾之害等问题时,东盟都反应迟钝甚至无所作为。目前,已有越来越多的国际评论家乃至东盟高官对东盟实施了多年的合作机制与原则进行反思,甚至怀疑其是否已经过时。对于东盟合作机制与原则进行改革的争论,已然逐渐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