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日期:2007-07-19 [中图分类号] D8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1755(2007)05-0007-12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社会学理论向国际关系研究领域的渗透以及建构主义的兴起,国际关系学界开始更加关注国际规范的研究。但由于结构主义的强大作用,学者们一直努力将建构主义理论建设成一个体系理论,即从研究方法来说,一般将国际规范当作一个自变量处理,观察其变化对国家行为的影响。这种研究倾向导致学者们对国际规范自身的生成与变化关注甚少,即国家→国际规范这个维度被研究者们“忘却”了,形成了一个理论“盲点”。本文认为,研究者可能需要从国家属性的变化入手,来探讨国家对国际规范变迁的影响。 一、建构主义国际规范研究的路径与不足 建构主义国际规范研究的重点在于国际规范的类型、演化机制以及规范对行为体的作用等方面。但是,由于建构主义者致力于将国际规范理论建设成一个体系理论,所以没有特别关注规范演化的起因、过程和机制。本文通过对建构主义国际规范研究成果的分析与批判,阐明两个问题:一是建构主义无法处理在国家属性发生变化时的国际规范演化模式;二是国际规范的体系理论倾向存在逻辑困境。 国际规范从本质上说是一种理念,一种文化结构。温特提出的无政府文化实际上是由一些国际规范构成的。温特在《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一书中有时对两者进行混用。比如,他使用“文化规范”这样的说法,并称霍布斯文化为霍布斯规范。① 温特所谓的文化转换涉及国际行为体的共有知识、共享预期以及与此相关的角色和行为模式的调整。总之,三种无政府文化转换可以等同于国际体系规范的变迁。 以温特为代表的结构建构主义者亟欲以观念结构代替权力分配来创建一个体系理论。② 温特早年提出的是观念结构与国家之间存在互构关系。③ 既然是互构,行为体在建构结构过程中的能动作用就不能被忽视。但是后来出于对结构现实主义的模仿和将建构主义建设成为体系理论的需要,温特在《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一书中极大地弱化了行为体建构结构这一维度,而只强调结构对行为体的建构作用。所以互构变成了单向建构,在研究方法上就是将研究层次定在体系层次上,将国际规范(对温特而言即是观念结构)视为自变量,着重考察国际规范对国家身份、利益和行为的建构作用。如果温特欲将建构主义发展成一个体系理论,那他就必须建立一个静态的国家理论,即假定国家的理性和单一性。所以,温特不讨论国家形态的变化问题,而只承认国家的身份会发生变化,而且,国家身份的变化是由国家间互动带来的,因而与国家自身的属性没有任何关系。④ 某些建构主义学者曾经注意到,在由不同属性国家构成的国际体系下,国际规范具有不同的特点。比如,克里斯蒂安·于斯—斯密特发现,古希腊国家之间一度盛行以仲裁方式来解决国际争端,这与当代国家主要通过国际法或者外交方式来解决国际争端是不一样的。⑤ 罗德尼·霍尔认为,在中世纪的欧洲,基督教会构建了一个封建等级制式的神权政治体系,圣经和教谕成为国际规范的主要来源。这与近现代主权国家体系的国际规范截然不同。⑥ 约翰·拉格发现,在中世纪,欧洲封建国家之间存在大量错综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它们之间并非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而且各国“将自身视为一个普世性的共同体的地方性化身”。⑦ 在这种国际体系下,国家之间不是按照主权规范来进行互动。不过,这些学者关注的是国际规范对国家的影响,而没有讨论这些规范的产生与维持和国家类型的演化有何关系。⑧ 换句话说,这些学者只关注在国家属性既定的情况下,国际规范对国家的影响。⑨ 所以,结构建构主义的国际规范研究存在一个理论“盲点”:当国家属性发生变化时,我们不知道国际规范是否会有变化以及如何变化? 另外,拉格还研究了欧洲国际体系从中世纪向近代的转型问题。他认为,体系转型的实质是行为体身份的变化,即从封建社会中个人化和分割性的政治权威关系结构转变为现代国家的制度形式。转型的原因是:在中世纪基督教体系中出现了新的区分体系单位的规则,取代了原有的否认主权的构成性规则。在此之后,才出现了现代国家的概念。只有相互承认主权的构成性规则得以确立之后,才会形成现代国家体系。⑩ 可以看出,拉格认为先有新的主权规范,然后由主权规范建构了不同于中世纪政治实体的主权国家。我们的疑问是:中世纪政治实体之间如何会产生主权规范,即拉格所谓的“新的区分体系单位的规则”? 温特的行为体—结构互构论和内化论给他的无政府文化变迁研究带来了一个非常麻烦的逻辑困境。温特认为,国家间的互动产生了共有文化,即观念结构,这种观念结构反过来又塑造了国家的身份和利益,进而规定了国家的行为取向。温特同时承认,当国家的身份发生变化之后,国家之间的互动方式就会发生变化,新的互动方式将颠覆既有观念结构,导致体系文化的改变。温特虽然承认行为体与结构之间存在互构关系,但是他更看重的是结构对行为体的作用,而不是相反,这从《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的篇章结构及主要内容即可看出。(11) 在讨论无政府文化的变迁时,温特的互构论和内化论有相互矛盾之处。当一种无政府文化,或者说,一种国际规范成为主流规范时,国家应该内化这种文化,并根据这种文化的要求产生相应的身份、利益和行为模式。这就是文化的结构选择。而且温特认为,文化结构的稳定性要高于物质结构的稳定性,因为文化有自我实现、自我加强的性质,所以建构主义的观念结构可能比新现实主义的物质结构更难发生变化。(12) 可是,温特又承认无政府文化确实发生过变化(从霍布斯规范到洛克规范),而且还有继续发生变化之势(从洛克规范到康德文化)。根据其施动者互动造就结构的理论,必定是国家互动方式发生了变化才导致观念结构的改变;但根据其结构造就了施动者的理论,在一种文化背景下,施动者的身份、利益和行为模式都是既定的,怎么会发生互动方式的变化?假如在国际规范A背景下,甲、乙两国均按照规范A的要求来互动(内化的结果)。如果在某种情况下,国际规范发生了变化,由规范A转换为规范B,那么根据施动者造就结构理论,则是甲、乙两国的互动方式发生变化,规范B由此产生;可是,根据结构建构施动者身份理论,在规范A下,甲、乙两国对规范A是高度认同的,它们的身份和行为模式是既定的,那么新的互动方式又如何产生?温特的文化变迁理论在这里陷入了一个逻辑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