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4871(2007)02-0038-06 一般认为法、荷公民投票对欧宪草案的否决使欧洲一体化进程遭遇了重大挫折。本文则从欧洲公共领域的视角对欧盟制宪过程进行重新解读,对欧盟制宪推动欧洲公共领域建设的积极意义作出评估。文章分三部分:第一部分对欧洲公共领域提出的背景、含义、基本内容及现状进行分析。第二部分分析欧盟制宪过程对欧洲公共领域建设的积极影响。第三部分结论,认为从公共领域和公民身份建设的角度来看,法、荷对宪法条约的否决不能简单地被视为是一种倒退行为。 一、欧洲公共领域——背景、内容与现状 1.欧洲公共领域提出的背景及其含义 欧洲公共领域可以说是德国哲学家哈贝马斯的发明。“公共领域”原本是哈贝马斯用来分析人类社会尤其是资本主义社会变迁的核心范畴。它是指介于国家和社会之间,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空间。在公共领域,人们通过有批判精神的意见交流,“以公众舆论为媒介对国家和社会的需要加以调节”。① 最初,哈贝马斯把“公共领域”这一范畴仅用于国家内部状况的分析。哈贝马斯是欧洲一体化运动的坚定支持者,他的理想就是希望欧洲联盟能超越现在“政府间组织”和单纯的经济货币联盟的性质,最终发展成为一个欧洲联邦国家。他把“公共领域”的概念运用到了欧洲一体化分析中,创造了“欧洲公共领域”这一新的范畴,把它作为欧洲迈向真正的超国家组织的关键因素。“从规范的视角来看,如果不能在共同的政治文化背景下形成一种欧洲范围的公共领域,一个由不同利益集团、非政府组织、公民运动等组成的公民社会,一个欧洲意义上的政党体系,——一句话,如果没有一种超越国家公共领域的交往关系,就不可能有民主意义上的欧洲联邦国家。”② 尤其是欧盟制宪问题提出以后,关于欧盟未来发展模式的争论更加激烈。欧洲公共领域的概念则是为构建一个欧洲联邦模式而提出的,它主要针对的是欧盟的民主赤字和欧洲公民身份(European citizenship)问题,这也是欧盟饱受批评、争论尤为激烈的两个问题。“当前,人们对欧洲公共领域的讨论,不仅是学者们试图使理论规范化的一种努力,更重要的是人们对新自由主义主导的欧盟经济以及政治上民主的公民身份的不满,也是对经济一体化上的不懈努力和政治一体化上的漫不经心这种不平衡的一种反应。”③ 欧洲公共领域的提出为这两个问题的解决提出了一个新的视角。但对于对联邦模式持怀疑态度的人来说,建立欧洲的公共领域无疑是一个新的不切实际的想法,因此它在欧洲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争论。④ 欧洲公共领域是一个欧洲范围内超越民族国家边界就欧洲人民面临的共同问题进行意见交流、沟通、讨论、辩论的空间。这一空间既不是一种制度,也不是一种组织,要确定它的外部边界非常困难,⑤ 因为它始终是开放的和可渗透的,因此我们最好把它理解为一个关于内容、观点,也就是意见的交往网络。通过这一欧洲范围的交往网络,最终形成某种大众意见和观点,进而对欧盟的决策过程产生影响。⑥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欧洲公共领域的讨论并不是国家之间的谈判和利益妥协,而是欧洲公民跨国界的平等交谈、意见交换和讨论。作为一种交流和讨论的网络,它为欧洲后民族民主(post-national democracy)的发展提供跨国的交流空间。尽管欧盟既不是一个国家(state),也不是一个民族(nation),但是作为一种新型的政体(polity),它的发展同一个共同的交流空间的形成密切相关。⑦ 2.欧洲公共领域的基本内容 学者们认为,欧洲公共领域一般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作为交流中介的欧洲大众传媒(European mass media);作为基础的欧洲公民身份;作为交往规则的协商式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和影响欧盟实际决策过程的欧洲政党体系(European party system)。这四个方面相互影响,构成一个互动的网络。在欧洲公共领域当中,大众传媒的功能居于中心地位,通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媒体,具有批判精神的公众舆论才得以形成。大众传媒是欧洲公民参与欧洲议题争论的最有效的中介,它也是各种交流平台中最重要的部分。⑧ 只有通过欧洲交流媒介,人们的注意力才会从民族国家向欧洲层面转移,“欧洲”才能真正成为公众瞩目的焦点。 政治公共领域的基础是市民共同体,中介是大众传媒。同时,建立了这样一种大众传播媒介以后,同样的政治议题在同一时间内就会引起广大公众的普遍关注,并激发起他们从四面八方展开热烈讨论,进而形成一种公众舆论,使各种议题和立场产生政治影响。⑨ 在欧洲是否已经存在一个公共领域的问题上虽然有很大的争论,但在研究中,学者们普遍认为一个欧洲公共领域可以通过各个国家媒体(national media)的欧洲化(europeanization)来建立。⑩ 欧洲公共领域的活动主体是“欧洲公民”,跨国界的意见、观点交流沟通过程的核心是公民对欧洲事务的关注,并将其视为个人意识和身份的一部分。欧洲公民身份建立在参与式民主、积极的对话参与(active dialogic participation)和欧洲公共领域的基础上。(11) 从法律角度来讲,欧洲公民身份在《欧洲联盟条约》当中有明确的规定,欧盟成员国的公民都被视为欧洲公民,被赋予一系列的政治和公民权利,并且欧洲法院也将其置于自己的管辖权之内。(12) 从社会角度来讲,欧洲身份就是一种“欧洲认同”(European identity)意识,它超越民族国家认同,而将欧洲作为一种命运共同体,人们在欧洲范围内互相感知,互相认同,并能相互预知“他者”的思想和行为,在这里有一种休戚相关的政治意识,“原则上,一国公民必须视另一国公民为‘我们中的一员’”。(13) 当前,公共争论和民主参与还主要发生在民族国家的层面上,民族国家是集体认同意识和公民身份的主要来源。(14) 只有各国公民获得了欧洲公民身份以后,他们关注和参与欧洲公共领域讨论和交流的意愿才会真正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