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民事强权”(European Civilian Power)①是上个世纪70年代初法国政治学家杜希纳提出的一种用于论述欧共体对外政策的概念。杜希纳认为,由于吸取了欧洲历史上的战争教训,欧共体国家不仅在处理相互之间的关系时遵循和平原则,而且欧共体在处理与第三国的关系时也偏好使用民事的、而非军事的手段。②英国学者希尔在杜希纳提出的概念基础上又特别强调了欧共体对外关系方式的“外溢性”:“如果欧洲能够证明,在已经建立了友好关系的国家之间的民事关系能够被切实扩展到那些相互怀疑、敌对或者仅仅是差异较大的国家之间的关系,那么欧洲将会为整个人类做出巨大贡献。”③ “欧洲民事强权”概念的提出引起了较大的反响,不仅很多学者对此展开了热烈的讨论,而且欧洲政界人士也经常用它来描述欧盟对外政策的特性。虽然“欧洲民事强权”已经成为一个流行概念,但到底什么样的外交政策是“民事强权”模式?为什么欧盟对外政策可以冠上这个名称?学者们对此的回答却是各式各样。本文尝试以德国学者毛尔等人所建构的“民事强权”理想类型标准来论述欧盟对外政策特性,然后再具体分析“欧洲民事强权”的决定性因素,即归纳出本文所认为的欧盟对外政策为什么具有“民事强权”特性的原因,最后结合欧盟安全与防务政策的发展对“欧洲民事强权”的变化趋势进行简单论述。④ 一 “欧洲民事强权” 德国学者毛尔(Hanns W.Maull)曾借用了“民事强权”的概念,把它发展成为一种理想类型式的角色设计来分析德国外交政策。在他的研究中,“民事强权”是理想类型式的模式,即它并不真正存在于社会现实之中,而是由从现实中提炼出的一些要素组成的一种用于观察和比照的理论模型。毛尔为“民事强权”构建了一些标准:如民事强权在处理国际事务时,必须奉行合作主义和多边主义,以推动国际关系文明化和法制化发展;虽然“民事强权”并不意味着和平主义,但是也应在国际社会中尽量不使用军事手段,武力只是在自卫、集体防御、维护集体安全和人道主义目的下才可以使用,而且其最终目的也是为了实现国际关系的“文明化”;作为“民事强权”,它的外交政策还应努力推动超国家机构的发展,并且愿意向超国家机构让渡主权。⑤与此类似,德国学者于内曼和舍尔尼希在分析欧盟对外政策时,也认为在很大程度上所谓“民事强权”模式代表的是欧盟对外政策需要达到的理想状态,虽然现实中的欧盟对外政策并非完全如此,却是应该努力做到的方向:有意识地放弃传统的权力政治方式;积极促进国与国之间关系的“文明化”;促进西方民主和人权理念的实现。⑥ 按照上述学者的观点,“欧洲民事强权”实质上是一种规范意义上的理论模式,它体现了欧盟对外政策的价值观追求和自我定位,而且作为一种韦伯社会学意义上的分析工具,他们所建构出的“欧洲民事强权”模式标准可以帮助我们分析欧盟对外政策目标、手段和效果的实质性要素。 从欧盟对外政策的实践来看,欧盟官方文件中所体现的自我认知比较明显地凸现了想要成为“欧洲民事强权”的意愿。⑦欧共体自诞生之日起,即确立了其在国际关系中的秩序性目标,这首先是指欧共体国家之间的关系构想,即欧共体不仅仅是一个为了处理经济问题而建立的欧洲国际组织,它还是一个在西方自由民主价值观基础上构建的共同体。⑧自上个世纪70年代始,欧共体不满足于只在内部关系中实现民主、法治和人权原则,进而主张在发展与第三国关系时也尊重此种原则,以推动所谓国际关系“文明化”进程。⑨冷战结束以后,欧盟政治家更加强调全球治理的世界秩序理念,主张通过社会经济手段和法治化手段实现国际稳定。⑩在2003年6月出台的《欧盟安全战略报告》中,民主、法治化和“善治”是其世界秩序目标的核心内容。以价值观和规范性的标准来衡量,“欧洲民事强权”模式始终是欧盟(欧共体)对外政策所要实现的整体战略目标。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欧盟发展了一系列经济、外交手段,并且通过对外经济政策、联系国政策、发展援助政策和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将这些对外政策手段整合成多层次和多元化的体系。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欧共体就开始以经济手段作为开展对外政治关系的工具,比如用签订贸易协定的方法吸引东欧国家以起到渗透社会主义阵营的作用。自上个世纪90年代起,在欧盟对外政策中,经济和政治结合得越来越紧密。欧盟在发展与第三国的经济关系时,尤其是在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关系上,对政治性条件强调得越来越多。欧盟向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提供了大量财政援助,仅在1998年这种直接援助的金额就达到600亿欧元。这些财政援助首先是被用于与欧盟地理上邻近的地区,欧盟附加的条件是那些得到财政援助的国家必须实行西方式民主和保护人权。(11) 贸易、经济合作和联系国协定也日益成为欧盟对外政策的工具。欧盟与第三国签署的几乎每一个经济合作协定和联系国协定都包含有“政治对话”的内容。开启与第三国的类似协定的谈判往往是一个政治决策过程,但不一定是在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框架下开始的,欧盟坚持要求对象国首先必须先满足经济和政治的条件。启动谈判和对签署协定的考虑即是表达了欧盟对该国的政治支持,而协定内容也进一步反映了欧盟对该国的鼓励和肯定。(12)如欧盟同东欧国家签订的“欧洲协定”就突出体现了欧盟的这种政策倾向,该协定具有明显的政治条件性,要求联系国继续政治和经济的改革,遵守法治国家和人权原则等等。尽管形式上它是一个经济协定,但又具有明显的政治特征。(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