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8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7320(2007)03-0440-08 1992年2月7日正式签署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the Maastricht Treaty),明确地将司法与内务合作规定为欧盟的第三支柱。此后,在欧盟框架内,司法与内务合作得到了较大的发展。一般而言,欧盟司法与内务合作领域主要包括欧盟成员国之间的警务合作、移民政策合作、避难政策合作、边界和海关合作,以及民事与刑事领域的司法合作等。一些研究欧盟的专家学者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关注欧盟司法与内务合作的发展。本文试图从政府间主义的角度对欧盟司法与内务合作进行分析。 一、政府间主义的基本观点 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政府间主义继承了大量的现实主义因素,以作为新功能主义的主要竞争对手的面貌出现在欧洲一体化理论大潮之中[1](第20页)。该理论的主要代表人物有:斯坦利·霍夫曼 (Stanley Hoffman),罗伯特·基欧汉(Robert Keohane),罗伯特·乔丹(Robert Jordan),沃纳·菲尔德 (Werner Field),安德鲁·莫拉维克斯克(Andrew Moravcsik)等。 政府间主义根植于国际关系理论的现实主义学派,其核心观点就是认为欧洲一体化的本质和过程主要是由独立的民族国家基于各自的国家利益而采取的决策和行动所决定的,即强调民族国家在欧洲一体化进程中的重要性。作为新功能主义的理论竞争对手,政府间主义在不断地批评新功能主义的过程中提出了自己的理论主张。著名的政府间主义学者斯坦利·霍夫曼就认为:民族国家在全球体系中仍发挥着最重要的作用。与新功能主义者所预想的不同,成员国政府在欧洲一体化进程中显得更“顽固”了[2](第130页)。一体化是对作为基本单位的民族国家的一种维护;欧洲一体化存在多样性的逻辑;新功能主义的方法(他称之为“莫内方法”)具有局限性;在国家利益的关键领域,各国政府并不愿意通过其他领域的所得来补偿它们的损失;一体化所涉及到的事务有“低级政治”(low politics)和“高级政治”(high politics)的区分[3](第82页)。新功能主义的功能性一体化不会必然导致政治一体化。“溢出” (spillover)效应是有限的。“溢出效应”在“低级政治”领域(经济政策、福利政策等)是适用的。但在“高级政治”领域(外交政策,安全与防务政策等)中,由于各国政府所追求的目标,“溢出效应”很难发挥作用。国家间关系也不会超越政府间合作性质而发展为“高级政治”中的超国家一体化[4](第862-915页)。 20世纪90年代以来,以安德鲁·莫拉维克斯克为主要代表,在分析欧盟内部讨价还价的决策过程中,引入国内政治分析,结合自由主义优先选择分析和政府间分析模式,提出了自由政府间主义 (Liberal Intergovernmentalism)理论。安德鲁·莫拉维克斯克认为,对国内政治的了解是分析国家间战略互动的先决条件[2](第134页)。对于安德鲁·莫拉维克斯克来说,自由政府间主义有三个核心假设:(1)政治中的基本行为体是理性的、自主的个人和集团。这些行为在自利和规避风险的基础上相互作用;(2)国内一部分人制约着国家的对外利益和身份,政府代表着部分人的利益;(3)国家行为和冲突与合作模式反映了国家利益的性质与结构[5](第7-13页)。在分析欧共体决策时,他提出了国家间讨价还价的三个假设:(1)欧共体内各政府间的合作是自愿的;(2)成员国在讨价还价时,环境信息是相对丰富的;(3)各成员国政府间讨价还价的交易成本是比较低的[6](第498-499页)。根据安德鲁·莫拉维克斯克的理论,在欧洲一体化过程中存在两个层次上的博弈。一个是成员国国内政治层次上的,即通过国内个人或集团的博弈,形成国家偏好的过程;另一个是在超国家层次上的,即成员国政府间讨价还价的过程。 总体而言,无论是20世纪60年代以斯坦利·霍夫曼为代表的早期政府间主义,还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以安德鲁·莫拉维克斯克自由政府间主义,它们都归属于政府间主义这个关于欧洲一体化的理论流派,因而也都具有以下这些共同特征:强调各国政府在欧洲一体化进程中自主独立的地位;坚持维持国家间合作的方式来协调各国间的共同利益;各国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对超国家机构的权力保持警惕;坚持超国家机构的权力和运作仅限于维持各国利益的“最小公分母”;强调共同体理事会(部长理事会)、欧洲理事会(共同体国家首脑会议)和政府间委员会在一体化事业中的作用;强调各成员国政府间的讨价还价式的博弈模式在欧共体决策中的重要性;各成员国政府掌握着一体化进程的决策权,控制着一体化事业的步伐和方向。简言之,政府间主义认为:欧洲一体化的动力来源于各成员国国家利益的契合;欧洲一体化的主体是成员国政府;欧洲一体化的主导机构是各成员国政府组成的首脑会议和各级理事会与委员会,而非超国家性质的欧共体/欧盟机构。 从历史上看,作为实践的政府间主义行动比作为系统思想的政府间主义理论要久远一些。战后初期的联邦主义(Unionist)思想,戴高乐的“祖国的欧洲”(Europe des Patries)的主张,英国的“欧洲怀疑派”关于欧洲联盟应是“多国俱乐部”(Club of State)的主张,都属于政府间主义这个范畴。在战后欧洲联合的历史上,政府间主义始终具有强大的影响。具有“超国家”的或“联邦主义”意义的措施,总是要受到政府间主义的阻止,引起反复斗争[7](第103-104页)。无论是作为理论形态的政府间主义,还是作为社会政治运动、国家政策的政府间主义,其影响力都是巨大的。司法与内务合作作为国家利益、国家主权等传统的国家统辖领域中的事务,政府间主义对其产生、发展具有决定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