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湾战争与欧盟对伊朗“批评性对话”政策的出台 1979年伊朗伊斯兰革命后,欧共体(欧盟前身)各国紧跟美国的步伐,相继中断了与伊朗的政治、军事往来与部分经贸联系。① 两伊战争爆发后,欧共体出于对伊朗输出伊斯兰革命影响欧共体在这一地区利益的担心,对伊朗的敌对情绪加剧。欧共体主要成员英、法两国不仅在联合国安理会内拒绝在伊拉克撤军问题上投票,还向萨达姆提供了当时最先进的武器,包括化学武器在内,从而使欧共体与伊朗的隔阂越来越深。② 1989年“拉希德事件”③ 则进一步加深了欧共体与伊朗之间的危机。1989年2月中旬,欧共体国家纷纷召回本国驻伊朗的大使,同时决定中止对伊朗政治和技术方面的部长级访问。④ 此时期欧共体对伊朗的政策是“一种隔岸观火的外交政策”⑤。海湾战争爆发后,欧共体与伊朗的关系开始呈现缓和迹象。一方面,伊拉克日益公开的地区霸权心态使欧共体意识到:为了维护地区力量的平衡,为了地区形势的稳定,离不开伊朗的参与。为此,欧共体开始重新审视和调整对伊朗政策,意识到靠对话更能让伊朗的政策趋于温和,而一味的孤立政策只会刺激伊朗极端主义势力的增长,结果将适得其反。另一方面,两伊战争后,面对国内日益严重的经济社会问题和在外部受孤立的局面,霍梅尼的后继者也意识到对外政策调整的极端重要性,并为之采取了一系列举措。继而在海湾战争时,伊朗不仅宣布保持中立,而且积极斡旋,促使深陷黎巴嫩人质危机的英国人获释。⑥ 在伊朗调整对外政策的过程中,发展与欧共体的关系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因为在美国继续对伊朗施加经济制裁时,要取得国内经济发展急需的资金和技术,欧共体无疑是一个绝佳的选择。对此,欧共体予以积极回应。1992年12月12日,欧共体理事会提出要与伊朗进行“批评性对话”。1993年,欧共体又在《埃丁博格宣言》中指出,“批评性对话”是欧共体对伊朗的官方政策,这意味着欧共体对伊朗新政策的正式出台。 欧盟对伊朗“批评性对话”的政策主要包括:双方定期举行一年两次的对话,主要由英、法、德三国代表欧盟与伊朗进行会晤;双方会晤的议题涉及移民、毒品走私、有组织犯罪、恐怖主义等问题,人权问题是欧盟此时与伊朗进行对话的主要议题,而伊朗最关心的经贸问题则与人权问题相挂钩。⑦ 在这一新政策的指引下,欧盟与伊朗关系得以改善,双边的政治往来与经济联系显著增加。政治方面,1992年,欧洲国家的使节陆续返回伊朗;经济方面,伊朗从欧盟大量进口大型机械设备、电子机械设备(几乎占伊朗从欧盟进口的45%)。同样,欧盟从伊朗的能源进口也几乎占欧盟能源产品总进口的4%。⑧ 欧盟中的英、法、德三国与伊朗的经济联系非常密切。法国是伊朗的第四大贸易伙伴,占有伊朗6.6%的市场。⑨ 原油是法国从伊朗进口的主要商品,法国主要向伊朗出口农业机械和农产品。法国同伊朗还有银行间联系和汽车制造协议。1996年,法国同伊朗签署了3个技术协定(伊朗计划从法国购买电讯卫星和10架“空中客车”,价值5亿美元)。德国则是欧盟内部对伊朗最大的出口国和技术提供国。1992年,德伊贸易额达68亿美元,为伊朗1979年革命以来最高值。⑩ 同样,英国公司对伊朗的油气田也颇感兴趣。在此期间,欧盟与伊朗也曾因人权问题发生多次争端,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事件是米克诺斯事件(Mykonos Affairs)。1997年4月,欧盟指责伊朗政治领导人涉嫌于1992年4月暗杀在德国的4名伊朗反对党人士,为此,欧盟决定采取措施惩罚伊朗,其中包括中止双边部长级访问,拒绝给伊朗情报安全人员发放签证。但数月后,这些措施都被取消了。(11) 对于此期间欧盟对伊朗的“批评性对话”政策,欧盟内部亦有不同看法,一部分人认为对话途径太少,联系过于松散,不利于欧盟对伊朗施加更大的影响,致使伊朗人权状况改善缓慢。1996年8月,丹麦为此退出了欧盟与伊朗对话。但多数人认为与伊朗继续接触要远优于孤立它,主张继续对伊朗敞开对话的大门。 伊朗改革派崛起与欧盟对伊朗“建设性对话”政策的出台 海湾战争后,随着伊朗内外政策的调整,伊朗国内改革派的力量逐渐增强。1997年,伊朗改革派领袖哈塔米在总统大选中获胜是这一发展趋势的最有力佐证。面对这种局面,无论是欧盟,还是美国,都表示了极大的欢迎。同年5月,美国助理国务卿大卫·韦尔奇声称,这是“伊朗允许民主表达的信号”(12)。11月,欧盟大使陆续返回伊朗。1998年2月,欧盟宣布恢复内阁层次的访问。欧盟原有的以批评为主、以对话为辅的“批评性对话”对伊朗政策也开始承受越来越多的内外质疑。对此,伊朗外长哈拉齐公开表示欧盟需要用一种新政策来替代“批评性对话”,因为它已成为欧盟在某些问题上挑战伊朗利益的工具。 1998年3月,欧盟外长会议达成协议,决定在欧盟与伊朗关系上用“建设性对话”政策取代“批评性对话”政策。(13) 经过讨论后,欧盟内部在对伊朗政策上形成了下列两点基本共识:一是在政治进展的基础上扩大经济联系;二是把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作为优先考虑的问题。欧盟委员会在事实上形成一种框架,这种框架由三部分构成:一是全面对话;二是人权对话;三是贸易与合作协定谈判,同时伴随政治协定。全面对话于1998年开始启动。与“批评性对话”一样,全面对话被设想成一个欧盟与伊朗双方交流观点的机会。它是由欧盟中的英、法、德三国与伊朗高官的双边会议组成。全面对话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议题的广泛性,包括全球(比如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和恐怖主义)、地区(伊拉克问题和中东和平进程)、双边(毒品和难民问题)3个层次的问题。二是设立专门的欧盟与伊朗技术工作小组,该小组专门负责拟定欧盟与伊朗的多方面合作战略规划。如能源工作小组、毒品专家会议、难民专家会议、贸易和投资工作小组等。 在欧盟对伊朗开展建设性对话政策的背景下,它们的关系进一步升温。1998年,双方建立了综合性的总理以下级别全方位对话。1999年,奥地利和希腊的总统相继访问伊朗。同期,伊朗总统哈塔米访问意、德、法三国,签署了一系列旅游、投资、能源协议。2001年2月7日,欧盟委员会决定加强与伊朗之间的联系,以尽早达成贸易与合作协定。(14) 2001年前后,伊朗改革派在国内议会选举和总统选举中大获全胜,这进一步坚定了欧盟开展对伊朗“建设性对话”政策的热忱。2000年11月,欧盟部长理事会给欧盟委员会发出指示,要求提出能支持和促进伊朗改革进程的建议。2001年2月,欧盟委员会提出了一个推进欧盟与伊朗关系的简要方案:(1)开展更频繁的双边交流;(2)强化外交和安全对话;(3)寻求民间交流的多种途径;(4)强化工作小组的交流;(5)待条件成熟时,启动贸易与合作协定。尽管在如何启动与伊朗的贸易谈判方面,欧盟内部形成了两派意见:一派(法国、意大利、爱尔兰、比利时、西班牙、瑞典、芬兰等)坚持共同体型的协定,即在经欧盟议会批准下的简单贸易协定。另一派(英、德、荷、葡、卢)则坚持混合协定,即包括关于反恐和人权的专门条款,这种协定不仅需要欧洲议会批准,也需要成员国国家议会批准。但就欧盟整体而言,他们都认同开展与伊朗的“建设性对话”政策可行,且富有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