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81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489(2007)02-0010-08 维护和促进人权与基本自由,是联合国的根本宗旨之一。自《世界人权宣言》发表以来的50多年来,联合国逐步确立了一系列有关国际人权保护的原则和规则,制定了许多国际人权法律文件,形成了各种人权国际保障的措施和程序,组建了各类人权保障专门机构和其他附属机构。但由于国际人权问题的复杂性、国际政治因素的影响以及联合国人权保护机制本身还存在许多需要改进之处,其工作实效尚不理想,相当一部分人权国际公约陷于“措辞强硬、实施软弱”的尴尬境地。[1] 因此,迫切需要对联合国人权保障机制进行改革和调整。 一、联合国人权监督机制的机构与程序 随着联合国人权保障实践的发展,为了协调和监督各国的人权保护事务,促进各国依照国际人权规则行事,在联合国的组织框架内形成了人权监督机制,当前,在联合国系统内存在有40多个处理人权事务的机构。 1.根据《联合国宪章》成立的人权机构 根据《联合国宪章》成立的人权机构,依照机构职能的不同,又可以分为一般性人权机构和专门性人权机构。 一般性的人权监督机构包括联合国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国际法院、联大秘书长和秘书处。这些一般性的人权监督机构在其众多职能中,都包含有维护和促进人权的内容。如联合国大会,在人权方面的职能就包括对人权问题进行讨论、研究并提出建议;进行国际人权立法的前期工作,通过关于人权问题的决议、宣言和公约;建立负责人权事务的特设机构和附属机构;讨论、审查违背联合国宪章的侵犯人权事项;接受并审议关于人权问题的报告;促进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与遵守。又比如联大秘书长和秘书处在人权方面的职能,包括出席联合国有关人权会议并发表意见;提请安理会注意世界任何地区发生的严重侵犯人权的事件;通过授权人权高级专员,协调联合国人权领域的活动;通过联合国人权中心就人权事务进行协调并提供咨询服务。 联合国系统内专门性人权机构包括人权委员会、促进和保护人权小组委员会、妇女地位委员会: (1)人权委员会(现为人权理事会所取代)。根据《联合国宪章》第68条之规定,经济社会理事会有权设立“以昌人权为目的之各种委员会”。经社理事会于1946年6月通过决议,设立了人权委员会,是联合国系统内处理人权问题的主要机构。2006年3月15日,第60届联大通过决议设立人权理事会,作为联合国大会的下属机构,取代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的人权委员会。人权委员会的职能主要集中于对人权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并提出建议;起草国际人权文书;审议调查有关侵犯人权的指控;协助经社理事会协调联合国系统内的人权活动。 (2)促进和保护人权小组委员会。由人权委员会1947年在其首次会议上成立,1999年根据有关决议改为现名,是人权委员会下属的专家机构。其职能主要是就促进人权的重要问题特别是“防止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任何种类的歧视以及保护在种族、民族、宗教和语言上的少数群体”等问题进行研究并向人权委员会提出建议。 (3)妇女地位委员会。由经济及社会理事会1947年设立,其职能包括对有关影响妇女的问题进行研究;就促进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以及教育领域的妇女权利向经社理事会提出报告和建议;审议致联合国的有关妇女地位问题的来文。 (4)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由1993年12月联合国大会第48/141号决议决定设立,负责促进对人权的尊重、协调并合理安排联合国人权计划,防止对人权的侵犯,简化、完善和强化联合国人权领域的机制,提高联合国人权事务的运作效率。 (5)联合国人权中心。1982年根据联合国大会设立,主要职责在于为联合国关注人权的组织提供法律、技术及行政管理方面的支持;应相关机构要求,就人权问题从事调查研究工作;密切注意人权的执行情况并就此编写报告;向各国政府就人权问题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援助计划;负责就人权事务协调处理与相关机构组织以及新闻媒介之间的联系;收集和传播人权情报,并编写出版物。1997年10月根据第52届联大通过的决议,联合国人权中心与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办公室合并组成了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办公室,负责处理联合国的人权事务。 2.根据国际人权条约设立的人权机构 一些国际人权条约专门规定设立了保障和监督条约实施的相关机构。 (1)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1976年3月生效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设立的监督公约实施的机构,其职责在于:接受缔约国之间的指控,并接受个人对国家的控告;审议缔约国提交的履行该条约的报告;解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条款。 (2)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根据1969年1月生效的《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设立。主要职责在于审议缔约国提交的实施公约情况的报告;受理调解缔约国之间的指控;根据公约规定的任择条款,受理声称遭受缔约国侵犯权益的受害者的来文。 此外,根据国际人权条约设立的人权机构,还包括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禁止酷刑委员会、儿童权利委员会、《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三人小组等。 3.联合国人权保障机制的主要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