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F114.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369(2007)1—0001—05 2007年是东盟成立40周年。在过去的几十年里,东盟在维护地区稳定与安全,促进东亚地区的繁荣与发展,推动东南亚及整个东亚的地区一体化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它在充满多样性的复杂地区创造性地走出了一条独具特色的地区合作之路——“东盟方式”。东盟方式为今天地区主义在世界各地的发展提供了新的经验。然而,在全球化的巨大压力下,特别是在东盟周边大国发展形势的压力下,东盟越来越感到有加速自身一体化的紧迫性。于是,近几年来,东盟又提出了新的目标:建立“东盟共同体”。一贯标榜不同于欧洲的东盟方式还适应这一新目标吗?东盟共同体究竟为何物?哪些国家构成了推动东盟走向新目标的核心力量?本文试图回答这些问题。 东盟共同体:传承与革新 历史上,东南亚从来不是一个相互联系的整体,就像撒落在西南太平洋的一片珍珠。今天能够形成世界瞩目的地区集团,完全是这些国家团结自强的结果。回顾东盟一体化的历程,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东南亚在一体化过程中树立了三个里程碑。第一个里程碑是1967年东盟组织的成立。这标志着东南亚国家开始真正建立联系,形成整体。在东盟成立之后的一个阶段里,它的重点工作是建立完善机制,处理内部矛盾和纠纷,维护本地区的安全稳定,建立与大国的对话关系。 第二个里程碑是从1993年起建立东盟自由贸易区。1992年1月在新加坡举行的第四届东盟首脑会议上决定在15年内即2008年建成东盟自由贸易区,后来又把期限缩短为10年,即2003年,最后又提前到2002年。对后加入东盟的新成员,适当放宽年限。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成有力促进了成员国经济的相互联系,为共同市场的建立铺平了道路,使一体化的程度又提高了一大步。 第三个里程碑是2003年10月宣布建立东盟共同体。新加坡总理吴作栋于2002年11月的第八届首脑会议上建议将东盟建成“东盟经济共同体”。2003年10月的第九次东盟首脑会议上通过了《东盟第二协调一致宣言》,决定2020年建成东盟共同体。该共同体包括经济共同体、安全共同体以及社会和文化共同体。2005第十一届东盟首脑会议发表了关于制订东盟宪章的《吉隆坡宣言》,同时把建立经济共同体的时间提前到2015年。东盟共同体的实现将意味着东南亚地区一体化的程度将达到相当高的程度。 尽管东盟发表了东盟共同体宣言,但从法律和制度的层面来看,东盟共同体究竟是什么性质的组织人们并不清楚,就连东盟的决策者们也没有共识。为了探讨东盟共同体的性质,2004年6月在万象举行了一个题为“走向东盟共同体”的研讨会。与会者全部为来自东盟各成员国的专家、学者和官员。会议认为,“为了应付内部的挑战(种族冲突、分立主义、武装暴动……)和外部压力(全球化、恐怖主义、非法移民和洗钱等),东盟必须调整和采用新的工作机制”。① 会议对东盟现行制度、机制、运行规则和法制效率提出了许多改革主张。首先,有人提出应当引入“制约机制”,建立具有法律意义的标准和规则,实施有约束力的决议。其次,有人提出重新审视“东盟方式”和“不干涉原则”。其三,还有人主张强化东盟秘书处的功能。最后,也有的主张为市民社会和媒体提供某种权力空间。 这些主张和建议对东盟传统的理念原则、行为方式和制度规则具有某种颠覆性,大有同传统东盟决裂之势。 一直以来,人们都在高度评价东盟树立了与欧盟不同的模式,认为这一模式符合东南亚地区多样性的特点,而且在凝聚各成员国过程中的确卓有成效。作为一个地区组织,传统东盟模式的主要特点是:第一,从性质来说,它不是一个超国家组织,而是一个国家间的组织,是一个松散的多国联合体。比较强调各国主权的独立,反对权力让渡;只承认一个中央协调联络机构,而反对建立中央权力机构。第二,从运作方式来说,东盟创造了独特的“东盟方式”,即坚持开放性和非排他性;坚持非强制性和非约束性;主张协商一致,反对“多数决”原则;容忍差异性,反对干涉内政。第三,从功能上说,传统的东盟重在同区外大国的协调关系,以及自身在地区和世界舞台上的地位和作用,而自身一体化方面则显得相形见绌。 那么,在今天的形势下,东盟的这一传统模式是否已经过时?换言之,未来的东盟共同体是否要同传统的东盟决裂,要以全新的面目出现?回答应该是:不可能割断历史,但肯定需要革新,问题在于究竟有多大程度的革新。 东盟共同体新模式假想 在探讨未来东盟东同体的新模式时,我们必须依据东盟历来所通过的纲领性文件。这些文件包括《东南亚国家联盟宣言》(1967)、《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1976)、《东南亚无核区条约》(1992)、《东盟2020年远景》(1997)、《东盟第二协调一致宣言》(2003),以及《关于制定东盟宪章的吉隆坡宣言》(2005)。我们尤其要认真研读最后两个文件。可以说,这两个文件基本上勾勒出了有关东盟共同体最核心的原则和基本的法律框架,从而可以初步判断出它的新模式的雏形。 1.未来的东盟共同体仍然是一个国家间的联合组织 所谓国际组织,就是国家间(或政府间)的组织。一般来说,现存的国际组织都应该是国家间组织,包括联合国。所有带有政治性的国际组织都承认国家主权完整的原则和不干涉别国内政的原则,国际组织有别于超国家的组织。但实践上,却出现了例外,这就是欧盟的诞生。应该说,欧盟的前身——欧洲经济共同体还是典型意义上的国际组织,但后来,逐步向国家的形态演变。可以说,今天的欧盟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国际组织,因为成员国已经让渡了一部分主权给欧盟理事会、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欧洲法院。当然它还不是一个国家,因而可以被看作是一个“超国家的国际组织”。 未来的东盟共同体会不会向这个方向发展?曾经有不少人在谈论东盟发展方向时,心目中都有以欧盟作榜样,包括东盟的某些领导人。例如吴作栋总理谈到加速东盟发展的时候就指出,“最初,欧共体的目标是取消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在交通、电信以及其他经济联系中实现完全畅通。从长远来看,东盟永远是一些自愿协调其政策的独立国家的自由联合体,还是它可以演化成像欧盟那样的实体呢?”② 也有的学者说,2003年的“东盟峰会的最大成果是签署了‘巴厘岛第二协议’,其主要内容是在2020年成立类似欧盟的‘东盟共同体’”。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