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23日,第61届联合国大会就新的联合国会费比额编制办法通过决议,决定未来3年继续执行2000年制定的联合国会费分摊方法。按照现行比额表计算,中国在2007—2009年的会费比额将由2004—2006年度的2.05%上升2.667%,预计每年缴纳的会费额超过4000万美元,上涨幅度在各国当中位居前列。美国依然是缴纳会费最多的国家,达22%;居第二位的日本则由19.4%下降到16.6%;德国从8.7%略降至8.57%,仍居第三;第四位的英国从6.1%升至6.64%;紧跟其后的是法国,从6%升至6.3%;居其后5位的分别为:意大利5.1%、加拿大2.98%、西班牙2.97%、中国2.67%、墨西哥2.3%;印度从0.42%升至0.45%,俄罗斯也从1.1%增加到1.2%。至此围绕着联合国会费分摊是按“能力支付”还是“责任支付”的争论暂告一个段落。 会费的分摊及用途 联合国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一个非营利性的由世界各主权国家组成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拥有192个会员国。联合国肩负着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促进各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增进国际合作与人权事业发展的重任。联合国要在国际事务中有效地发挥其职责,就必须有一个坚实、可靠及稳定的财政基础,有充足的经费来源。而会员国交纳的会费就是联合国主要的经费和正常预算的来源,用于支付维持联合国机构正常运转所需要的经常性开支,如:联合国工作人员的工资、办公用品及设备的购置与维修、通讯联络、会议服务、文件印刷等。 联合国宪章第十七条规定,联合国组织的会费“应由各会员国依照大会分配限额担负之”。各国应缴纳的会费数额由大会根据会费委员会建议批准的比额表确定,主要根据每个国家的国民生产总值、人口以及支付能力等因素予以确定。此外,联合国会费还有最高和最低摊款限额的规定,从1974年开始,最高摊款限额不能超过整个预算的25%,最低不能低于0.001%。联合国大会第五委员会(行政及预算)和会费委员会每三年进行一次核查和调整。实践证明,按会员国的支付能力分摊联合国经费是合理的、行之有效的,为大多数会员国所接受。 对会员国拖欠会费的行为,《联合国宪章》第十九条规定,凡拖欠联合国财政款项之会员国,其拖欠数目如等于或超过前两年所应缴纳之数目时,即丧失其在大会投票权。这对会员国有一定的制约作用,但并不能防止会员国以拒付或拖欠会费,作为向联合国施加压力的政治手段。 围绕会费分摊问题的争论 对联合国这样一个庞大的、由众多独立主权国家构成的国际组织来说,其财政问题之重要性和复杂性可想而知。经费来源、用途及分摊问题既关系到各国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联合国的生存和发展。因此,制订一个公正、合理的会费分摊办法是各会员国普遍关注的问题。在每隔三年讨论通过新的会费比额编制办法时,不少会员国都会提出了自己的主张,有时争论还相当激烈,但最终都以协商一致的办法得以解决。在2006年讨论联合国2007—2009年会费分摊比额的磋商中,由于个别国家出于政治动机,提出明显违背一贯的按“能力支付”原则分摊会费的主张,引起了在这一问题上空前的争论。 比如,美国提出2007—2009年联合国会费分摊比例计算方案,应按照各国货币购买力等值计算出成员国分摊比例。此外,美国还要求调整现有会费分摊22%“封顶”和0.001%“保底”的制度。美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博尔顿声称,“要摆脱已经过时的计费方法,而采用大多数当代经济学家认为更好的形式”,即购买力平价方法。据此,美国交纳会费的比例可能进一步减少。日本则主张,修改现有分摊方式,为联合国安理会五大常任理事国设立最低额度限制,即五大常任理事国中每个国家都至少负担会费的3%或者5%,“以确保它们公平反映各成员国的经济状况及其在联合国中的地位与责任”。 两国提案计算方法虽不同,但其结果却类似,即保持和减少美、日现有负担份额,增加其他国家分担比例。除了美国之外,俄罗斯、中国、英国和法国负担比例都会增加。同时,按常任理事国至少负担3%计算,欧盟15国所承担会费比例将由目前的36.5%增加到37.8%,而日本负担份额则可因此下降大约5%。 美、日的建议带有明显的政治动机,偏离了按“能力支付”的原则,因而遭到了大多数国家反对。中国明确表示不会接受这样的建议。中方支持维持现行会费比额计算方法,主张坚持“能力支付”原则,因为这是联合国成立以来所确定的制定会费分摊办法的基石,是广大会员国达成的普遍共识。俄罗斯代表也表示,日本的建议违反了按“能力支付”原则,俄罗斯无法接受这一建议。南非、巴基斯坦、印度、埃及、芬兰等很多国家代表表示,支持按能力支付原则制定2007—2009年会费分摊比额表。不少发展中国家还强调,反对任何旨在大幅增加发展中国家会费的提案。 美国经常以拖欠会费要挟联合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