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81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2 8832(2006)6期0064-07 核能开发与利用无疑是20世纪人类最大的科技成就之一。像其他技术一样,一经发现,它即经历了分裂:一是为军事所吸纳,人们造出威力巨大的核武器。二是用于发电、医疗等领域,成为造福人类的重要能源。 一、历史与现状 1.和平利用与防扩散的提出。核能问世后,国际社会即对这种物理能的走向表现出关注。联合国自成立之日起就提出,要防止核技术用于军事目的,授权原子能委员会“处理由于原子能的发现和使用原子武器所引起的问题”,研究“从国家军备中消除原子武器及所有其他的主要可用于大规模杀伤的武器”。①最早提出不扩散思想的是爱尔兰外长弗兰克·艾肯。②在1958年第13届联合国大会上,艾肯指出,国际社会全面裁军谈判进展缓慢,如果在谈判期间不进行防止核扩散问题的谈判,随着拥有核技术国家的增多,全面裁军难以实现。因此,实现全面裁军前,首先要防止核武器的扩散。他呼吁,有核武器国家不应向无核武器国家转让核武器,无核武器国家承诺不生产核武器。但在当时条件下,提议遭到前苏联和美国等国强烈反对。 在探讨和平利用核能源时,我们不能不提美国。为垄断核技术,美国政府做出一系列努力,如1944年6月美英成立“联合发展信托公司”,负责勘测、生产和获取足够的铀和钍,满足盟国核研究开发的需要,同时作为预防手段,公司要垄断全球铀和钍的产地并全部收购上述放射性原料,避免它们落入德国和前苏联手中。③事后证明,全球范围内广泛存在的铀和钍材料使美英的垄断想法破灭。1946年,杜鲁门政府提出“巴鲁克计划”,试图授权联合国安理会下辖专门机构,对其他国家进行核查,以确保它们不拥有核武器。但在该机构核查人员进入前苏联等有关国家前,美国不会销毁其核武器。前苏联坚决反对这一倡议,认为它是虚伪的,目的是为保证美国独有核武器技术和核武器的垄断地位。前苏联政府认为,核查是对主权的侵犯,是无法接受的。前苏联驻联合国大使葛罗米柯声称,“苏联政府绝不想让这种情况出现,即把苏联经济或者其中部分置于外国控制之下。”④他指出,在建立起不带有入侵性的国际性原子能控制机制之前,美国必须销毁其所有核武器。美国断然拒绝这一提议。在当时,围绕着和平利用与防扩散,美苏等国都有自己的如意算盘。 核垄断被打破,加之美苏两大阵营冷战开始,艾森豪威尔总统于1953年发表“原子能为和平服务”的演讲,主张核能和平利用。在此指导思想下,(1)美国以实验室为基础建立起核技术和工程学校,训练来自国外的科学家;(2)解密成千上万份原子技术文件;(3)承办第一届“和平使用原子能”的联合国大会;(4)与不下20个国家签署原子能合作协议。 这些举措向其他国家扩散了核技术,最明显的例子是美国与南非和印度的合作。1954年3月,美国家安全委员会通过NSC5409“美国对南非的政策”文件,要求美国在拥有冷战主战场的地区支持一个“强大、稳定和负责任的政府”。1955年,总统批准NSC5507/2号“和平利用原子能”文件,允许核技术出口以促进美国的国际和地区利益。同年,印度向美国一次性购买10吨重水,用于CIRUS⑤反应堆的运行。美国在反应堆建成前4年就急忙提供重水,是因为美国判断,1953年3月斯大林死后,前苏联和中国将会加速吸引印度进入共产主义阵营的步伐,向印度出售重水是为拉住印度。核能与技术成为美国推行其对外政策与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的工具,而当时印度正竭力寻求核能发展机会。 这些所谓“用于和平”目的的扩散使世界有核技术能力的国家在迅速壮大。批评者认为,如果没有杜鲁门政府提出的“和平利用核能”计划,印度等国不可能顺利获得原子弹制造技术和材料。这一时期,数十个国家启动了核反应堆、铀浓缩和钚提取工程,多个国家正是从美国“和平利用核能”计划中生产出核武器。美国学者皮特·拉沃尔认为,杜鲁门政府“和平利用核能”所产生的一种无意识的后果是,全球范围内核研究和核电计划的扩散,这些计划中的许多项最终变成“核武器生产工程”。⑥美国原子委员会顾问伊萨多尔·拉比称,没有足够有效的控制民用核能转入军用的国际机制,“即使是印度这样的国家,当拥有足够钚材料后,也会去寻求发展核武器。”⑦1998年印巴两国向世界公开了核武器制造能力,印证了拉比当年的预言。 2.和平利用的依据。最直接、最权威规定和平利用核能的国际律法依据是1970年生效的《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条约》共11项条款,其中第三、第四、第五条款都不同程度地涉及和平利用核能问题,认为“扩散核武器将使发生核战争的危险严重增加”,各成员国承诺“进行合作为应用国际原子能机构对和平核活动的各种保障措施提供便利”。《条约》确认以下原则:“一切缔约国,不论是有核武器国家或无核武器国家,均能为和平目的而获得和平应用核技术的利益,包括有核武器国家由于发展核爆炸装置而可能得到的任何技术副产品。”“深信在促进此原则时,所有缔约国均有权参加尽可能充分的科学情报交换,以促进和平目的应用原子能的发展,并且单独或与其他国家合作,对促进这种发展做出贡献。”⑧其意义有二:一是所有成员国均享受和平利用核能的权力;二是核能和平利用必须严格置于包括国际原子能机构等组织的监督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