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08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2826(2006)12-0060-07 “世界主义”(cosmopolitan)一词源于希腊语,意为“世界公民”,被用来表述多种重要的道德和社会—政治哲学观点。许多世界主义者所共同拥有的核心理念是,无论其政治身份或从属关系,所有人都应该(至少是能够)归属于一个单一的共同体。近代以来,各种不同形式的世界主义理论纷纷亮相,对西方政治思想和道德哲学的发展产生过巨大影响。冷战结束后,随着一系列全球性问题的凸显,世界主义再次走上前台,成为人们讨论的热点。但就笔者的阅读范围和体会而言,国内学界关于世界主义的研究几乎是哲学学科的专利①,并没有引起同样与之密切相关的国际关系领域足够的兴趣和重视,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缺憾。为此,本文希望从国际关系规范理论的视角来探讨这一问题,对世界主义在当代语境下的涵义及其在不同问题领域所倡导的道德关怀和价值诉求作一简要的介绍和分析,以期引起国际关系学界对此问题更多的关注。 规范研究(normative study)与以经验事实为主要研究对象的实证研究(positivist study)不同,侧重于探讨与伦理、道德、信仰等价值取向有关的问题,这一方法所产生的理论也是规范性的。国际关系学科在其诞生初期,占据统治地位的是以理想主义面目出现的规范理论,它表达了人类渴望消除战争、追求和平的愿望和目标。然而,经过现实主义和科学行为主义的双重冲击,规范理论逐渐淡出人们的视野,价值问题不再成为国际关系学者关注的重点,国际关系和政治哲学成为两个完全独立的领域。近年来,随着冷战的结束和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产生了许多新的研究议程,在此背景下,西方国际关系的主流理论——新现实主义和新自由主义开始不断受到挑战,建构主义、批判理论、后现代理论、女性理论等迅速发展,规范理论的复兴也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它们对主流理论的基本假定和实质内容都提出了具有重要学术意义和现实意义的质疑,双方的分歧构成我们通常所说的“第四次争论”,即“理性主义”与“反思主义”之争。 冷战后规范理论的诸多学者中,克里斯·布朗(Chris Brown)可算是承上启下的一位,他的《国际关系理论:规范性新方法》一书再度引发了学界对规范理论的热情。[1]按照布朗的界定,规范理论探讨的是国际关系的道德层面以及由此产生的涉及其意义和解释等更为广泛的问题,其中最根本的是共同体(国家)之间关系的伦理本质。[1](P3)布朗指出,当代大部分规范理论主要是围绕着世界主义(cosmopolitanism)和社群主义 (communitarianism)这两种政治哲学的争论而展开的。[1](P12)他以世界主义和社群主义在近代欧洲思想史上的渊源及各自的主要代表康德和黑格尔的著作为背景,梳理了冷战结束前后一些重要的规范理论。通过对这些理论的分析,布朗认为,世界主义与社群主义之争与所有规范性国际关系理论中最核心的问题有着直接的关系,该核心问题就是道德价值的载体究竟是个人还是与人类整体相对的特定政治集体。[1](P12)世界主义的规范性主张是强调个人以及人类共同体的共性,并把它看作是世界政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单位;而社群主义则相反,其出发点是把政治共同体、尤其是主权国家看作是世界政治的基本规范性单位,它们的权利、义务及正当利益应该高于其他规范性范畴。在布朗看来,当代国际关系规范理论的主要任务就是评价这两种道德信条,并决定哪一种处于或应该处于优先地位。 虽然也有学者与布朗的观点不尽相同,他们从各种不同的视角来理解当前的规范理论,但有一点是相通的:规范理论现已更加深入到政治理论和道德哲学的内部,并越来越多地利用它们的最新研究成果,它几乎成为国际关系的政治理论或道德哲学的代名词。[2](P260)可以说,与早期的理想主义及英国学派相比,当前的国际关系规范理论已经发生了较为明显的伦理学转向,在这其中,世界主义主张格外引人注目,几成规范理论的主流。 近代历史上曾经涌现过许多不同形式的世界主义理念,如格劳秀斯以自然法理论为基础的国际法思想、功利主义哲学、亚当·斯密的自由贸易理论等,马克思主义也具有较为强烈的世界主义色彩。康德则被认为是近代世界主义哲学的最主要代表,他的思想中包含了道德和政治世界主义的主要内容。就道德世界主义而言,根据康德的观点,所有理性的人都是一个单一道德共同体的成员,他们具有共同的自由、平等和独立的特征,管理他们自己的法律是以理性为基础的道德律。[3]在政治世界主义方面,康德主张建立一种相对温和的国际法律秩序。国家之间要想结束野蛮的自然状态,就应该建立一个逐渐消除战争的永久和平的国际同盟。在《永久和平论》中康德建构了一个共和制国家之间的自由联盟,为此制订了三条正式条款:每个国家的公民体制都应该是共和制;国际权利应该以自由国家的联盟制度为基础;世界公民权利将限于以普遍的友好为其条件。[4](P105-118)另外,除了国家法和国际法之外,康德引入了第三个公法概念——“世界公民法” (cosmopolitan law)。[4](P105)如果说国家法主要是规范国内政治行为,国际法的性质是调整国家间的关系,那么,在世界公民法中,个人是作为世界公民而非某个特定国家的公民而享有权利。 冷战后规范理论中的世界主义主张在很大程度上继承了近代尤其是康德哲学的传统,坚守个人主义的价值前提和全球共同体的道德理想。根据博格的界定,各种不同的世界主义理论有三个方面的共同点:(1)个人主义(individualism),指所有世界主义理论以个人为道德关怀的终结单位,而非家庭,部落,族群,文化、宗教共同体或国家。(2)普世性(universality),作为终结关怀单位的每一个个人的地位都是平等的。(3)普遍性 (generality),个人作为终结关怀单位的这种地位是普遍性的,有着全球范围的效力,并不因国籍、宗教信仰或其他方面的不同而产生差异。[5](P48-49)以这些共同点为基础,当前规范理论中的世界主义在人权的普遍性、全球范围的分配正义和世界主义民主等不同的问题领域都表达了自己的价值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