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8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2 8832(2006)6期0041-06 〔完稿日期〕2006年8月 一、理解要素 国际秩序既包括力量对比(权力),也包括国际关系或体系的应然理想(制度建设)和可以通过各自的互动或相处而建构的含义(身份)。但是,现实主义、自由制度主义和建构主义三大国际关系理论范式,在解释当前国际秩序或东亚秩序形成或重构的和平性时,都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缺陷,显得苍白无力,更是难以回答国际秩序如何在转型期间保持稳定这样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从历史和现实的因素看,国际秩序的稳定性取决于“共有利益”或“分享利益”。“共有利益”在国际体系中犹如一只“看不见的手”,是一个无时不在、无处不有的关键要素,它的价值在于能够调节或平衡权力、制度与身份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它与这三者既相辅相成,又相互制约。 具体要求而言,即权力虽然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在秩序安排的结构之中,但是追求权力的本质是为了追求更大的利益。制度建设的出发点包含规范行为的成分和抑强扶弱的道义感,它所强调的合作或行为规范同样是为了增进自身的利益,可以说是主观上拓展自身的利益,客观上也增进别人的利益。身份认同的驱动力在于组成一个相同身份、话语相同的团体或集合体,即在同一身份团体中,成员均可以获得更大的利益或者其利益能够得到更有力的保护,不必担心其利益受到损害。但上述三者都只强调一面,而忽视其他因素,“共有利益”则有助于克服现实主义对国际权力的垄断,约束自由主义对制度的张扬,弥补建构主义对共同身份认定的缺失,而重视对公共利益的关注。 那么,如何界定“共有利益”呢?它与利益或共同利益又有何区别?“共有利益”对国家行为会产生什么影响?“共有利益”与通常所说的“利益”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两者具有本质的区别。“利益”即“好处”。②它只是一个较中性的描述性概念,不涉及利益本身的属性、偏向或价值取向。但在现实生活中,在谈论利益时往往暗示“自我利益”或私有利益的含意。因此,它在本质上又是一种“消极利益”或“自私利益”。这在国际关系中更是如此。通常在言及国家利益时,暗含“我的国家利益”、“你的国家利益”或“他的国家利益”,其排斥性不言而喻。那么如何看待国家利益呢?国家利益的来源是什么?在国际关系中,以国家作为基本行为主体的国家利益是一基本考量,包括国家安全、生存的逻辑需求,也包括国家对外部发展环境的需求。不同国家对利益的理解是不同的,这种不同往往体现为国家之间的冲突或者排斥。目前占主导的国际关系理论,如新现实主义和新自由主义对国家需要什么提出了简略的假设。国家被假定为需要权力、安全和财富。③对国家利益的不同认知、界定甚至获取其利益的方式的差异,可能导致国际体系中的冲突或矛盾。与冲突利益不同, “共有利益”强调的是两者或两者以上利益相重叠的部分或交叉部分,即它们之间的关联性或关联程度。它所体现的是一种非“零和”性,非排他性和多边性,而是共赢或多赢理念,因此它是一种与“自私利益”或“消极利益”相对的“积极利益”。 “共有利益”(shared interests)与“共同利益”(common interests)也不相同。后者是指静态的利益汇合;前者既包括静态利益的汇合,又包括动态利益的汇合,而动态利益的汇合在这里更加重要,它是指行为主体自愿、有意识地增进与对象的利益交汇。 这种“共有利益”可以塑造或培育国家行为偏好,这种偏好可以为国家带来更多的好处,这种好处可以增进国家利益、使国家行为获得更大认可,提高国家在国际体系中的受承认或被接受的程度。实际上,国家利益是根据国际上公认的规范和理解——什么是善的和合适的——来定义的。“国家‘嵌入’在稠密的跨国组织和国际社会关系网中,它们塑造了国家对世界的认识及其在世界中的地位。国家被国际社会社会化后,去获得某种东西,国家和国家中的人生活在这个国际社会中。”④这样的预期可以使国家行为体更多地选择相互合作与协调。因此“共有利益”不是排他的,它具有相当宽广的包容性:不是人的冲突,而是更大程度的兼容与合作。它要求树立一种新的思维模式:把一国的利益与他国的利益紧密相连,而不是把自身的利益凌驾于其他国家的利益之上,或在追求自身利益时牺牲或损害他国的利益。 成功追求“共有利益”的奥妙在于摒弃利益私有化思维,尽量拓展利益的公共部分,使之越大越好。即使就“利益”而言,也并非完全是与生俱来的,或一成不变的,其实越来越多的“利益”是后来生成的或建构的,但这一点往往被忽视。换言之,利益有物质性和社会性,既有客观存在的成分,也有社会建构的成分。从建构主义视角来看,“利益并不是‘放在那儿’,等着去发现,而是通过社会互动建构的。尽管国家要避免侵略、毁灭和经济崩溃,但对大多数国家而言,这些消极利益大部分时间没有缩小可能需要的范围,仍有很多目标和价值需要国家在广泛的外交政策领域中维护。”⑤ 同时还要注意到利益的可变性。由于国家处于不停的变动之中,国家的利益也在发生变化。导致这种变化的因素很多,如国家自身情况的变化,或实力消长,或国内政治的变动,或学习或偏好的演变以及国家所处的时代、国际环境等,这些都将对国家利益的形成与塑造发生极其重要的影响。建构主义就认为,“国际体系能够改变国家所需要的东西。国际体系是构成的、生成的,为行为体建立新的利益和价值。它不是通过约束具有既定偏好的国家的行为,而是通过改变偏好来改变国家行为。”⑥正因为如此,寻求“共有利益”不仅是完全可能的,而且是必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