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East China Sea)是中、日、韩三国领土环绕的半闭海。20世纪60年代末,该海域发现储藏丰富的海底油气资源,使周边国家的海洋划界争端浮出水面。1974年,日本和韩国签署了《日韩大陆架协定》,即《日本和大韩民国关于邻接两国的北部大陆架划界协定》(简称《日韩北部大陆架划界协定》)、《日本和大韩民国关于共同开发邻接两国的南部大陆架协定》(简称《日韩南部大陆架共同开发协定》)。该协定尽管发生在日、韩两国之间,但其未经中国同意,把属于中国的东海大陆架划入到两国设定的共同开发区域内。在中日东海划界争端愈演愈烈的今天,《日韩大陆架协定》存在的问题日益凸显。本文拟从历史与国际海洋法的角度,对《日韩大陆架协定》签署的背景、存在的问题以及该协定对中日东海划界的启示进行分析与探讨。 日韩签署大陆架协定的背景 (一)经济背景:东海海域发现油气资源引发周边国家和地区的海洋权益争端 二战后,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近海海底的石油勘探和开发进入了新阶段。1961年,美国伍兹霍尔海洋学院教授埃默里和日本东海大学教授新野弘在《美国地质学会会刊》发表了题为《东海和南海浅水区的沉积物》的研究报告,首次暗示在这些地区(包括钓鱼岛附近)可能储藏着石油资源①。1967年,两人在《朝鲜海峡及中国东海的地层与石油远景》一文中进一步指出,在黄海、东海及南海大陆架上有可能埋藏丰富的石油资源。1968年10月和11月,在联合国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ECAFE,1974年更名为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的赞助下,埃默里和新野弘组织日本、韩国、中国台湾以及美国等方面的海洋科学家对黄海和东海海域进行了实地勘测。 根据1969年4月公布的调查报告(也称“埃默里报告”), “在中国台湾与日本之间的大陆架很可能是世界上最富庶的石油储藏地”②。“埃默里报告”的发表不仅引起了国际石油资本对亚太地区近海油气资源的广泛关注,更是在石油资源严重短缺的东北亚沿海国家和地区间引起极大轰动。 当时,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正处在经济高速增长时期,对能源资源的需求与日俱增。1970年,日本原油消耗量为1.97亿吨,1971年为2.225亿吨,而1970年日本原油进行量已占消费量的99.7%,也就是说,当时日本国内只能提供所需石油的极小部分③。与日本一样,韩国也须依赖进口大量石油才能满足其经济迅速增长的需要。1970年,韩国在石油进口上的花费为1.2亿美元,约占当年全部外汇收入的10%。1971年,石油输出国组织启动的第一次石油提价使韩国的消费品价格在三个月内上涨了44.5%。中国台湾的石油储量及产量也微不足道。自1954年至1969年,中国台湾的石油需求量以年均17%的速度递增,其中,1969年比上年增加41.5%,该年不得不以超过其外贸收入(10.5亿美元)5%的资金进口460多万吨石油(占油耗量的98.3%)④。1973年的第一次石油危机更使东海周边国家和地区深感石油资源的重要性,从而加速促成了日韩两国在能源资源开发方面的合作。 (二)法律背景:国际海洋法制度的确立为日韩两国海洋划界主张提供了法律依据 东海周边国家和地区在获悉自己后院可能蕴藏丰富的石油资源之后,都迫不及待地声称对各自认为符合国际海洋法的大陆架拥有主权权利。 1958年4月,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了《大陆架公约》、 《领海及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捕鱼与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等四个公约,首次在国际法上确立了大陆架法律制度。但是,由于《大陆架公约》对大陆架定义制定了200米水深和可开发深度两项标准⑤, 且对相邻或相向国家间大陆架的划界原则也不具可操作性,从而引起各沿海国家的不满和批评。为解决沿海国家毗连大陆架资源、领海宽度以及领海以外渔区的法律地位问题,联合国于1960年3 月又召开了第二次海洋法会议,由于各国在海洋权利方面的主张分歧太大,会议无果而终。1973年12月,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在纽约举行首期会议,开始讨论领海宽度、国际海峡以及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等新海洋法律制度问题。 作为传统海洋大国,日本参加了1958年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但未签署《大陆架公约》,这并非是反对大陆架本身,而是不同意将松叶蟹等生物资源作为大陆架资源⑥。此外,出于海上航行自由以及为了保护本国水产业和远洋渔业利益,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期间,日本极力反对扩大领海宽度,是惟一一个明确反对设立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海洋国家⑦。同时,在大陆架外部界限问题上,日本认为深度标准和自然延伸会导致不公平结果,因为这意味着国际海域的减少,为此主张大陆架的最大宽度不应超过200海里。在涉及与其他国家的海洋划界时, 日本坚持采用“中间线”方法划界,属于“等距离”集团⑧。 韩国尽管没有参加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也不是《大陆架公约》的缔约国,但在东海海域对日本坚持陆地领土自然延伸原则。1969年2月, 国际法院在其对北海大陆架案的判决中否认了“中间线”作为海域划界原则后,韩国坚持的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在日韩大陆架协议谈判中占据了优势地位。 (三)政治背景:日韩邦交正常化推动了《日韩大陆架协定》的缔结 二战结束后,日韩两国作为美国的“防波堤”而成为远东地区“冷战”的前沿阵地,并同时纳入美国的保护伞。在美国的安排下,1948年8月韩国李承晚政府成立后与日本签订了一系列协定,日韩邦交正常化谈判也纳入了议事日程。 日韩复交正式会谈预定于1952年2月15日举行,但1月18日韩国政府发布的《对邻接海域的主权宣言》即所谓“李承晚线”却构成两国复交的严重障碍。该宣言宣布对朝鲜半岛周围及大陆架199海里内的自然资源、 矿物资源及水产物均享有国家主权;强调为防止鱼类等资源及财富受到损害,保护国民、国家利益,政府将对水产业和渔业进行监督和管理,等等⑨。韩国设定的海域把日本认为属于其领土的竹岛(韩国称“独岛”)包括在内。同时,这一海域又是日本重要的渔场,以西日本为中心,每年有2500艘日本渔船,4万多渔民在此从事捕鱼活动。 韩国政府对日本政府的抗议置之不理,宣言发布后开始扣留进入“李承晚线”的日本渔船和渔民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