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911;D815.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3—1026(2006)03—0005—06 近年来,宗教极端主义活动猖獗,在世界各地肆虐作乱,对所在国家的安全、所在地区的稳定、世界的和平构成日益严重的现实威胁,引起国际社会广泛关注,促使学术界给予更多研究。本文拟就宗教极端主义的概念、对国家安全的危害、治理宗教极端主义的对策做些分析。 一、宗教极端主义的界定 虽然宗教极端主义已成为当今媒体中使用频率最高的词汇之一(以“宗教极端主义”为关键词,使用Google搜索引擎进行检索,截止到2006年6月27日,仅中文状态下就可以查到662000篇相关文章),但是迄今为止,国内外对“宗教极端主义”这一概念并未有统一的定义。归纳国内外的有关论述,笔者倾向于对宗教极端主义作这样的界定,即宗教极端主义是一种与宗教有密切联系的极端主义。它用一些偏执、无限扩大化、绝对化的观点诠释某一宗教的信仰体系,煽动宗教狂热。它主要有两种类别:第一类是指宗教内部的极端主义倾向;第二类是指在宗教名义下的极端主义,或打着宗教旗号的极端主义。[1] 第一类“宗教极端主义”,它的动机、目的都没有离开宗教的属性,持有这种倾向的群体所从事的仍是宗教范畴内的活动。如早期伊斯兰教中的哈瓦利吉派的分支之一阿扎里加派,不仅宣扬“非本派信徒皆为叛教徒,无论男女老少应一律杀戮并下火狱”,而且实践着这一主张。该派自认为这样做是在排斥异己,净化信仰,确立正信。该派反对、杀戮不是异教徒而是信仰同一宗教的伊斯兰教教胞。尽管该派的主张和行为非常极端,但是该派从事的并不是与宗教无关的政治斗争,其动机和目的都没有离开宗教的属性,从事的是宗教内部的斗争,可以将此派视为典型的宗教性的极端主义。[2]5 第二类“宗教极端主义”则不同,这些人的动机和目的已不具有宗教属性,从事的是非宗教的社会政治活动,他们与宗教的关联,只是披着宗教的外衣,冠以宗教的名义,借以掩盖其不可告人的目的。第一类“宗教极端主义”的危害主要作用于参与某一宗教活动的信徒身上,其范围主要局限于某一宗教组织内部,对社会的危害相对较轻;而第二类“宗教极端主义”则带来严重的社会恶果。当今在全球范围内活动最为猖獗、对所在国、所在地区安全与稳定造成现实威胁的正是这第二类“宗教极端主义”。本文涉及的主要也是这一类宗教极端主义。 宗教极端主义不是某一特定宗教的特有现象。西方一些媒体武断地将宗教极端主义与伊斯兰教划等号,这是不对的。事实上,不仅在伊斯兰教中存在极端主义,在基督教、犹太教、印度教以及其他宗教中同样存在着极端主义。比如,1992年12月,印度阿约亚迪镇德巴布里清真寺被烧毁,由此导致穆斯林与印度教徒的大规模冲突,造成5000余人死伤。这是印度教中极端势力挑起的一场具有浓厚宗教色彩的冲突。又如,1995年11月4日,巴以签署第二阶段自治协议不久,巴以和平倡导者之一、以色列总理拉宾遭到暗杀。行刺的凶手——以色列巴伊兰大学学生、全国宗教党成员阿米尔在法庭上宣称,他这么做是依照犹太教教义,“奉上帝之命”杀死出卖犹太人领土的“叛徒”。显然阿米尔的行为代表了犹太教极端主义者的立场。再如,美国“雅利安民族党”、“秩序党”等宗教极端组织,宣传“基督教白人至上”,打着宗教的旗号大肆从事谋杀、爆炸等排外恐怖活动。 传统宗教与极端主义没有必然的联系。世界三大传统宗教无论是基督教、伊斯兰教还是佛教,就其基本教义总体来讲提倡的是和平、仁慈、善良、宽容、博爱,要求信众为人处世宽厚,反对滥施暴力,禁止伤害无辜。传统宗教主流教义本身不会自然而然地直接导出极端主义。美国著名学者J·L·埃斯波西托说得好:“应当把大多数人(不论他们是印度教徒、穆斯林、锡克教徒、基督徒还是犹太人、阿拉伯人、以色列人、泰米尔人和佛教信徒)的信仰和活动与少数极端分子以宗教、种族或政治意识形态的名义确证其侵略和暴力的行为区别开来。”[2]5 宗教极端主义具有不同的表现形态。在中文语境中“宗教极端主义”一词是一个泛称,在实际运用中不作严格区分时它常常还含有“宗教极端主义思潮”、“宗教极端活动”、“宗教极端势力”、“宗教极端组织”、“宗教极端分子”等不同的概念之意。细分起来,“宗教极端主义思潮”指的是用一些偏执、无限扩大化、极端片面、绝对化的观点诠释某一宗教的信仰体系的思想倾向。“宗教极端活动”指的是用一些偏执、无限扩大化、极端片面、绝对化的观点诠释某一宗教的信仰体系或假借宗教名义进行的违法犯罪的具体行为。“宗教极端势力”指的是从事用一些偏执、无限扩大化、极端片面、绝对化的观点诠释某一宗教的信仰体系或假借宗教名义进行违法犯罪的具体行为的主体,是对从事这类活动的一个个具体个人和团伙的统称,是一个集合名词。“宗教极端组织”也是用来指称从事用一些偏执、无限扩大化、极端片面、绝对化的观点诠释某一宗教的信仰体系或假借宗教名义进行违法犯罪的具体行为的主体,不过它更侧重于指称从事这类活动的一个个具体的团伙或若干个相同团伙的集合。“宗教极端分子”是指称从事用一些偏执、无限扩大化、极端片面、绝对化的观点诠释某一宗教的信仰体系或假借宗教名义进行违法犯罪的具体行为的个人。 在一些报道或文章中常常可以看到将“宗教极端主义”与“恐怖主义”两个概念混用的现象。需要指出的是,“宗教极端主义”与“恐怖主义”是性质不同的两种社会现象,只是在一定条件下才会相互关联,有时还会出现部分重合。换句话说,“宗教极端主义”中崇尚、鼓吹、实践暴力恐怖活动的那一部分,属于“恐怖主义”范畴;同样,“恐怖主义”中“打着宗教旗号的恐怖主义”、“以宗教面孔出现的恐怖主义”、具有宗教色彩的那一部分,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宗教恐怖主义”的那一部分,才可以算是“宗教极端主义”。只不过它们是“宗教极端主义”中的更极端的那一部分,是“宗教极端主义”中的“暴力恐怖”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