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911.0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9—8003(2007)04—0029—08 “范式”这个概念之所以能够在诸多学科中广为流行,在相当程度上归功于美国科学哲学家托马斯·库恩,他曾在《科学革命的结构》一书中率先成功借用这个概念批判其时盛行的逻辑实证主义①。库恩认为,科学界是由一个流行的范式所控制的,那个范式代表科学界的世界观,它指导和决定问题、数据和理论的选择,直到为另一个范式所取代。库恩意义上的“范式”,主要是指特定的科学共同体从事某一学科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公认的“模型”,它包括共有的世界观、基本理论、范例、方法等,它实际上是共同体从事科学活动的共有信念和价值标准。② 尽管中国公法实践与公法研究其实一直都自觉、不自觉地处于某种范式之中,但直到最近几年,范式这个概念才逐渐成为我们自我反思的一种基本方法。 一、公法研究范式的构造 在中国法学界,不同学者对范式概念作出不同的描述或者定义。例如,张文显认为,范式是包括规律、理论、标准、方法等在内的整套信念,是某一学科领域的世界观,它决定某一时期的科学家观察世界、研究世界的方式。…苏力认为:“所谓范式,大致可以说是指获得了一批坚定拥护者‘学术共同体’,同时又为某个领域提供了比较稳定且有待解决的一组核心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进路和共享规则的研究成果。”[2] 笔者认为,公法研究范式结构主要由四种基本要素组成:一个被假定为有解的公法学难题,一群持有相同学术见解的公法学人,一套获得普遍认同的理论框架,一个或一些得到广泛模仿的代表性范例。一个完整的公法范式必须同时具有这四种基本要素。 (一)一个被假定为有解的公法学难题 库恩认为:“存在这样一种成规的牢固框架——概念、理论、仪器以及方法论方面的成规就会产生一种把常规科学同解决难题联系起来的隐喻。”[3] 一个公法研究范式之所以能够形成,首先在于存在一个被假定为有解的公法学难题;那些有志于寻找答案的公法学者,由于朝着这个共同的目标努力而成为同路人。尽管公法学难题既可能关乎公法整体,也可能指向公法现象局部,由此形成了范围大小不等、指向互不相同的公法研究范式,但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点——被假定为有解。“一个难题的固有意义虽然没有标准,但肯定有一个解。”“如果没有一种范式理论规定了问题并保证有一个稳定的解,就很难设想会有这么多精心的努力,更不会产生任何成果。”[3] 也就是说,虽然对应于不同公法范式的公法学难题的难易程度不同,例如解决权力滥用问题肯定比解决权利滥用问题要困难得多,但所有这些公法学难题都被假定为有答案,公法学研究就是要寻找答案,这就为公法学者提供了研究激励。当然,虽然一个范式当中的所有公法学者都共同致力于求解同一道公法学难题,但由于彼此之间存在着知识背景、研究偏好等各方面的客观差异,因此可以选择不同的解题进路,提出优劣不等的理论对策,至于哪一种答案是最优解,只能诉诸公法实践检验。 与公法问题具有时空性相对应的是,公法学难题也变动不居、层出不穷,这就导致不同的公法范式表现出程度不等的时空性;一旦公法学难题告解,那么这些公法学者就有可能因寻解其他公法学难题而被整合到其他范式中去。 (二)一群具有相同学术见解的公法学人 一种公法研究范式就是一个“圈子”,同一公法研究范式当中的不同公法学者都是一个圈子中的人。库恩认为:“‘范式’一词无论实际上还是逻辑上,都很接近于‘科学共同体’这个词。一个范式是、也仅仅是一个科学共同体成员所共有的东西。反过来说,也正由于他们掌握了共有的范式才组成了这个科学共同体,尽管这些成员在其他方面并无任何共同之处。”[4] 无论什么类型的公法研究范式,都必然要对应于一定数量的公法学者,这些公法学者因某种共同因素的联结而形成一个学术共同体。 这种“共同因素”应当是什么?张文显的回答是:“范式为一个时期的科学家集团所共有,持同一范式的科学家因其具有共同的信念、价值标准、理论背景和研究方法技术而组成了一个‘科学共同体’。”[1] 亦即,将不同的公法学人凝聚在一个公法范式之下的力量,主要是公法学世界观和方法论,而非其他什么东西。不过,由于“信念、价值标准、理论背景和研究方法技术”都是弹性很大的概念,同一范式之中的不同公法学者的公法世界观和方法论完全相同这几乎绝无仅有;更多的情形是,不同的公法学者之所以能够集聚在同一范式之中,乃是由于他们都遵从某种“信念、价值标准、理论背景和研究方法技术”的底线。底线的高低,与公法学人共同体的松紧程度是正相关的:底线越高,公法学人之间的相似程度就越高,公法范式就越紧密。如此一来,按照由紧到松的顺序,公法学人共同体主要表现为三种形式: 一是公法研究课题组。由于作为研究成果的报告、论文和著作对逻辑性和整体性有严格的要求,课题组成员因此不得不在研究主题上持有同一学术立场,表现出相似的研究姿态。正是这种严格要求,导致课题组不可能很大,也不可能持续时间很长,故而只能形成一种规模较小的短期研究范式。 二是公法学派。公法学派主要由倡导者、追随者和支持者等不同的公法学人共同组成。他们志同道合,因为共同的理论主张而聚集成为一个理论阵营。一个学派通常就是一种研究范式。例如,以科斯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派确立的交易费用研究范式③,以狄骥为代表的公共服务学派采用的社会连带主义研究范式,以罗豪才为首倡者的平衡学派确立的均衡研究范式等[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