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911.0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9—8003(2007)04—0005—06 引言 近年来,一种以宪法确认的基本价值为基础,以规范、监督公共权力与维护、拓展公民权利为主旨,强化部门公法之间以及国内公法与国际公法之间合作的“统一公法(the unity of public law)”①法律运动正在悄然兴起。为了回应公法崛起的时代需要,打破部门公法学研究分散、割据和封闭的现状,我于2003年在《中国法学》第5期上发表了《论建立统一的公法学》一文②,第一次明确提出要建立统一的公法学的理论主张,以期填补世界各国有公法而无名副其实的公法学这一最大的法学学科空白。 文章面世后,在学界引起一定反响,赞成者有之,质疑者亦有之。其中有不少疑义竟缘于将“统一的公法学”中的“统一”理解为动词,进而产生诸如“如何统一公法学”之类的疑问。这是一个误解。我之所以要在公法学之前冠以“统一”之名,用意主要有三:一是用来区别于那种将公法学等同于宪法学和行政法学的狭义理解的观点③,试图从所有公法学科中汲取学术养分;二是以示区别于那种简单地将各部门公法学研究论文汇集在一起的有名无实的“公法学”④,旨在建构起一种具有内在逻辑联系的中观意义上的公法学知识体系;三是呼吁公法学研究冲破部门公法学樊篱的束缚,对全部公法现象进行整体性、综合性和系统性研究。由此可见,“统一的公法学”即是指作为一个整体的公法学,其中的“统一”是作为定语对“公法学”的限定,而非作为动词解决如何“统一”公法学的问题。以该文为基础,我与宋功德博士于2005年合著了《统一公法学原论——公法学总论的一种模式》[1] 一书,探讨了公法学的研究对象、主题、进路和方法,公法学的学科体系,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公法的维度和功能等基本问题,初步建构起统一公法学的理论框架。 一、公法学的研究对象、主题、进路和方法 洛克林曾言:“公法学的独特性来自于它特殊的研究对象。”[2] 将公法学与私法学,进而与其他学科加以区别的标志,主要在于研究对象的不同。与宪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经济法学、诉讼法学、国际公法学等部门公法学集中研究与其对应的部门公法现象形成对照的是,统一公法学既要从“面”上研究整体公法规范、一般公法规律和共性公法特征,也要从“线”上研究不同部门公法之间的相互交叉、相互借鉴和彼此依存,此外还要从公私法关系上研究公法与私法相互之间的交融和渗透。 公法学对公法现象的解读,总要落实为一种主题性研究。笔者认为,一种成熟的公法学,其研究主题应当均匀地分布在各个主要研究领域,既不会因疏漏而留下研究盲点,也不会因重复研究而造成学术资源的浪费。据笔者考察,当下的公法学研究除主要集中在公私法划分、公法体制环境、公法理论基础、公法范围、公法利益基础、公法主体、公法的制度变革等七个基本主题外,还详略不等地涉及公法与法治、公法与宪政、公法文化、公法传统、公法的正当性基础、公法的全球化,公法方法、公法责任、公法救济等研究主题。这种研究主题分布存在两个明显缺陷:一是研究主题严重偏向分论,总论研究主题明显不足;二是研究主题存在着重点轻面、浅尝辄止、流于说教的问题。为了改变现有公法学研究主题存在的结构性缺陷,统一公法学主张应当实现从主要研究必要性这种初级形态,向深入解剖公法现象的成熟形态转变,从自生自灭的知识自足和画地为牢的结构封闭形态向开放性和互动性研究形态转变。 在笛卡儿看来,“人们的意见之分歧,并非来自一些人比另一些人更理智,而是因为我们由不同的路径引导我们的思想,或者各人的思想不是针对同一件事物的缘故。”[3] 公法学研究进路是一个很容易被忽视但却特别重要的问题。所谓公法学研究进路(pathway),是指公法学者在解读公法现象时选择的角度、以及接近公法现象、走进公法现象的具体方式。公法现象既然是一种公法关系的复合体,这就注定一种研究进路通常只能看见公法现象的一个侧面,或者公法关系的一种姿态;而要全方位透视公法现象,就必须采取多种研究进路。笔者认为,就其研究导向而言,公法学研究进路可以分为主义进路和问题进路两种基本类型,前者更关注原理,以大见小,后者更关注应用,以小见大;就其研究立场而言,公法学研究进路可以分为先验进路、经验进路和逻辑进路三种基本类型,它们从三种完全不同的起点出发来解读公法现象;就其目的而言,公法学研究进路可以分为建构进路和解构进路两种基本类型,前者试图制造一面能够映照公法现象的镜子,而后者则试图将这面镜子打碎。 公法学者要解读公法现象,看清公法关系内部错综复杂的结构,还必须借助各种研究方法。方法之于公法学研究,犹如桨之于船、钥匙之于锁。统一公法学主张以现有部门公法学对方法论的介绍、要求与强调为基础,通过对诸如矛盾分析、规范研究、实证研究、比较研究、理想类型、范式研究这几种基本研究方法的系统探讨,建构一套完整的、不同方法能够各展其长、各得其所的公法学方法论体系。大致说来,公法学的方法论体系主要包括三个层次:一是方法论,主要探讨公法学研究的基本假设、逻辑、原则、规则、程序等问题,它是指导研究的一般思想方法或哲学;二是研究方式,是指贯穿于公法学研究全过程的程序和操作方式,它表明研究所采用的主要手段和遵循的主要步骤;三是具体方法与技术,包括资料收集方法、资料分析方法和其他技术手段或工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