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是一个由许许多多不同部分构成的异质社会,求得社会不同群体间的和谐共存是一个古老的政治理想。我们建设的和谐社会是一个“和而不同”的民主法治社会,宽容是其基本精神,宪政建设是其必经之道。即和谐社会的宪政之道是一条宽容之道。 一、宪政与宽容的含义 (一)宪政的含义 通常认为,“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1] 笔者认为,宪政不仅仅是一套控制政府行为的合法性的技术,它同时指向一套价值观念。作为一种人文制度,它背后隐藏着深厚的人文精神。从静态意义上讲,民主、法治、人权与自由是宪政的基本要素;从动态意义上讲,宪政是一种过程,一种自始至终都体现着权力的合理配置与有效运行,旨在保障国民权利与自由的过程。在这一过程当中,宪政对自由的保障比对民主的保障更为彻底,“宪政只是迈向民主的第一步,其本意和直接目标在于自由而不是民主,宪政不能保证人民成为国家主人翁,但可保证人民成为自由民,宪政不是将当道者的权力夺过来交给人民,而是要保障人民的自由不受当道者的侵犯。”[2] 宪政在某种程度上讲是对“民主的缺陷”(如运用多数决定机制伤及少数人基本权益)的一种克服,宪政为保障国民的自由而存在。 (二)宽容的含义 1.宽容的词义。宽容一词来源于拉丁文tolerare,原意为容许别人有行动和判断的自由,对不同于自己或传统观点的见解具有耐心和公正的容忍。后来宽容引申为指一种以价值多元化为根据的、理性的、明智的生活态度和实践方式。因此,宽容首先意味着对现实主体和价值多元化的承认;其次意味着对不同主体之间平等地位的尊重,对于不同价值标准的客观理解;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意味着对自己价值标准的信念执著[3]。按照《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的解释,宽容就是指“一个人虽然具有必要的权力和知识,但是对自己不赞成的行为也不进行阻止、妨碍或干涉的审慎选择。”[4] 2.传统中国“宽恕”与宽容的区别。中国儒教中所指“宽恕”内容:第一,儒家的“宽容”思想是先将人划分为君子与小人之后的宽容,是君子对小人的宽容,所谓“君子不计小人过”。第二,儒家思想中的恕道,看似也讲求宽容,实则从属于“忠”,是一种“忠”压制下的恕道。宽恕的内容仅为“过”,唯有出言不逊而无伤大雅的“过”,才有可能得到宽谅与容忍。第三,“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论语·子路》),说的是交友的原则,但两千年来很少有人将“和而不同”的思想推及政治实践层面。在宗教宽容的基础之上,启蒙思想家们提出了政治宽容的命题。他们认为:宽容的政治哲学与宽容的宗教哲学一样,都信奉价值相对主义,主张对相异之信仰与价值观应采取宽容的立场。换言之,无论是对于宗教的信仰还是对于政治信仰,宽容有其前提条件:奉行价值相对主义,承认真理的相对性。西方之宪政正是在这种文化环境中自然成长起来的。 二、宽容的价值理性 宽容的前提是承认主体平等、信仰平等、价值相对主义,宪政产生于并同时存活于多元社会之中,而多元社会是以主体平等、信仰平等、言论自由为基本表征的。可以说,无宽容即无多元社会;多元社会之不存,宪政也就遭遇到了其最大的敌人——极权主义。 1.宽容的民主价值。民主这个词是翻译过来的,不是土生土长的,在中国民主往往被简单地解读为人民当家作主。如果这样理解民主,结果必将是内乱纷争,因为谁都是人民,都有理由当家作主。你是人民要当家作主;我也是人民,也要当家作主,岂不就争起来了吗?把民主理解为协商和宽容,和专制的一个人或一个集团说了算不同,争论就有了解决的可能。有人批评中国人民主讲得太多,宪政讲得太少。这批评是对的,就因为民主这词没有点到要害。以我国的反右派斗争为例,那时候的积极分子除了少数踩着别人当梯子向上爬的人之外,大部分也是有热情的青年人。凭这份热情他们不惜冤枉好人。“文化革命”中又有许多热血青年,抱着解放全人类的热情,横扫一切牛鬼蛇神,叫他们永世不得翻身。这些人和现在的“愤青”们有一个共同点,就是缺乏宽容精神。为什么追求民主的人缺乏宽容呢?民主最最需要的正好就是宽容。可以说,没有了宽容就没有民主,这两者几乎是等价的。如果不明白这一点,用绝对和严厉的态度追求民主,再一次大规模冤枉好人的类似于反右派的运动完全有可能发生。我们往往以为“文革”等罪恶是一些坏人干出来的,殊不知他们绝大多数不是天生的坏人,好的出发点也能干出坏事来,而且一件事是好是坏当时是很难判断的。宽容是一剂良药,它能防止因判断错误而干的坏事。虽然宽容本身可能纵容坏人,如果我们不得不做选择的话,我们宁可选择因宽容而犯错误。从历史的经验来看,不宽容而犯的错误远远超过因宽容而犯的错误。 2.宽容的法治价值。一个自由民主的社会本质上是一个法治的社会,离开法治谈自由民主是毫无意义的。法治相对于人治是通过法律来规范权力的运作方式,一切权力的被行使都必须受到法律的制约;法治下的法律必须体现善和公正的内容,从而使法治排除了恶法的存在;法治重程序轻结果,法治追求的是程序正义即程序过程的价值而不是结果的价值。法治的精神即宽容和理性的精神。美国最高法院法官霍姆斯于1919年说:“人们一旦看到岁月给昔日分庭抗礼的种种信仰带来的起落沉浮便会相信……达到最理想境地的更好途径是通过思想的自由交流——对真理的最好检验,莫过于它在市场竞争中得以为人们所接受的能力……无论如何,这是我们《宪法》中的理念。这是一个试验,而整个生活就是一个试验。”[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