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463(2007)04—0062—05 目前,环境问题日益紧迫,由于环境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影响了和谐社会建设。环境行政补偿是环境行政管理中的重要制度,我国已经有了环境行政补偿制度,但是零散、抽象、缺乏可操作性,缺乏合理救济的必要保障,其弥补的范围和数额又极其有限,以致于相对人的损失得不到救济或得不到应有的救济;目前越来越不能适应环境管理工作和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的需要,甚至制约了对环境资源的保护。我国亟待在已有的理论与实践的基础上制订和完善环境行政补偿制度,明确环境行政补偿的基本原则、范围、内容、标准、程序、救济途径,等等,更好地为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救济保障,协调与公民利益的关系,保障公民享有环境权。 一、我国环境行政补偿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逐步认识到环境行政补偿的重要意义,在多部法律法规中对其作出了具体规定,我国环境行政补偿制度已经逐步建立。我国现行环境行政补偿制度的主要特点是:(1)宪法修正案(2004)为环境行政补偿立法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依据。(2)局部领域(例如对土地的征用)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制度。(3)环境行政补偿集中在公用事业领域,例如兴修水利、修筑公路铁路、开发资源、城市建设等,积累了不少丰富的补偿经验。然而,我们也不能不看到,我国环境行政补偿制度还很不完善,具体而言,我国目前环境行政补偿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缺乏统一的原则、标准,政策性、随意性明显,立法出现各自为政,互不协调 由于缺乏统筹规划,对于环境行政补偿的规定呈现杂乱状态,没有可供执行的统一原则、程序、标准。单行法律、法规要么干脆没有补偿标准,要么对环境行政补偿问题作出补偿的标准、程序差别很大,有很强的政策性,执行起来随意性大,对环境行政补偿工作造成很大的损害。单行法律与有关法规之间还存在着不协调的情况,如1999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之和的上限为30倍。但是该法第51条则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此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属于公益建设,需要降低补偿标准,以减轻负担。结果就出现了征用同样的土地,由于用途的不同而导致了补偿标准相差很大。由于没有统一的规定,单行法的规定又有缺陷,有的方面根本就没有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得环境行政补偿无法执行。再如,《土地法》第58条规定,对于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这个“适当”究竟是多少,没有一个可供操作的标准。 (二)现行环境行政补偿缺少具体实施程序的规定 环境行政补偿应当有明确、易行的程序,以提高行政补偿效率,便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目前环境行政补偿法律、法规缺少实施程序的规定,如行政补偿的提起是由行政机关主动提起还是行政相对人提起,补偿方案是否应该经过调查、确认、核定、报告、讨论等步骤,补偿方案是否允许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协商,如何协商,协商不成,可否申请裁决,等。环境行政补偿程序不确定,就难以保障环境行政补偿的公开、公正、公平,从而造成行政相对人的误解,引发抵触情绪,激化矛盾,从而影响了社会的和谐。 (三)缺乏有效的环境行政补偿救济制度 环境行政补偿究其性质而言是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赋予行政相对人救济的权利。对于环境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补偿标准过低,行政相对人应当具有申请裁决、行政复议的权利。在土地征用方面,对于补偿标准不服已经可以提起裁决,只有多裁决不服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而在其他方面,并没有裁决的具体规定,如对是否要裁决,谁来裁决,如果不裁决是否可以直接申请行政复议等,均没有规定,这就导致了行政救济程序的缺失。同时,行政相对人就补偿标准提起行政诉讼以后,由于人民法院只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不进行合理性审查,而很多方面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行政补偿标准,因此行政诉讼很难纠正行政机关的不当行为。 二、环境行政补偿的法理探讨 环境行政补偿是行政补偿的一种,行政补偿制度肇始于公用征收补偿,并随着征用概念的扩展而扩展,以致于合法公权力行为所导致的所有财产权特别牺牲都被视为征用,进而予以补偿[1];并且,公权力行为造成非财产权特别牺牲也应予以补偿,有时甚至与行政补偿相重叠[2]。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行政行为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特别损失,由行政机关给予一定补偿[3]469。它是国家调整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或团体利益、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之间关系的必要制度[4]。其特征是:(1)行政补偿起因于合法的公权力行为和行政上的无因管理行为;(2)行政补偿以公共利益遭受特别牺牲为前提;(3)行政补偿的责任由国家承担;(4)行政补偿以公平补偿为原则;(5)行政补偿以正当程序为保障[5]。随着公民民主意识的日益提高,行政补偿制度不仅保护公民财产权而且保护公民财产权以外的其他权益,因而它将在环境保护领域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当今世界各经济发达国家,都很重视环境补偿制度,其主要办法是通过政府对土地的征收或征用、对林业、农业的补贴或征收生态效益补偿费,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