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种十分重要的信息工具,手机短信在今天已被广泛地应用于日常生活之中。短信带来交流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形形色色的新问题、新纠的事件层出不穷,由此引发了社会各界对手机短信纷。例如重庆彭水县秦中飞一案、① 安徽两教师致县领导短信针砭教育被拘留一案② 和“病猪肉”短信引起北京警方高度重视一事就可见一斑。类似的大讨论。事实上,手机短信除了是通信自由的体现,同时也是人们内心思想、意志的一种表达手段,即是言论自由的形式之一。言论自由是指人们享有以各种形式或方式获取信息、交流思想并将所见所闻所思表现于外的权利;包括搜集、获取、了解各种信息、思想的自由,持有主张和形成意思的自由以及以各种外在形式表达、传播该信息、思想的自由。③ 上述短信引发的矛盾冲突实质上是言论自由与社会、与政府的冲突与协调问题,凸现出政府权力与公民言论自由的关系。本文试从政府的角度,论及政府在手机短信面前的“自觉”乃法治政府的必须,是尊重和保障公民言论自由的必要。 一、何谓政府的自觉 通俗意义上,自觉是指自己有所认识而觉悟。从哲学意义上说,自觉是一种积极的状态,指正确认识并掌握一定客观规律后有计划、有目的的活动。自觉意味着对主体价值的肯定,反映着对自我利益的认同,标志着对共同目标的接纳。④ 政府的自觉建立在政府对自我角色以及言论自由的正确认知基础上。政府是经授权而成立的国家机关,在与公民权利的关系中,法治政府承担着一个服务者的角色,以保障权利为价值目标。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合法的行使理应受到政府的保护。公民发表的意见和建议既可能包括对政府客观的描述和积极的、肯定的评价,也可能包括对政府主观的猜测臆断、负面的谴责以及否定的评价。在言论自由面前,政府始终是一个服务者,是权利的公仆,而不论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是否可能传递政府良好信誉与形象,或是否可能与政府形象、声誉的维持形成冲突或矛盾。政府是言论自由的朋友还是言论自由的敌人,取决于政府能否“自觉”地定位自己、警醒自己,能否“自觉”地宽容自由,懂得反省与自理。 自觉首先意味着宽容,政府对公民的言论应该持宽容的态度,这是政府必要的雅量。公民个人由于获取信息能力的局限、知识水平的有限和理智程度的限制而不可能对自己言论的确实性做出准确的判断,对行使言论自由是否超出合理、合法的界限也未必能有一个确切的认识。正如A·米克尔约翰所言:“决定某一问题的公民们在多大程度上不了解与这个问题有关的信息,意见、怀疑、批评和驳斥,结果就必须在多大程度上做出一个考虑不周、处理不当、不利于公共利益的决定。”⑤ 由于公民的这种客观局限性的存在,政府应宽容对待公民言论中可能的曲解和讽刺,不应苛求公民言论自由的精确行使,以防止自身因吹毛求疵而对公民的言论自由睚眦必报。言论自由对于民主政治的意义需要以政府承担形象损失的风险作为代价。 自觉意味着自省,政府应从公民不同角度的言论评价中懂得反省。一方面,公民的言论涉猎公民政治生活、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为政府提供了充分的预测信息和反馈信息。另一方面,公民持续广泛地参与讨论所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可以迫使政府反思自身的态度和行为。政府从公民或理性率直的批评、或相对偏激的评价、或误解中受到启示,进一步检视自己的行为,回归到法治的轨道,做到真正以公共价值为皈依,服从社会意志、维护公民的权利与自由。 自觉意味着自理,政府在公民言论自由的启示中不断地自我改进,主动地调整自身的行为,纠正错误、改进不足,做到自律自治。宽容和自省是政府的作风和态度,自理则是政府的积极行动。政府不仅应正视公民通过言论自由所表达的批评、意见、建议,而且要从公民的揭露中自省并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积极地在决策中考虑公民的意愿,并主动地改进工作作风,纠正执法过程中的不妥行为,在言论的启发下不断实现自我完善,自我提高。自理是全方位的,涵盖了整个决策过程、制度建设、作风建设和具体执法行为等各项政府工作的方方面面。 自觉还意味着积极指引,即政府对具有潜在危害性的言论进行指导,引导其纠正可能偏离合法轨道的错误,回归言论自由的正确方向。政府指引言论自由的行使需以言论自由行使临近禁止性边界为前提。言论自由要求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时必须遵守一定的限制。因为“不可侵犯的人权还要包括受‘不可侵犯他人的人权’、‘不能承认侵犯他人人权的行为是行使人权’等制约”,⑥ 所以就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关系而言,言论自由止步于他人的合法权益,即言论自由以不对他人造成侵害(如侮辱、诽谤、恶意捏造事实)为限;就公民个人与社会和国家的关系而言,言论自由止步于社会和国家的整体利益,即以不因“故意”而对社会公共道德和国家的稳定和谐发展造成“迫切的、严重的现实危害”⑦ 为限。在此限度内,公民的言论有充分的自由表达空间。当言论自由的行使超越了合法限度,危及国家利益、社会公益或他人权利的时候,政府就必须作出指引。指引是政府为公民的言论自由提供的一种服务,是帮助、引导和规范,而非压制和干涉。政府应为公民提供完整、准确、如实而且充分的信息服务,将各类信息特别是政务信息公开、透明,铺设一个便民的资讯平台,为指引言论自由的规范行使奠定互动的基础。积极的指引是政府自觉不可或缺的内容。 综上所述,宽容和自省是法治政府作为言论自由服务者的一种素养,是政府的度量和作风;自理和指引是政府的责任,是法治精神指导下政府对公民的一种义务。没有政府的良好作风,言论自由的保障就只是虚置;没有政府的责任,言论自由的保障就只是空谈。作为法治政府的一种角色意识,自觉在宽容、自省、自理和指引的积极行为中得以树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