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0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1569(2007)04-0073-09 一、有限政府与权力制衡 在自由主义的理论视域中,政府权力是一种必要的恶。一方面,公众的社会生活需要政府这种权力方式加以组织并维系,另一方面,国家和政府权力对公民权利又必然会造成某种程度的限制和侵害。因此,人们必须在政府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寻找某一个平衡点,从保护公民自然权利的角度出发,所有的自由主义者都主张必须对政府权力加以限制,现代民主宪政国家正是建立在这种理论背景之上的。 有限政府的概念可以一直追溯到早期自由主义理论奠基人,英国政治思想家约翰·洛克那里,在西方历史上,格老秀斯、霍布斯、卢梭等人都先后提出过社会契约论,他们都主张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奠定在人民与政府订立的那张权力让渡的契约上,但是,只有洛克坚定地主张人民向政府出让的只是部分权力。在洛克看来,生命、自由和财产是人们与生俱来的权利,是天赋人权,它们是不可以出让的。关于生命和自由,洛克指出:“这种不受绝对的、任意的权力约束的自由,对于一个人的自我保卫是如此必要和有密切联系,以至他不能丧失它,除非连他的自卫手段和生命都一起丧失。因为一个人既然没有创造自己生命的能力,就不能用契约或通过同意把自己交由任何人奴役,或置于别人的绝对的、任意的权力之下,任其夺去生命。”① 洛克同时坚持主张政府应对私人财产权予以保护,因为私人保有财产是个人生命和健康的基础。日本当代学者加藤节认为,洛克理论的创造性表现,在于洛克确定了人优先于政治这一基本原则,加藤节评论道:“他(洛克)在确认property作为使人具备为人的资格的价值领域,从而在必须严格限制来自政府的干涉的基础上,又反过来强调对于property的保全乃是政治传统的义务。”“这也可以被视为人类对于政治的优先性宣言。因为在这里政治的世界从决定人类命运的领域,被转变为由人类主动组织起来的,以保障作为人类基本价值的property为目的的创造物。”② 加藤节要表达的思想是,洛克从一个基督徒的立场出发,确立了生命、自由、财产这样一些人之所以为人的自然价值领域,这一价值领域优先于政治和社会,而这一领域是政府权力所绝对不能侵害的,正因为如此,洛克的学说可以被看作是有限政府思想的早期理论来源。 在早期自由主义思想家看来,政府权力不得侵入的领域不仅仅是包括诸如洛克所说的生命、自由、财产这些自然价值领域,还包括思想、言论、宗教信仰、集会结社等这样一些个人自由、个人信仰、生活方式及社会活动领域,洛克、弥尔顿、边泌、密尔、康德等人都是这些理论和信仰的创立者和捍卫者。洛克坚持主张政教分离,实施宗教宽容,他认为:“掌管灵魂的事不可能属于民事官长,因为他的权力仅限于外部力量,而纯真的和救世的宗教则存在于心灵内部的信仰,舍此没有任何东西能够为上帝所接受。”③ 英国思想家弥尔顿认为,思想言论自由是一切自由中重要的自由,他坚决反对官方对言论出版加以任何限制。密尔则将个人自由扩展到更为广阔的领域,在《论自由》的引论中宣称:“这里所要讨论的是公民自由或称社会自由,也就是要讨论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④ 他认为,公民享有的不受政府权力干涉的领域包括“意识的内在领域”和“表达观点的自由与出版自由”,“追求趣味和志趣的自由,按照他们自己的性格设计自己生活的自由”以及“为了不伤害他人而互相联合的自由”,密尔正是在这一广泛的领域对自由做出了深刻的论述。 亚当·斯密无疑是自由主义在经济领域的代言人,他是古典经济学的创立者。亚当·斯密的理论建立在“经济人”和“看不见的手”这两个关键概念上,他的理论强烈地暗示要把政府权力从社会经济活动中排除出去。首先,斯密是性恶论的信奉者,他认为人是自私和自利的,但是,他并不从道德立场出发对这种人性之恶加以批判,相反,他认为人的自利恰恰是一切经济活动的内驱力,而每一个人凭借理性在经济活动中求得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带来了国家和社会的普遍富裕。其次,斯密是自由市场经济的坚定倡导者,他认为市场本身就是一种天然的调节机制,它完全能够实现资源、资本及劳动力的合理配置,并自然形成合理的平均利润、平均工资和平均地租。正是基于这一理论,斯密反对政府对经济活动的任何干预,他认为政府干预经济活动只能破坏经济,相反,只有在经济活动获得最大的自由的时候,经济运行才会处于最为良好的状态。也正是在这一点上,斯密所研究的经济学问题最终转化成了一个政治问题。 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政府是一种必要的恶这样的观念是如此根深蒂固,以至于像无政府主义这样的思潮甚至认为,“任何形式的政府都或多或少地违反了一些道德原则,因此国家的成立,在道德上是无法找到根据的。”⑤ 罗素认为,所谓无政府主义它所认同的不是多数人统治意义上的政府,而是经由所有人同意的政府,在无政府主义者的信条中,自由是至高无上的善,这种善只有通过废除社会加于个人身上的所有控制这条直接的道路才能获取。”⑥ 象巴枯宁、克鲁泡特金这样一些著名的无政府主义者,他们都最终走向了彻底否定国家的思想道路。但是,无论是传统自由主义者还是现代自由主义者都没有彻底否定国家,即使象诺齐克这样的自由主义思想家,他所提的也只是最低限度国家这样的概念,在承认政府具有防止暴力、偷窃、欺诈以及契约履行之类的最低限度功能的同时,他也不断地为国家得以成立的道德基础去寻找理据。⑦ 在现代政治理论中,权力制衡是另外一个重要的概念,也是认识和理解传媒政治理性的一个重要路径。1789年8月26日正式通过的法国《人权宣言》第十六条明确宣称:“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在自由主义者看来,政府权力不仅仅是一种有限权力,同时也是一种需要加以分立和制衡的权力。近代意义的权力分立和制衡思想的创立者仍然是洛克,洛克提出国家权力中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外交权应该分立并相互制衡,以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由于他所说的外交权从属于行政权,因此,洛克所说的实际上是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分立。孟德斯鸠发展了洛克的思想,他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明确提出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主张,从而奠定了现代民主政治制度的基础。美国立国先贤在制定宪法时同样十分清醒地认识到分权和制衡的重要意义,麦迪逊认为:“权力具有一种侵犯性质,应该通过给它规定的限度在实际上加以限制。”⑧ 他主张:“通过政府法令的会议以这样的根本原则为基础的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应该分立,以至没有一个人能同时行使其中一个以上部门的权力。”⑨ 权力分立和制衡理论是建立在“人性恶””和“政府恶”这样一个双重假定基础上的,对此,美国宪法制定者们感叹道:“野心必须用野心来对抗。人的利益必然是与当地的法定权利相联系。用这种方法来控制政府的弊病,可能是对人性的一种耻辱,但是政府本身若不是对人性的最大耻辱,又是什么呢?如果人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