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海峡两岸在台湾问题上一直存在两种不同的态度:一方面,台湾当局不断鼓噪“宪改”、“公投”等活动,以期实现“台湾法理独立”,“宪法”和“法律”已成为“台独”分子谋求“台独”的重要手段;另一方面,大陆政界、学界和普通民众对台湾问题的认识仍主要停留在政治层面,较少、甚至没有从宪法和法律角度来思考台湾问题。有鉴于此,我们极有必要从宪法学角度重新思考台湾问题的属性,并研究如何运用宪法和法律手段解决台湾问题等重大现实问题。 一、“宪改台独”是“台湾法理独立”的主要形式 所谓“宪改台独”,是指“台独”分子通过宪法变迁方式实现其“台独”目的的活动。从宪法学一般原理而言,宪法变迁主要有“制宪”、“修宪”和“释宪”三种方式。从台湾的政治实践看,这三种方式都已经、正在或有可能被“台独”分子运用于“台湾法理独立”活动。可以说,“宪改台独”是“台湾法理独立”的主要方式。 (一)“制宪台独” “台独”分子一直将“制宪”作为其实现“台独”的法宝。早在1990年7月,民进党即成立了以黄信介为召集人的“制宪运动委员会”。1991年6月,民进党成立所谓“人民制宪会议筹备委员会”,并于1991年8月底通过所谓“台湾宪法草案”。① 1991年10月,民进党通过的“台独”党纲将“制宪”作为民进党的三大奋斗目标之一。1994年2月,民进党召开“第二次台湾人民制宪会议”,通过“台湾共和国宪法草案”。② 在“制宪台独”活动中最具影响的是陈水扁为筹备2000年“总统”选举而抛出的“宪政政策白皮书”,该“白皮书”将“台独”分子“制宪台独”的野心暴露无遗。2000年政党轮替后,民进党获取执政地位,“制宪台独”活动从民间走向官方。陈水扁一方面承诺不改变现行“宪法”,另一方面配合选举战略,提出所谓催生新“宪法”的主张,拟出以“公投”为主要方式的“制宪”时间表,即“2006年共同催生新宪法,2008年正式公布实施”。③ “台独”分子的“制宪台独”主要表现在“台湾宪法草案”、“台湾共和国宪法草案”和“宪政政策白皮书”三份文件中。“台湾宪法草案”由第一次“人民制宪会议”通过,民进党以此为蓝本形成第二次“宪改”的提案。该草案共分11章108条,第1条即明确宣布“台湾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国,国名为台湾共和国”,第4条规定“台湾之领土包括台湾本岛、澎湖群岛、金门、马祖、附属岛屿及国家权力所及之其它地区”,草案还主张“总统”直选,建立以“总统”为核心的政治体制,设立单一国会,废除“五权宪法”等。“台湾共和国宪法草案”由所谓第二次“人民制宪会议”在前述“台湾宪法草案”基础上完成。该草案共12章113条,较“台湾宪法草案”增加了序言和第9章“族群”,并宣称“制宪”的目的是“创建独立自主的现代国家”。1999年通过的“宪政政策白皮书”集中体现了民进党的“制宪台独”主张。该白皮书要求“确立台湾的‘国家’地位”,更加“明确化台湾的主权独立国家地位”,主张将“中华民国”区域限定在“台、澎、金、马”地区,“建立台湾的主体性”,将制定于大陆、并适用于全中国的1946年“宪法”,彻底转变为适用在“岛国台湾”的“新宪法”。④ 除民进党极力主张“制宪台独”外,台联党等“台独”组织也抛出各自的“制宪”方案。台联党首脑人物黄昭堂多次召集或出席“制宪”会议,并亲自草拟一份所谓“台湾共和国宪法草案”,包括序言和正文8章,共68条。在序言中,黄氏认为,台湾一直处于“殖民地”的独裁统治之下,因此要制定“宪法”,建立一个“台湾共和国”。“草案总纲”第5条宣称,“台湾共和国的领土是台湾本岛与其附属诸岛及澎湖诸岛”。黄氏的“草案”同民进党版“草案”在本质是相同的,都意图以“制宪”为手段实现其“台独”图谋。 在积极推动“制宪台独”的同时,“台独”分子还一再试图撇清“制宪”与“台独”之间的关系。如林浊水认为,“国号、制宪跟统独基本上都是不同层次的问题,甚至是三个层次的问题”,并假意提出所谓“台湾正名公投制宪是否等于台独建国”的问题。⑤ 尽管“台独”分子作出种种辩解,但他们所谓“制宪”与“台独”之间的关联已十分清晰。 (二)“修宪台独” 就宪法学的一般原理而言,修宪权并不是无限的,必须以制宪权为基础,若将应称为自身存立之基础的制宪权加以变更,则属于所谓的自杀行为。⑥ 因此,修宪不应触动宪法的基本价值和精神,否则便不是宪法修改,而是宪法破弃。“修宪有界限说”也为台湾地区绝大多数学者和司法界认同⑦ 台湾地区的“宪法”实践虽然接受“修宪”有界限说,但在“宪改”过程中却采取极端的“修宪”无界限说,将“修宪”当作“制宪”,对1946年“宪法”进行随意的拆解和废除。截至2007年初,台湾当局已经连续发动七次“宪改”,以修改“中华民国宪法”为名,行制定“台湾宪法”之实。 第一,大量冻结1946年“宪法”条文,使1946年“宪法”几成具文。在宪法正文后增列、增修条文(或称修正案),是各国修改宪法时采用的通行做法,通过修正案废止某些宪法条文的适用也并无不可。但台湾地区“宪法”增修条文对原“宪法”条文的冻结,已到无以复加的地步。因为每个“宪法”增修条文均会冻结十几条,甚至几十条原“宪法”条款。经过七次“宪改”,1946年“宪法”的大多数条文被冻结,因而仅存一个空壳,并沦为台湾地区政治体制的次要法源。 第二,“五权宪法”被破弃。“五权宪法”思想是孙中山先生宪法思想的精髓,也是1946年“宪法”的制宪指导思想之一。然而,在“台独”分子眼中,“五权宪法”是“外来的政治制度”,要反抗“外来政权”,必须先推翻“外来的宪法制度”。经过多次“宪改”,台湾地区已经形成“总统”、“立法院”和“司法院”三权分立的模式,“五权宪法”遭到破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