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F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3933(2007)10-0170-05 尼日利亚是非洲人口最多的国家,也是经济发展较好、社会稳定的国家之一,在地区事务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近几年来,中国和尼日利亚两国的经济贸易关系取得迅速发展,至2005年,尼日利亚已成为中国在非洲的第二大贸易伙伴①。随着中尼两国双边友好的快速发展和政治交往的深入,我们有必要对尼日利亚的法律制度,尤其是宪法制度进行深入的探讨。本文介绍了尼日利亚宪法的历史沿革和具体制度,探讨了尼日利亚宪法面临的困境和出路,以期增加我们对尼日利亚法律制度的了解。 一、尼日利亚宪法的历史沿革 (一)殖民时期的尼日利亚宪法 尼日利亚宪法发端于殖民地时期。1923年,英国驻尼日利亚总督克利福德颁布了一部关于尼日利亚殖民政治体制的宪法,史称“克利福德宪法”。其中一个重要方面是首次设立了一个总督控制下的立法委员会。当时这个立法会议颁布的法律还只能在拉各斯地区和南部诸省实行,北部诸省的法律是由总督自己来颁布的[1]。这部宪法承认了选举代议制的原则,是尼日利亚宪法史开端的标志。 二战以后,尼日利亚寻求独立的倾向越来越明显,英国殖民者与尼日利亚社会的矛盾日趋激化。英国殖民者在力不从心之时,不得不逐步调整统治策略。在英国殖民主义步步退却的过程中,殖民地逐渐地走向了最终的独立。在尼日利亚,这种过程是以英国上世纪40年代中期到50年代末的三部殖民地宪法的颁布和修正为核心展开的[2]。这三部宪法是:1946年宪法、1951年宪法、1954年宪法。 1.1946年宪法(理查兹宪法) 1944年12月,时任尼日利亚殖民地总督的理查兹向英国殖民大臣提交了一部宪法草案,该宪法草案于1945年3月和11月分别获得尼日利亚殖民地立法会议和英国下院的批准,于1947年1月正式生效。 理查兹宪法以宪法的方式确认了“地区分治主义”的原则和政策,并将尼日利亚划分为三个区,大大加强了英国对尼日利亚的政治统治,并鼓励了地区主义在尼日利亚的发展,而地区主义在尼日利亚的勃发又深深阻碍了尼日利亚民族国家的发展。此外,1946年宪法在宪政制度的构建上存在一个重要的缺陷,即各个区议会部具有立法权[3]。 2.1951年宪法(麦克弗逊宪法) 1951年1月,英国殖民当局在伊巴丹召开尼日利亚全国制宪会议,中央立法议会和区议会的代表出席了会议,讨论对理查兹宪法的修改问题。新宪法在北区和东区的妥协中获得通过,并于1951年6月30日生效②。 与理查兹宪法相比,麦克弗逊宪法有了很大的进步:其一,中央议会即众议院的成员绝大多数已经是由选举产生,限制了总督的权利;其二,通过内阁制建立了全国统一的最高行政机关“内阁会议”,这对北区的分治倾向是一种遏制。但麦克弗逊宪法使分区制原则被进一步明确地规定了下来,地区分治主义作为英国殖民者分而治之政策的结果,事实上已经成为尼日利亚政治的基本特征,它对以后尼日利亚国家独立后的统一与稳定构成了潜在的威胁。 3.1954年宪法(李特尔顿宪法) 1953年5月,英国殖民大臣李特尔顿召集尼日利亚各党派领导人到伦敦开会,修改1951年宪法。会谈的结果批准了新宪法草案,这就是现在所谓的1954年宪法。李特尔顿宪法创建了一个松散的联邦制政府,存在几个致命的缺陷:第一,李特尔顿宪法没有设立全国统一的立法体制,而授权各区的州长制定自己的选举条例;第二,总督和各区州长继续保留否决权和制定部分法律的权力;第三,中央没有设立首相的职位,致使各部部长各自为政,缺乏统一领导③。 从理查兹宪法到李特尔顿宪法,中央议会已经初步形成,但是全国立法会议的最高权力以及军事、外交权仍然牢牢掌握在英国殖民总督的手中[4]。 (二)独立后尼日利亚宪法的发展 自尼日利亚独立至今,其宪法已经有46年的发展历史。此间,尼日利亚经历了曲折的宪法发展道路,实现了由君主立宪制向共和制的转变、由地区分立向联邦制的转变以及由民选政府治理到军政府统治再到民选政府统治的转变过程。 1.1960年宪法 1957年时,尼日利亚独立的态势已经日趋明显。根据1957年制宪会议的决议,东西两区获得自治;1957年9月新联邦政府成立,首次由非洲人担任总理。根据大总督的推荐,英国女王任命巴勒瓦担任总理。1958年9月的制宪会议上,尼日利亚各族一致要求它们的国家于1959年获得独立,但没有获得英国的同意。英国政府表示,如果尼日利亚联邦会议提出独立要求,它将同意尼日利亚从1960年10月1日起独立④。 依据1960年宪法(又称独立宪法),尼日利亚采纳联邦制,联邦会议由英国女王、联邦参议院和联邦众议院组成。由于受其宗主国的影响,该宪法确立了君主立宪制的宪政制度。 1963年10月,尼日利亚决定改行共和制,废除了英国女王为尼日利亚国家元首的规定,同时废除联邦总督和区总督,设立联邦总统为国家元首(阿齐克韦担任尼日利亚首任总统);联邦总理主持的内阁政府作为国家的行政机构;联邦议院为国家立法机构。这样,大体形成了总统与总理作为国家元首和政府总理、众议院为立法机构、联邦法院为司法机构的三权分立的现代政体模式。